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有一家土特品商店,碰到了一名大方的游客,一下就定制了30瓶由冬虫夏草、人参、鹿茸等泡制的大补酒,以为是做了一笔大生意,没想游客却以“三无产品”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十倍赔偿99000元,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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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遇到消费者碰瓷(真心购物还是碰瓷)(1)

事情发生在2021年,孟女士在西宁经营着一家土特品商店,在销售各种土特产的同时,也会根据顾客的要求,用冬虫夏草、人参、鹿茸等,名贵中药材泡制药酒。2021年3月,一名刘姓顾客让孟女士做成了一笔大生意,刘先生看了店里的商品后,和孟女士进行了了解。之后约定以每瓶酒内泡冬虫夏草5根,人参1根,鹿茸2片,枸杞10-8克之间,这样的标准泡制30瓶酒,价格协定为每瓶330元。之后刘先生也很爽快地刷卡付了款。

本来以为这只是一次愉快的生意,但是刘先生回家后,请朋友品尝这个酒时,听朋友说这样泡的酒是三无产品,是违法的,同时也感觉酒的口感太甜,于是就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并根据法律规定,按其购买这30瓶酒的货款10倍赔偿,一共99000元。(案例来自西宁城中区人民法院)

商家遇到消费者碰瓷(真心购物还是碰瓷)(2)

确实,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但是在本案中,又有着自己的不同。第一是这30瓶酒,是刘先生看过样品之后,和孟女士商定加入的材料、数量之后再泡制的,属于是定制的。

第二是刘先生认为这30瓶酒中的冬虫夏草,是药材加入酒中没有标明,是非法添加的,所以孟女士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商家遇到消费者碰瓷(真心购物还是碰瓷)(3)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一审西宁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有关行政部门虽规定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但是,中华各民族均有使用药材炮制药酒的文化和习俗,炮制药酒是中华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

被告(孟女士)向原告(刘先生)出售的冬虫夏草酒,是使用散酒加入包括冬虫夏草、枸杞在内的药材炮制的,原告(刘先生)也明知购买的冬虫夏草酒的物质组成,药酒销售和饮用在全国非常普遍,现原告(刘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冬虫夏草酒的物质组成中存在质量问题或存在损害人体健康成分,以行政部门规定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为由,认为原告行为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形,与大众认知不符;原告购买的是被告预包装的散酒,原告要求预包装的散酒包装物外观上应具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存期限、储存方法等,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故原告(刘先生)诉称被告(孟女士)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事实,不能成立。

商家遇到消费者碰瓷(真心购物还是碰瓷)(4)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由原告(刘先生)负担案件受理费。一审判决之后,刘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刘先生又向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也被驳回。

案子是结束了,但是这一类的事情中有几个问题,是不是值得我们思考一下:首先就是刘先生,这种自己约定泡制的酒,并大额购买之后,又起诉十倍赔偿,这个情况正常吗?

商家遇到消费者碰瓷(真心购物还是碰瓷)(5)

二审的时候,王女士认为刘先生的行为动机不纯。因为当时刘先生购置的酒是私人订制的,包装上没有日期、没有配方等信息,刘先生都知情且是其自愿购买的,冬虫夏草刘先生也是亲眼看到的,然后还定了30瓶,这些都是刘先生认可的。拿到酒之后反过来又说没有包装、生产日期等明显讹钱。其次,如果刘先生是知假买假,他的行为法律会支持吗?

曾经,国内市场有很多的假货,也出现了一些职业打假人,比如著名的打假人王海。但是现行的法律一般不再支持职业打假人。但是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所以在食品和药品领域,对于知假买假的行为,法院是支持的。这也是为了保障大家的健康和安全。

商家遇到消费者碰瓷(真心购物还是碰瓷)(6)

第三,您有过自己利用中药材泡酒的经历吗?你如何看待一些店铺当中用散装白酒,加上自己的中药秘方泡酒,卖给顾客,用来治病或是调理身体的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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