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保险最新评级(阳光人寿一季度净利润腰斩)(1)

4月29日,阳光人寿在官网公布了2022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报告显示,阳光人寿一季度净利润为2.96亿元,同比下滑52.33%,与此同时,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也遭遇断崖式下降,从上季度末的174.87%降至126.92%,值得关注的是,报告中还显示阳光人寿旗下一款名为阳光金穗养老年金保险的产品一季度的退保率高达162.19%。

一边是阳光人寿的业绩承压,另一边,阳光人寿母公司阳光保险集团却在近日向港交所正式递交招股书,开启了上市冲刺之旅。如若成功IPO,阳光保险集团将成为中国第六家上市保险集团公司、第五家港股保险公司。

作为中国保险业的“后来者”,阳光保险2008年成立,2021年就突破“千亿”规模。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及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以原保险保费收入计,2022年一季度,阳光人寿在中国91家人身险公司中排名第10位,阳光财险在中国87家财产险公司中排名第7位。然而,阳光保险“高歌猛进”成长却并未引来资本市场的青睐。日前,中国证监会国际部对其境外上市给出了11条反馈意见,涵盖经营、股权、信息安全等多个方面,阳光保险IPO路上的第一关就显得困难重重。

招股书显示,2019年、2020年及2021年,阳光保险分别实现营收1008.37亿元、1150.59亿元及1199.69亿元,过去两个完整年度分别同比增长14.1%及4.27%;归母净利润50.86亿元、56.19亿元及58.83亿元,分别于2020年及2021年录得10.48%及4.7%的同比增长。值得注意的是,阳光保险不仅是营收及归母净利润的增速于2021年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减速。其ROE及偿付能力也遭遇明显下滑。

2019年、2020年及2021年,阳光保险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1.0%、10.6%及10.3%,呈逐年下滑趋势。此外,2021年末,公司核心偿付能力溢额608.9亿元,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197%,同比降低8个百分点;综合偿付能力溢额511.26亿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3%,同比降低6个百分点。据中国银保监会数据,2021年末,保险业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2.1%,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9.7%。阳光保险在偿付能力上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对此,阳光保险在招股书中解释,虽然并未经历任何重大的服务及业务中断或暂停,“但我们认为新冠疫情可能对若干客户收入造成影响,这可能会导致他们的保单续期能力减弱,从而出现退保。”

分业务板块来看,阳光保险人身险业务分别于过去三个完整年度占总保费收入比54.7%、59.5%及59.8%,财产险业务分别占比45.3%、40.5%及40.2%。在人身险中,寿险占据主要部分;而在财产险业务中,机动车辆险虽贡献多数收入,却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下降趋势:2019年至2021年,机动车辆险业务分别贡献了28%、26%及22.7%的总保费收入。

而在销售渠道上,阳光保险呈现两极分化情况,人身险业务严重依赖银行销售渠道。就人身保险业务而言,阳光人寿代理人渠道产生的总保费收入于2019年、2020年及2021年分别为人民币14,959百万元、人民币15,796百万元及人民币15,089百万元,分别占同年的总保费收入的31.1%、28.7%及24.8%。与此同时,通过多层次、稳定的银行保险销售网络产生的银行保险渠道总保费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6,281百万元、人民币32,455百万元及人民币39,050百万元,分别占同年的总保费收入的54.6%、58.9%及64.2%。但是在财产保险业务上,代理销售渠道是阳光财险的最重要销售渠道,于2019年、2020年及2021年,来自代理销售渠道的原保险保费收入分别占阳光财险原保险保费收入总额的68.6%、72.9%及72.5%。

在经营问题之外,证监会国际部对其境外上市给出的11条反馈意见中有7条直指股东股权问题。从股权架构来看,阳光保险并无实际控股人,反馈意见显示,证监会除了要求阳光保险对自己的股东作进一步说明外,还要特别说明“公司股东北京鼎晖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现股东尚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将所持股权恢复原状的原因,相关股权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是否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障碍”。

意见还提到,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受到的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并请说明整改落实情况。银保监官网信息显示,阳光保险在近1个月内就收到各级监管部门7张罚单。最近的一张在2022年5月25日,由重庆银保监局发出,处罚对象是原阳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高管唐志,原因为对原阳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报表、资料的行为负管理责任,处罚结果为撤销唐志高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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