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监督部主任张德志
人民网北京11月27日电 人民网消费频道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策划《消费洞察》系列访谈栏目,11月26日,邀请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监督部主任张德志、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李斌做客访谈栏目,聚焦平台经济,结合《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共同探讨平台“二选一”的相关问题。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蓬勃发展。平台经济不仅是经济转型和创新发展的推动力之一,而且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平台经济作为新的增长极,还能起到稳就业、稳增长的重要作用,进而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同时,平台经济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产生了争议。平台如何利用好超强数据处理能力带来的优势地位,这不仅是管理者思考的问题,也是很多消费者的关注点,其中,平台“二选一”是否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大家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
“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是平台‘二选一’对消费者最大的损害。”张德志在访谈中说,消费者没有选择权以后,公平交易权就会相应受到损害,这是我们消费者协会一直持续关注的问题,也是平台公平竞争的问题。
平台“二选一”的专业术语叫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意思是只能跟我合作,不能跟别人合作。张德志分析说,这个问题是比较复杂的,有一种情况认为独家合作是不同经营者之间的双方协议约定。还有一种情况,之前加入平台时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平台要求商家补签这样的协议,在执法当中可能适用的法律是不一样的。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对平台的商户要求强制性签订“二选一”,可能就属于滥用优势地位,属于反垄断法调整的范围。而对于已经进入平台的企业,平台又要求追加签订“二选一”,不签的话,就采取一些限制性的措施,对商户进行打压,可能就涉及到电子商务法第3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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