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记者 陆宇峰
装修维权
法律,一个庄严神圣的名词,是每个人日常行为不可触碰的底线。遇到危险,我们要用法律保护自己;遭遇不公,我们要学会依法维权。
日益健全的法律,本该成为保护人民的武器,却总有些人钻法律的空子。
商品期房未能按时完工,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多次反映未果,被开发商告知“走法律途径”;停车场的车子被砸,车主索要赔偿,工作人员协调无果,就要求车主“走法律途径”;商场管理疏忽,导致顾客在购物时意外受伤,双方协调失败,负责人留下一句“走法律途径”解决……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国策。遇事通过法律途径来协商解决,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有着特殊的意义。但随着“走法律途径”成为了一句没有下文的空话,甚至是责任方与过错方推诿搪塞、避免追责的挡箭牌时,很多人开始害怕听到这句话。即使自身的权益受损,宁可选择“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也对“法律维权”这个方法敬而远之。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韩德云说:“近年来,社会各界法律意识普遍增强,遇到问题后都有意愿寻求法律帮助,这是对法律所代表的公平正义的认可。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些人用歪心思,遇到纠纷常常以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作为挡箭牌,念起拖字诀。”
之所以很多人对“走法律途径”存有质疑,是因为当矛盾纠纷发生后,往往是责任方提出要走法律途径。而这种现象,正在愈演愈烈。
这并不代表责任方是真心想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公平和正义,而是利用受害者通过法律维权的短板,让其主动知难而退。
走法律途径,一是时间与金钱成本高,受害者耗不起。例如天津市民孙某,因为在装修新房时遇到合同纠纷,至今仍未住上自己购买的房屋。
孙某在装修房子时,选择了一家橱柜定制公司定制家具,但签完合同后,这家公司却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始终没有按期交付。孙某后来打听到,这家公司的资金链早已断裂,公司老板债务缠身,还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更让人气愤的是,当孙某找到公司负责人时,对方不仅承认资金链断裂,的确是无法按时交货,甚至后期是否有能力按时交货也未可知,还“理直气壮”地告诉孙某,可以通过“走法律程序”来起诉公司维权。
消费者权益
孙某与律师商议后发现,如果要“走法律程序”起诉对方,将困难重重。一方面是装修公司负责人的名下,是否有确切可执行财产还是未知数,无论是交付货物或是赔偿自己的损失都希望渺茫;另一方面,如果真如对方所说选择“走法律程序”,不仅装修将会搁置,要等待数月乃至更长的时间,而且包括律师费等相关起诉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打官司很可能会得不偿失。
很多人遇事不愿走法律程序,除了考虑耗费时间与金钱的因素,还有就是很多受害者怕走法律途径太过麻烦,也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
租赁维权
2020年以来,各地不断出现公寓“爆雷”事件。爆雷,金融术语,同样也是网络流行词,一般指的是P2P平台因为逾期兑付或经营不善问题,未能偿付投资人本金利息,而出现的平台停业、清盘、法人跑路、平台失联、倒闭等问题。
之前出现的大部分都是金融P2P平台“爆雷”可随着“杭州蛋壳公寓财务财物跑路”的新闻在互联网平台被曝出,多地长期公寓“爆雷”事件也时有发生。
重庆市民王某,就是公寓“爆雷”的受害者。由于王某租房的“托管式”房屋租赁企业突然失联,王某也与原本的房东产生了纠纷。
王某本来已经提前交纳了一年的房租,但房东却以租赁公司跑路、租金未到账为由,要求王某尽快交上房租,否则就限期搬离。已经交纳了房租的王某自然不愿再支付房租,在拒不接受房东提出重新交纳租金的要求后,房东就通过“断水断电换锁”等方式相威胁。
无奈的王某,和有同样遭遇的一些人,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合法维权。但因为担心“托管式”租赁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不仅维权的流程长,而且维权的成本较高,判决生效的难度较大。更重要的是,他们对相关的法律知识缺乏了解,贸然维权效果不佳,最后只得不了了之。
比起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法律纠纷,更让人头疼的是与所在公司发生纠纷。很多人和公司发生纠纷时,害怕自己势单力薄,公司财大气粗,不敢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广东市民刘某在一家企业工作时,意外造成工伤。后来刘某发现,自己在家养伤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只有正常工资的一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工伤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疾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疾抚恤费或因工残疾补助费。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无权扣除刘某的工资。虽然此事自己占理,但刘某不知道该怎样去合理维护自身的权益;由于公司是大企业,刘某认为倘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自己也未必能够获得应得的利益,此事就一直这么拖着。
很多人认为“走法律途径”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投入精力大,还有可能需要大量的金钱。而且,普通人想要通过法律合理合法维权,还需要自己认真学习各种条款,请律师的费用又太高。
所以,在自身利益受损时,不到万不得已,不愿意陷入“麻烦”的官司中。
“走法律程序”成为侵权者能拖就拖的战术,不仅仅是上述原因,还有其他客观的原因。
比如对于责任划分的标准难以确定,甚至存在“霸王条款”,使得老百姓维权时缺乏依据,也让责任方对“走法律途径”底气十足。
缺乏滥用法律途径行为的监管,也是很多人走不通“法律途径”的重要原因。责任方之所以敢于明目张胆的逃避问题,不负责任,大多抱有“嫌麻烦你就放弃权益,不嫌麻烦你就去告,成功了也不过是回到原点而已。”的心理。
有些责任方认为,等到法律依法宣判后再解决问题,对自己也不会造成任何的影响和麻烦,甚至还可以利用这段时间,继续拖着事情不解决。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侯俊芳说:“如果遇到所有纠纷都走法律途径,不仅不利于及时化解矛盾,也会占用过多司法资源。”
依法维权
对此她建议,按照诉源治理的要求,老百姓日常生活中遇到小纠纷,最好是找当地基层组织里设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可以再拿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协议效力后下民事裁定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个不收取任何费用,而且时间也快。
我国是法治社会,如果遇到无法解决的矛盾与纠纷,自然而然需要法律出面。
解决“走法律途径”出现的问题和障碍,是老百姓解决日常矛盾纠纷根本措施。
政府需要让法律成为老百姓“一次就能办好事”的好路子,进一步提升老百姓走法律途径的畅通性、便捷性,让人民群众体会到更多法治获得感。
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尽早做出公正裁决。这有助于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使群众在遇到困难时,更愿意寻求法律帮助。
此外,还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推诿责任的责任方实行惩治,尽早打消一些人把“走法律途径”当成免责挡箭牌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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