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何鹿其欢迎和我一起,逐条学习《公司法》,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外国公司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外国公司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有什么特权吗)

外国公司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

你好,我是何鹿其。

欢迎和我一起,逐条学习《公司法》。

今天我们来学习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从191条至197条,一共7条规定,内容比较简单,我们一次学完。

先来看191条,关于外国公司的定义,原文是: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什么是外国公司?就是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那既然是在境外设立的,也就不能用中国境内的法律了,只能用外国法律。

那有没有可能用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公司呢?

答案是不可能。

新中国1949年就成立了,要在中国境内设立公司,就必须要遵守我们国家的法律。

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一般我们说境内境外的时候,大陆地区叫境内,出了大陆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都叫境外。

那在这些地方设立的公司,叫外国公司吗?

首先,香港、澳门、台湾都是我国的一部分,所以,它们都不叫外国,当然用的法律也就不是外国法律。所以这些地方设立的公司当然不能叫外国公司。

但是,这些地方毕竟跟大陆的政策不一样,所以实际中,香港、澳门、台湾等地方设立的公司,在境内开展业务的时候,一般参照外国公司的规定来执行。

你可能会问了,外国公司,第一用的是外国的法律,第二是在境外设立的,那跟我们有什么关系呢?

这就要说到下一条规定了,公司法192条,说的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登记,原文是:

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我国的《公司法》之所以要设置外国公司相关的章节,是因为很多外国公司做的是中国人的生意,而且在我国境内设立了分支机构,比如分公司、分厂、分店等等。

分支机构像我国公司的分公司一样,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要求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当然了,要想设立分支机构做生意,那也不能谁想设就设,得符合一定的条件,并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才可以。

对于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公司法》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实务中,根据不同的行业,也有不同的要求,尤其是对于像银行、保险这些与广大居民切身利益相关的行业,要求会更加的详细和严格。

这些规定可以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来制定。在获得批准后,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分支机构才可以正式对外营业。

我们接着看193条,关于分支机构的代表人和经营资金,原文是: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分支机构,怎么能够避免他坑了我们中国人呢?

那就要对分支机构提一些要求条件,最基础的条件有两个:

一是要有负责人,万一出了事儿得有人负责。

这个负责人类似于一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这个负责人是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二是要有钱,外国公司要向分支机构拨付一定的资金,资金的多少要与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匹配。

再来看194条,关于名称管理与章程置备要求,原文是:

第一百九十四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需要让人一看名字就知道它是外国公司,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公司法》要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名称中要注明两个要素:一是外国公司的国籍,二是责任形式,即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

另外,分支机构需要置备外国公司的章程,一般来说,需要置备公司章程的中文翻译版。

接着来看195条,关于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原文是:

第一百九十五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其实我们在前面的时候已经说过了。

分支机构就像中国公司的分公司一样,都不具有法人资格。

什么意思呢?

简单来说,分支机构欠的钱,外国公司的总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然,为了便于执行,分支机构首先要以自己在中国境内的资产进行偿还,不够的部分再去找总公司要。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当然要承担民事责任,比如签的合同里约定的义务要承担,欠了别人钱要还。

此外,如果分支机构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96条是关于基本的义务和权利,原文是:

第一百九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这一条也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外公司分支机构,要想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就必须要遵守中国的法律,这是最起码的基础,否则就没法对它进行管理了。

当然,只要它遵守中国法律,合法经营,我们也应该且必须要保护它的合法权益,否则,也就不会有外国公司愿意,或者说敢于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了。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197条,关于分支机构撤销时的规定,原文是:

第一百九十七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撤销之前,需要依法进行清算,也就是按照我们前面学习的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开展清算活动,包括 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制定清算方案,进行财产处理等等。

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清偿债务。在债务清偿前,不能将财产移至境外。

否则,如果分支机构在没有清偿债务前把财产都转移到了国外,再想要追回财产将会变成非常困难。

关于第十一章的内容,我们就简单学习这么多。

下次我们来学习第十二章,关于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这一章也是重点章节,我们慢慢来学习。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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