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令人不安。特别是其行为在极端、恶性、团伙等方面体现的特点,以及他们在法制观念上表现出的无知与野蛮,都令人心惊。

未成年犯罪了家长应该怎么教育(13岁男孩为何如此残忍)(1)

视频截图 被害人家摆着孩子的遗像和鲜花(来源:新京报)

10月20日,大连一名10岁女童被害。24日,大连警方公布警情通报,确认13岁嫌疑人蔡某某供述其杀人事实,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对其收容教养。

媒体披露了此案中更多令人血冷齿寒的信息:女孩是美术班下课后,在距离并不长的回家途中遇害的;嫌疑人居住在距离尸体被发现的绿化带仅20米左右的楼上;孩子被发现时是被塑料袋装着,身中7刀。另外,附近多名女士反映,曾遭到嫌疑人不同程度的尾随和骚扰,虽未产生实际伤害,但都引起了某种不适和担心。其中一位女士曾到派出所反映此事,还正好碰上了一位父亲来反映蔡某某骚扰其女儿。

女童被害,终告破案,但公众悬着的心却无法放下,反而更加煎熬和愤怒:未满14岁、不领刑事责任,但那毕竟也是一名残忍杀害女童的凶手,其罪其恶,如何惩戒和涤除,收容教养可否真能实现教化目的?其次,如多名女性反映属实,那么,这名未成年人对女性心怀不轨早有端倪,但可惜其监护人和社会管理系统都未能警惕并作出防范,终于把潜在危险变成了一名女童身上的真实悲剧。这已不是遗憾,而是血淋淋的教训!如何从中检讨反省,进一步筑牢社会安全屏障,是所有家长和公众最关心的问题。

这些年,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令人不安。特别是其行为在极端、恶性、团伙等方面体现的特点,以及他们在法制观念上表现出的无知与野蛮,都令人心惊。有的行凶者稚气未脱,竟然能够坦然说出“我年龄不够,法律管不了我”这样无知无耻的话,更把教育和教养最残缺、最失误、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面,暴露无遗。

刑事责任的年龄划定,需要兼顾社会公平正义与未成年人特殊权益,从来就是一个难题;也不独我国立法和司法系统,在这一问题上,既纠结又无比慎重。实际上,近几年要求降低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一直存在,也有人大代表联名提交议案,这都是要求将未成年人犯罪的“罪”与“罚”,更恰如其分地对接上,避免出现“有人犯罪,无人担责”以及“罪罚不当,正义难张”的困境。

与此同时,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和管理责任的自然人与机构,也必须适应当代青少年身体和思想变化的现实,为其提供必要的行为规范教育和行为监督约束,即:从内因和外力两个方面,都尽到“依法监护”的责任。对于目前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比如家长失于管教,对其沉迷不健康爱好或者侵犯他人、虐待动物、危害公共安全和秩序等行为视若无睹,甚至隐瞒包庇其犯罪等,尤其应该设立更有效和更严格的追责机制。不能把什么罪责都推给“青春期人人心中有一头猛虎”这样的人性隐喻。

同理,学校、社区和基层派出所,以及处理青少年轻微犯罪的法律部门,是否真正担负起社会责任,也值得我们从这一案件开始,好好地检讨和改进。可想而知,尽管杀害女童的13岁男孩已经被收容教养,但他在过去的学习生活中,为何没有确立起对他人和法律的敬与畏,以致残忍如斯,害人害己?这仍是教育界、法律界和社会舆论都需要反思反省的内容。而他在未来所处的收容教养环境,是否真正对其个体产生惩戒和教育,又能否对更多未成年人发挥出法律宣教和行为指导的作用,也仍然是社会公众关切的一个重要问题。

媒体看法

目前,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年满14周岁。对于未满14周岁的施暴者,只能收容教养。

性格偏执,自卑敏感,对亲情淡漠,欠缺法律意识……不少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背后,都有家庭教育缺失的阴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多方形成合力,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预防其滑向犯罪的深渊。

对未成年人犯下极端恶劣的罪行,也应设计出更合理的处置机制,杜绝“犯罪不坐牢”的侥幸心理,不纵容恶劣的施暴者,还社会以安宁。

(“新华每日电讯”微信公号)

网友评说

@城南——法律应该保护的是未成年儿童的安全,保护的是他们在受到伤害以后对凶手的严惩,而不是保护未成年人肆意妄为!

@清风也识字——应该对监护人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从经济上重罚,从而警示那些不管束自己孩子的家长们。否则加害者轻松的一句“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就算了,而受害人的家庭却是一辈子的伤痛!

@目不识丁——建议考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加害能力,比如身高体重等因素,制定司法解释,未满14周岁的施暴者需要受到法律惩戒。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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