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方式
(一)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第二条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第三条 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计量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财税处理差异及案例分析
根据上述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会计上依从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税收上则更多考虑税收实现的可能性,因此两者之间存在一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同。会计准则要求只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即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应在商品发出日作销售处理,核算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分期应收款日。
二是确认销售收入的金额不同。会计准则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即一般情况下为会计确认收入当期商品的市场价。合同约定价与市场价(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分期冲减财务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确认收入的金额为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金额(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销售商品的全部收入为各期应收款金额之和。
案例1: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与客户签订设备销售协议,协议规定设备不含税售价为120万元,货款分5年等额分期支付,每年年底支付货款24万元。(假设该设备合同价的现值为100万元,成本为80万元,假设经计算实际利率为6.41%),2020年1月10日发货,发货时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次性收取增值税15.6万元。
第一年会计账务处理:
2020年1月10日发出商品时
借:长期应收款 120
银行存款 15.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6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2020年12月31日,收到第一期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4
贷:长期应收款 24
确认第一年融资收益:100*6.41%=6.41万元,可以理解为借款100万的利息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6.41
贷:财务费用 6.41
确认第二年融资收益:[100-(24-6.41)]*6.41%=82.41*6.41%=5.2825万元
可以理解为借款[100-(24-6.41)]万本金的利息
确认第三年融资收益:[82.41-(24-5.2825)]*6.41%=63.69*6.41%=4.0827万元
计算方法,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报表填报如下:
(1)2020年汇算清缴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注:主营业务成本暂无明确规定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但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的配比原则,
80/5=16万元,80-16=64万元,小编个人认为应当相应按配比原则调增主营业务成本64万元,在第29行“其他”一栏体现。
(2)2021年汇算清缴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报表填报,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二、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方式案例解析
案例2:2020年4月,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B企业销售材料10万吨,每吨不含税价500元、成本价400元。合同约定分三期付款,B公司收到材料后6个月即2020年10月付款50%即2825万元(2500万元*1.13),2021年1月付款30%,2021年3月付款20%。A公司收到第1期货款后,货物所有权归属于B公司。2020年10月,A公司收到首笔价款。A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各年度均盈利。小编考虑:由于本例中分期收款销售材料收款时间未超过1年,现销价与分期价差额无差异,不具有融资性质,不考虑折现问题。
备注: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一般为三年以上)的商品销售。目前,不再强调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的收款递延时间一般在三年以上,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小编个人认为,除了考虑时间,还需考虑现销价与分期价差额也就是利息收入影响是否是重大的,如果是重大的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关于分期收款销售是否具有融资性质,大家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
(1)2020年4月A公司发出货物,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
借:发出商品 4000
贷:库存商品 4000
(2)A公司2020年10月收到第一笔货款并确认收入,向B公司开具2825万元的发票。
借:银行存款 2825
长期应收款一B公司 282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5
一一待转销项税额 325
财会2016 22号文件:“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结转销售商品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
贷:发出商品 4000
差异:会计上5000万元全额列收,税法上按照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2020年确认收入2500万元。
(1)2020年汇算清缴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2)2021年汇算清缴,调整思路与2020年一致,不再赘述!
三、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分期收款方式
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对简单,在收入确认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原则相同,但在个别业务的处理上存在明显差异,如在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上,《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需调整。
另外,《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六十一条规定, 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税法上: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需调整。与企业会计准则的销售退回还不一样,详见汇算清缴小知识一:销售退回是否产生税会差异?如何做账务处理?如何纳税申报?
来源:会计头条app
作者: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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