本文刊于《中国妇女/法律生活帮助》
2019年第7期
在争夺抚养权的博弈中,谁更有钱只是一个外在优势,却不是法院确定抚养权归属的决定因素。
年薪百万PK月入千元
赵杰从名校计算机专业博士毕业后,与人合伙创办了一家手机软件公司并出任总裁。经过多年打拼,事业有成。妻子刘佳是赵杰读本科时的同学,为照顾家庭,做好丈夫的贤内助,她毕业后并没有选择继续深造,也没有入职待遇好的计算机公司,而是进入一所公立小学当老师。赵杰创业不久两人成婚,几年后生了女儿然然。赵杰工作繁忙,经常出差,虽然给了女儿优渥的生活环境,却极少陪伴孩子。刘佳的工作强度小,又有寒暑假,一直是她照顾女儿的生活。
转眼间女儿5岁了,夫妻俩却因为聚少离多,感情破裂。2019年3月,刘佳告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获得女儿的抚养权。赵杰同意离婚,但在抚养权问题上寸步不让。他当庭出示了学历证明、收入证明、公司报表等,表示自己去年的各项收入加起来在300万元左右,远高于刘佳。而且公司高速发展,从长远来看,他的财富有非常好的增长预期,能给女儿相当优越的生活和教育条件。而妻子月收入只有七八千元,虽然离婚能分得部分财产,但财产会贬值,终究无法和自己相比,女儿和她共同生活将“耽误前途”。
对于物质条件这一点,刘佳无法反驳。她无奈地对法官说,自己的收入确实和丈夫无法相比,但她有足够的时间陪女儿。女儿跟父亲不亲近,却离不开她。怕这些理由不足以让法官认为她有能力抚养孩子,刘佳还补充道:“我是教数学的,能给孩子辅导功课。有寒暑假,可以带孩子旅行……”。
物质并非决定因素
如果把孩子判给母亲,孩子今后的物质生活势必没有跟着父亲那么优越,法院也无法判令高收入父亲支付高额抚养费。因为现实中,一般按照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平均月收入的20%至30%确定抚养费,但如果收入的20%至30%明显高于子女实际生活需要,那么就要参照实际生活需要来确定抚养费数额。这么做是为了防止另一方拿到高额抚养费之后,不用在子女身上。
即便如此,2019年4月法院还是把然然判给了母亲,赵杰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同时判令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赵杰支付刘佳公司股权折价款、存款等共计500万元。
法官解读说,在夫妻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情况下,两周岁以内处于哺乳期的孩子,通常以归母亲抚养为原则,有特殊原因无法随母亲生活的例外。
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归属,则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目前由于社会职能和家庭分工差异,许多父亲的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优于母亲,虽然母亲可以分得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但从长远看,其职业发展、收入水平和财富增长,确实不如男方。
审理案子时经常能遇到男方以收入、学历、户籍、入学等条件优于女方为理由,来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案例。男方通常还会提交大量证据,证明自己在物质条件上的优势。这种思维方式其实不符合子女抚养权归属判定的基本原则,即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
物质条件只是外在量化条件,不是决定性的。一些非物质的抚养能力,如陪伴时间、与孩子的感情等,才是法院考虑更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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