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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做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设备中途处置怎么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解答:

一、税务处理

对于已经税前一次性扣除的设备,在中途处置时,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的处理

对于企业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规定较为复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根据1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说明:如果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抵扣了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则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因此,企业中途处置设备增值税计算:

1.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售价×适用税率÷(1 适用税率)

2.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含税售价×2%÷(1 3%)

如果纳税人放弃减税,则计税公式:增值税=含税售价×3%÷(1 3%)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中途处置设备,取得所得,应按照“转让财产收入”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该设备已经享受了税前一次性扣除,计税基础为0。

二、会计处理

第一步,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贷:固定资产

说明:如果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时,会计处理错误也一次性计提了折旧的,则此处的“固定资产清理”就会为0。建议先做会计差错更正,然后再做固定资产处置的分录。

第二步,支付固定资产清理(处置)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等

说明:如是一般纳税人,且不是简易计税的,取得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第三步,取得处置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第四步,结转处置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可能在借方)

说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需要将“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更换为“营业外收入(支出)”科目。

不得税前扣除的费用账务处理(已做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设备中途处置怎么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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