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合法收取中介费?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合法收取中介费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19年9月,原告应某为购买房屋向无锡某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未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同年10月,原告应某与被告南京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在售楼中心签订居间服务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即原告自愿加入被告组织的居间服务活动和平台,享受以优惠价格向开发商购买房屋的优惠待遇,同意缴纳6万元服务费,认购房屋一套,并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缴纳服务费不作房款使用。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6万元。同日,原告与无锡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以6794.27元/㎡的价格购买房屋一套。另查明,案涉房屋网上备案价格为8881元/㎡。后原告以购房洽谈、商定购房事宜、签订购房合同等均未经过中介,也没享受过任何服务为由,受售楼处人员误导在售楼中心签订了居间服务协议并支付了中介费,认为被告应当返还6万元中介费。被告认为,被告是直接与开发商进行磋商继而拿到房屋优惠价格,原告与被告签订居间服务协议并支付中介费后,才可拿到优惠房源,被告认为已经提供服务,原告也享受了优惠价格,不构成不当得利。
【评析】
中介公司以隐形服务收取的中介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不当得利。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购房人与开发商自行联系协商后订立的合同,购房人与中介公司未形成委托服务关系,中介人在未提供媒介服务的情况下收取中介费应当构成不当得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构成不当得利。中介公司与开发商进行磋商,拿到优惠房源,委托人通过中介公司的平台拿到优惠价格,从而以优惠价格订立合同,中介公司的“隐形服务”促成了委托人与开发商合同的订立,取得中介费不构成不当得利。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一方取得利益;二是有他方受损失;三是得利人所得利益和受损人所损失的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上的合法依据。本案中被告基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取得服务费6万元,被告取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合法依据。
其次,原告虽是在售楼处与被告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但居间服务协议系原、被告独立于购房合同之外单独签订,并独立于购房款外单独转账,且载明不作房款使用。原告提出对居间服务协议不知情、受误导签署的居间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于常理不符,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居间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再次,被告通过前期与开发商的磋商,从开发商处拿到优惠房源,后与原告签订居间服务协议,将优惠房源提供给原告,原告以优惠价格购买房屋,被告作为中介公司,已经提供了中介服务,原告作为委托人,也享受了中介服务带来的收益,促成了委托人与开发商之间购房合同的成立,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综上,中介公司与开发商磋商等隐形服务,也是促成委托人与开发商订立合同必不可少的,当然应属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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