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代如果遇到天灾,并不是朝廷直接救援,还需要一整套的救灾程序,可以说比较繁琐。

《续资治通鉴长编》《宋会要辑稿》中,记录官员上奏救灾的内容里常出现“诉水旱灾”、“诉灾伤”、“检覆”、“检放”等词语,这些词语应是代表宋代对灾荒的处理方式,但是其执行的过程在北宋存留的史料当中,并没有详确与直接的记载。

宋代赈灾措施的特点 宋代的三道救灾程序(1)

使我们仅能从各项记载中慢慢地加以拼凑,所幸南宋董煟曾著录《救荒活民书》在其卷二〈今具旱伤敕令格式下项〉中,对此相关规定有完整的记载,故根据此可以推断在宋初即已有一套救灾的程序与规定,兹以该书〈今具旱伤敕令格式下项‧淳熙令〉、〈今具旱伤敕令格式下项‧淳熙式‧敕诉灾伤状〉与〈今具旱伤敕令格式下项‧淳熙式‧检覆灾伤状〉的格式与内容,来检视北宋救灾的程序与规定,此三者内文节录如下:

宋代赈灾措施的特点 宋代的三道救灾程序(2)

由以上内容可知宋代百姓受灾后,必须经过诉灾和检覆两道程序才能获得减免税收,其中又有诉灾期限与非时灾伤的详细规定。然而,今日所见虽为南宋孝宗时期之格式,但如前所述,其实早在宋初即具有针对灾伤救助的一定制度与程序。

宋代赈灾措施的特点 宋代的三道救灾程序(3)

《救荒活民书》

一、诉灾

诉灾,即是受灾户向地方官府报告灾伤损失情形的程序,是百姓将灾情上传政府的管道。然而,诉灾不是随时的,宋朝订定了确切的限期,宋太祖时就曾下诏规定,水灾或旱灾的诉灾期限,夏天必须在四月前,秋天必须在七月前。也许是因应各地农时不尽相同,太宗时更明确规范各地的诉灾期限,各有调整。

宋代赈灾措施的特点 宋代的三道救灾程序(4)

宋代诉状

前述〈淳熙令〉同样也记载诉灾的期限,若灾害属于非时灾伤,灾后一个月内必须诉灾,但是,各地的灾情,依环境地形变化而有差异,遇有其他意外情形而导致逾时诉灾者,朝廷仍会斟酌灾情破例接受。

或有地方官员主动要求“乞展限一月收诉灾伤状。”的事例出现,若有不晓得有诉灾期限,以致超过时限诉灾者,经过相关单位査实后,也给予检放。因此,在宋朝诉灾期限是具有弹性的,显现其人性化的一面,这其实也是一种体民的表现。

宋代赈灾措施的特点 宋代的三道救灾程序(5)

古代状纸

当时诉灾必须先书写状纸,内容有一定格式,从〈今具旱伤敕令格式下项‧淳熙式‧敕诉灾伤状〉中可得知,灾民需书写其原户所有田的面积、原夏秋税缴交的数量,以及灾前种植的田亩数、受灾后损伤的田地范围、灾后剩余多少田苗数,并于受灾处立牌做记号,待官员检覆。

但民间百姓普遍知晓诉灾程序,其内容常不依照规定填写,官员执行点检时,也未清楚认真查核,以致失实,使得诉灾者能够轻易获取蠲除免税的额数,更使地方政府少收许多税额。这可能是诉灾程序中的弊端,藉灾伤躲避支付二税,也或许是地方官员不想因灾荒检放而减少应收税钱的说法。

实际上,地方单位执行政府行政措施时,要达到完全没有疏漏,实不可能,以诉灾而言,北宋政府透过由下到上的官僚体制来传递民意,其中却是漏洞百出、弊病丛生。较常见的情形即是地方官不允许百姓诉灾伤。如:

宋代赈灾措施的特点 宋代的三道救灾程序(6)

其奏文指出未被受理的民户为数不少,显见地方知县漠视灾民诉灾伤状的问题十分严重,使人民的怨怼因此被压抑,而距京城较近的开封府尚且如此,那么离京城远的偏远州县又是受到怎样的对待呢?

尽管如王涉、吴安行、李悝等阻碍百姓诉灾的官员,已得到应有的处分,然而对于饥民与四散的流民,宋朝廷势必得耗费更多的资源进行救助,如此举措岂非有舍本逐末之嫌。是以,为基本救灾程序的诉灾,是最底层的、直接接触传递灾情的第一道线,唯有透过体恤民户的良官廉吏,始能提高救济的行政效率。

宋代赈灾措施的特点 宋代的三道救灾程序(7)

流民图

例如,在神宗时,知大名府的韩绛(1012─1088)就是这样体恤百姓的地方官,其曾上奏:由于当地旱灾已拖延至四月,且通常诉灾期限为四月底,若再要求百姓诉灾等待检覆,必定要延宕一段时间百姓才可获得蠲免,为尽快让百姓恢复原生活型态,韩绛希望中央能直接免去受灾人户的夏税,而其矜恤灾民的请求也获得神宗的认可。

哲宗时,夔州路的提举常平官傅,传正得知有被灾却未诉灾之民户,未先上报,即自行赈济灾伤七分以上者,事后才上奏中央请罪,之后传正不但被免罪,还获得哲宗的嘉奖。对于地方官减免百姓负担的行为,其实政府态度是正面的,也唯独如此诉灾才能达到其应有的功能。

二、检覆

检覆,为灾民向地方官府上诉灾伤状后,由官员亲身前往受灾民户查看被灾情形的程序。首先受委托的官员必须查核受灾是否属实,被灾情形为何,再判定需检放多少分数。〈今具旱伤敕令格式下项‧淳熙令〉中说明地方官员收到诉灾伤状后,必须照着状纸中所在的田地检视作物种植的情况,再勘其受灾田段,并核对村里与村民姓名身分无误后,将应检放之数登记下,每五日即需上报所属州之长官,其查核户籍无误后,再行贴榜告示。

检覆亦订有时限,以预防灾民诉灾后地方官员故意拖延怠慢。宋太宗时已立有这种规范,其曾谓宰相曰:“立限以遣之。”后期更有详细的条文规定,《长编》中记载着:“不得过四十日。”从官府收受诉灾状至贴榜告示的过程,必须在四十日之内完成。

由上述这一连串过程可知当时检覆的规定相当严谨,并且透过〈今具旱伤敕令格式下项‧淳熙令〉,更了解灾民诉灾时必须留下受灾的证据,以示检覆官员,才能继续下期耕作。但是,百姓辛苦栽种的米粮因灾害而无法收成,已相当不好过,若要再等待官员检覆,反而耽误农事的进行,为了不阻碍农时《宋会要辑稿》〈食货一‧检田杂录〉有如此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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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仁宗景祐二年(1035)十月十三日,下令修改《编敕》规定,使受灾户留下被灾的作物,作为官员检放的证据,方便百姓改种。另外也有“仍勿检覆。”这样的情况也是避免让灾民承受过多的压力,使其尽快从灾伤中复原。

在许多方面都可以感受到北宋政府体恤百姓的用心,象是宋代检覆灾伤是没有受灾面积限制的,宋太宗时曾下诏,无论被灾田地的范围大小,都有接受检覆的权利,这其实也是一种体惠贫民的措施。有时视灾害情形,无须透过检覆手续即可直接减免税赋,干兴元年(1022)宋真宗特免去其覆检,藉由省去检覆的繁复手续,鼓励逃户能够回籍耕作,各归其业。至和三年(1056)时,京东、京西、荆湖诸路水灾,仁宗也下诏:“更不覆检。”灾情紧急的时候,直接跳过检覆的程序,决定给予宽限税赋。

然而,检覆过程中仍是有疏漏的时候,官员检放不实是主要因素。如政和年间,臣僚上奏遇到非时灾伤,先是知县不明受灾情形即受理百姓诉灾申州,而后州依规定委托检覆的曹椽簿尉更是“不依条躬亲检视。”使得政府因此亏损极大税收。较严重的是对于灾伤不予理会的州县长官,勒令民户如时缴税,徽宗时京西路水灾的均、房州诸县即因放税不尽,导致百姓无法生存而聚为盗贼。为改善这样的状况,徽宗也下诏面对不负责的地方官员,是允许越级申诉的。

三、抄札

抄札,是灾情发生后,官府派人登记受灾人口情况,以备赈济的工作。但是,此程序并未见于董煟《救荒活民书》的〈今具旱伤敕令格式下项‧淳熙式‧敕诉灾伤状〉与〈今具旱伤敕令格式下项‧淳熙式‧检覆灾伤状〉中,究竟在北宋救灾的程序中,抄札用于何时,初步将情形简论如下。

以北宋资料来看,抄札用于灾伤后的有,毕仲游(1047─1121)知耀州时,当地大旱,放税已达七分以上,其以常平米赈粜,更抄录缺食人口。

宋代赈灾措施的特点 宋代的三道救灾程序(9)

苏轼

与绍圣元年(1094)正月,苏轼(1036─1101)上〈乞减价粜常平米赈济状〉提到,因元祐八年(1093)河北诸路灾伤,仅放二分税,实际灾伤程度却达五分。即是因灾伤检放不实,以致灾后仍有百姓缺食的状况,但已过诉灾的期限,而且也不是河水灾伤无法依条例赈济,苏轼希望朝廷可同意出粜常平米赈济。而此处所指抄札是灾后,州县地方官可以登录缺食人口,给予粮食的赈济。

此两条例子,抄札皆是用于灾后抄录缺食人口的工作。不过,抄札也有用于平时救济的,比如抄录老疾与贫困百姓的人数,再给予救济。北宋时期抄札在赈济工作中,是用于灾后的登录措施,同时也适用于平时救济,官方会主动抄录老疾、贫困或缺食之人,予以救济,是一种对受灾或弱势人口予以统计登录的工作。

由以上可以看出,在宋代,救援灾民并不是简单救援,还需要一整套的流程。但是各个皇帝都在修改流程,以达到快速救援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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