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朝廷都有派遣官员到地方处理临时事务的惯例,清朝尤其频繁,所以清朝对钦差大臣的规定也较为完善。跟一般官职不同,钦差大臣是朝廷临时加派的职位,他们处理事务后,就会被裁撤。当这些钦差大臣被派往地方后,他们跟地方官的关系就十分微妙。
清朝的时候,朝廷派遣钦差大臣,很重要一个目的就是希望能制约地方督抚的权力。在整个清朝历史中,地方督抚权力在不断扩张。
他们原本只是掌握地方军政大权的二品官员,但是在发展过程中,总督挂衔从一品官职,巡抚也兼职成为正二品。它们不仅地位提高,权力也在增长。它们不仅真正获得实际意义上的地方军政大权,还将权力渗透到原本职权规定以外的领域。
它们逐渐拥有对州县官员的任免。如果任其发展,不受约束,督抚就拥有跟朝廷叫板的权力。朝廷一面缩短总督、巡抚的任期把他们调到不同地方任职,同时派出钦差大臣。
但派遣钦差大臣也分情况。一般情况下,如果地方出现重大刑事案件,朝廷担心地方官互相勾连,不能秉公处理,往往会派遣钦差大臣前往。同治年间的杨乃武和小白菜案,地方官徇私枉法,屈打成招,犯人蒙冤。
杨乃武家人喊冤,通过关系,终于说动军机大臣翁同龢和慈禧重审此案。朝廷担心地方官再度勾结,所以委派浙江学政胡瑞澜担任钦差大臣重申此案。
除了重大案件外,遇到赈济灾荒、修建工程等事务,也是朝廷常派遣钦差大臣。因为这些事情最容易引起贪污。但这些都不是固定,只有巡视军队成为钦差大臣的常例。《钦差大臣巡阅各省营伍例》对于钦差大臣如何巡视军队,都有明确规定。
为了让钦差大臣可以更好执行朝廷指令,清朝赋予他们极大的权力。但是,钦差大臣本身是根据临时任务设置的,所以朝廷赋予他们的权力本身并不固定。有一些钦差大臣只是巡视监察,看看地方上是不是有人贪污腐败。一般来说,他们不会太多直接干预地方其他日常事务。
对于朝廷来说,钦差大臣本身是临时派遣的官职,在清朝法律当中,除了巡视军营时,对钦察大臣有较为明确的条例规定外,其余都是一些成例,没有明确完整的条款约束。
所以,这样很容易造成钦差大臣权力过大,不受约束,进而产生腐败等问题。即便他们不贪污,跟随在钦差大臣身边的“小钦差”,也很难避免。胡瑞澜以钦差大臣时,地方官就贿赂他的随行左右。
从一个层面讲,如果地方事务都要依靠朝廷推动,不给地方官员职权的话,那整个朝廷也无法运转。地方官也会对钦差产生依赖。康熙就曾经说过:“督抚等不留心预防,及至地方有事,请皇上自能办理,岂谓之大臣乎。”
换句话说,钦差大臣更像是一种纠错制度,皇帝想要维持统治,还是要依靠原来规定下的制度。也就是总督、巡抚这些官员。所以,朝廷对于如何赋予钦差大臣的权力,会慎之又慎。
也有一些情况下,清朝也会授予钦差大臣调动军队的情况。这种就属于钦差大臣权力较大的情况。左宗棠就曾以钦差大臣的身份指挥军务。这种情况下,钦差大臣在职权上就有指挥地方官的权力。
当然,无论钦差大臣权力大小,他们都是可以直接皇帝对话的官员。监察御史还需要经过都察院,而钦差大臣如果愿意,可以把地方情况都上报皇帝。所以,地方官员常常拼命巴结,主动交出自己的权力。
乾隆年间,钦差大臣巡视军营的时候,军官们都主动出迎,花大笔银子来招待钦差。后来乾隆听闻后十分生气,认为派遣钦差大臣本来是为了提升军队战斗力,结果反倒成了新危害。所以,才给出钦差大臣出巡军营应该遵守的种种规定。
也就是说,钦差大臣的权力除了受到朝廷规定的职权影响,也受到自身品行才干的影响。胡瑞澜担任钦差大臣的时候,对刑名一无所知,才干平庸,又不肯任事。地方官表面恭顺,实际将他随意摆布,沦为傀儡一般的钦差大臣。
杨乃武与小白菜的冤案仍未翻案。如果后来不是刑部尚书桑春荣重新查验,这场冤案就要沉淀于牢狱中,化为尘埃。总结而言,对于钦差大臣而言,虽然他们因为代表皇帝办事,地方官愿意主动巴结,交出权力,但是,更关键的因素在于皇帝是否授予他们指挥地方官的职权,以及他们的品行和能力,决定了他们发挥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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