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界有不少人把先秦“礼”与“法”看作是两个对立的东西,“法”是对“礼”的否定其实礼、法并不是简单对立关系从春秋时期的材料看,两者有区别,也有统一,礼与法是相辅而行的如周有“文王之法”,楚先君文王有过“仆区之法”晋国有“唐叔之所受法度”晋赵盾执国政后作“夷搜之法”,其内容有“制事典,正法罪,辟狱刑,董逋逃”等,被尊为晋的“常法”晋文公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孔子认为这都合乎礼范武子(士会)出使周,周王给他讲了一套礼,他回晋之后“以修晋国之法”晋悼公即位,再次肯定并推行“范武子之法”,又“修士蒍之法”在许多情况下,法与礼是一个意思,法即礼在《左传》《国语》中,经常可以看到先王之礼、先王之制又称之为先王之法或法度、法制等,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法家的代表人物有哪几个,刘泽华简说法家一断于法?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法家的代表人物有哪几个,刘泽华简说法家一断于法

法家的代表人物有哪几个,刘泽华简说法家一断于法

学术界有不少人把先秦“礼”与“法”看作是两个对立的东西,“法”是对“礼”的否定。其实礼、法并不是简单对立关系。从春秋时期的材料看,两者有区别,也有统一,礼与法是相辅而行的。如周有“文王之法”,楚先君文王有过“仆区之法”。晋国有“唐叔之所受法度”。晋赵盾执国政后作“夷搜之法”,其内容有“制事典,正法罪,辟狱刑,董逋逃”等,被尊为晋的“常法”。晋文公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孔子认为这都合乎礼。范武子(士会)出使周,周王给他讲了一套礼,他回晋之后“以修晋国之法”。晋悼公即位,再次肯定并推行“范武子之法”,又“修士蒍之法”。在许多情况下,法与礼是一个意思,法即礼。在《左传》《国语》中,经常可以看到先王之礼、先王之制又称之为先王之法或法度、法制等。

那么礼与法有否区分呢?有。礼主要表现为习惯与传统,而法则是有针对性的政治规定。这种规定,可以与礼一致,于是礼、法并存,并行不悖。但有时法的规定不合传统习惯,例如子产作丘赋,一些人骂他。浑罕说:“国氏其先亡乎?君子作法于凉,其敝犹贪。作法于贪,敝将若之何?”浑罕讲得很清楚,他不是反对一切“法”,他只是认为“丘赋”过于贪。

商鞅变法,刑上大夫

由于人人都知道法,遇事应该做到“里断”“日断”“家断”和“心断”。所谓“里断”,即是说案子不出乡里便可断案。所谓“日断”,指的是断案不过日。“家断”,指不必告官,在家里就可以把问题弄清。“心断”,指每个人都知道何谓犯法,自觉约束自己。《商君书·去强》说:“十里断者国弱,五里断者国强。”《说民》说:“日治者王。”又说:“治则家断,乱则君断,治国者贵下断。”《画策》说,每个人“不能独为非,而莫与人为非”。总之,有法之普及而后有法治。

在用刑上要遵守“刑无等级”的原则,《赏刑》说:“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壹刑”还表现在不能以功折罪,“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则以其数断。”这种说法是很有道理的。功与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东西,难于对折。以功抵罪,法将不成其为法。

法家认为,君主的“德行”、“知”“勇力”不一定比一般人强,照样可以治国;臣民之中,有些人虽有“圣知”“勇力”,却不敢与君争强,其原因就在于有法。法是治国之本,是君主的凭借。

法家劝君主奉法,从行动和制度上规定臣下必须从法。为使臣民从法,明主要“见必然之政,立必胜之罚。”对于“亏令者”“益令者”“不行令者”“留令者”“不从令者”,格杀勿赦。

在法的推行过程中,要抓住“必”字,《管子·禁藏》说:“先易者后难,先难而后易,万物尽然。明王知其然,故必诛而不赦,必赏而不迁者,非喜予而乐其杀也,所以为人致利除害也。”“必”从“难”始,这不仅是经验之谈,也合乎事理。《禁藏》的作者还认为,“于下无诛者,必诛者也;有诛者,不必诛者也。”这就把“诛”绝对化了,“必诛”与“无诛”虽有某种联系,但决不是因果关系。“必诛”,指行法的坚决性,“无诛”指所有的人都不再犯法,自然就消灭了诛杀之刑。然而后者不是前者的必然结果。犯法不犯法有多方面的复杂的社会原因,特别在阶级社会,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对立,在这种情况下,希冀用必诛来消灭犯法现象,根本不可能。从“必诛”推导出“无诛”,只能从中引出高压的酷刑。

行法从“难”起,“难”在何处?“难”在亲近,即“亲贵”,“便嬖”。《管子·重令》说:“凡令之行也,必待近者之胜也,而令乃行。”这种说法很有道理,但能否实行,则另是一回事了。

为了使法获得普遍实行,还要以“公”执法,断事以“理”。《管子·版法解》说:“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审治刑赏,必明经纪;陈义设法,断事以理;虚气平心,乃去怒喜。”《禁藏》说:“夫公之所加,罪虽重,下无怨气;私之所加,赏虽多,士不为欢。行法不道,众民不能顺,举错不当,众民不能成。”“公”“理”虽然被提出来了,但靠什么保证“公”“理”的实现,作者们除了强调节制情感之外,没有提出任何有效的措施。“公”“理”也就很难不落空或变异。

法家的法是等级法,它与遵法的一律性在理论上虽可以统一起来,但实际是矛盾的。只要是等级法,就不可能有实际的一律性,《管子·明法解》中的一段话把问题全盘指出来了。文中说:“制群臣,擅生杀,主之分也;悬令仰制,臣之分也。威势尊显,主之分也;卑贱畏敬,臣之分也。令行禁止,主之分也;奉法听从,臣之分也。”

一断于法,君主的权力也必需以法行事,任何人不得有法外之权,从抽象意义上说,这是历史上最光辉的思想,远胜于贤人政治。但实际上远不是如此,《韩非子·扬权》说得很清楚:“道不同于万物,……君不同于群臣。”“道无双,故曰一。是故明君贵独道之容。君臣不同道,下以名祷,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形名参同,上下和调也。”在法家那里不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在君主面前,人人要绝对服从君主。在法家的语境里,法绝对化与把君主绝对化构成一种组合结构(这种观念另论)。且不说其他,君主实际上就是一个自由的棋子。一盘棋,不要说有多个自由的棋子,只要有一个横冲直撞的自由棋子,这盘棋就无所谓有规矩。我们的历史有种种问题,而最为要命的就是有一个无法无天的自由的棋子,正像韩非在《定法》篇中说韩国的君主那样:“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这不是韩国的一国的情况,而是君主这个自由棋子的通例,也正如汉代杜周所说:“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我们传统的哲人们多数在这个自由的棋子面前停止了思考或望而却步。当然有为数不多的无君论者,也有农家的君主兼职论,还有黄宗羲的民为主君为客论,可谓思想先锋,但仔细考察,他们又没有跳出寄希望于“圣王明君”的穴窝。

(作者为南开大学历史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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