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茶店老板猥亵被抓(男子付两千元帮女技师买钟后)(1)

前段时间,吉林长春公布一起比较有争议的案件。按摩女技师被男子“买钟”约出去后,二人发生关系。之后,女技师报警,男子认为其花费2000元不应该认定为强奸,而女技师则认为“买钟”只负责陪吃夜宵、喝酒,法院审理后这样判....

案情回顾

被告人周某,男,46岁,是一个超市的店主。许某,某足浴城女技师。

奶茶店老板猥亵被抓(男子付两千元帮女技师买钟后)(2)

2020年5月,周某相约朋友一起前往许某工作的足浴城,在此期间相识了许某。两人认识后,就互相加了好友。之后的一段时间里,两人逐渐熟络起来,聊天极其暧昧。

7月29日晚,周某又去足浴城消费,之后向许某提出出去喝酒吃夜宵,许某以上班时间出去要“买钟”为由,拒绝了周某。许某说外出要按每小时80元支付给老板“买钟”后才能提前下班。周某当即表示愿意支付2000元,让许某请假外出。许某说不用这么多,周某叫许某不要客气。许某犹豫片刻后,答应了周某,遂和周某一起外出。

二人不久就到达了一个烧烤店,几瓶酒下肚,许某由于酒量不好醉酒了,于是给周某说要回家,之后许某把家庭地址发给了周某,周某一口答应下来,叫许某休息一下,自己马上去结账。

随后,周某看许某已经睡着,将醉酒后的许某,带至附近酒店发生了关系。

次日许某酒醒后,报警声称被周某强奸。

检方经过两次勘查,还是对周某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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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庭审现场上,周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并提出几个观点:

1、让许某陪其出去吃夜宵喝酒时,就第一时间支付了2千元,而按许某所说“买钟”费用只需几百,周某认为剩余部分就应当系“嫖资”;

2、许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一个男人花费钱“买钟”与其出去,就是想与其发生关系,而许某没有拒绝,即代表默认;

3、并没有证据证明许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因为许某只喝了两瓶啤酒。

许某不这样认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1、周某给付自己2000元时,自己明确不需要这么多,但是周某说多出来的就当是给她的,叫自己不要客气;

2、自己酒量不好,是朋友都知道的,并没有装醉的嫌疑。在清醒前,明确交代周某送自己回家,但周某反而将她带到酒店。

法院在双方发言后认为,经过调查取证发现,许某将家庭地址发给周某后,同时给自己的室友发过消息,叫室友下楼接自己;根据监控录像得知,许某当晚喝了约4两白酒3瓶啤酒,据烧烤店老板的描述,许某处于醉酒状态;综合酒店监控视频及前台工作人员口述发现,周某是背着许某进的酒店。

综合上诉证据,法院认为没有确切的证据表明,许某以2000元为条件同意与周某发生关系。周某在许某醉酒后,与其发生关系,是违背许某意识的情况下进行的,构成强奸罪。

最后,周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一审过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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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即便女方事前是同意的,也有证据证明,但是事后不同意了,这时候男方也不能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否则也构成强奸。

本案最大的争议是,周某认为其是嫖娼,但是其并没有证据证明许某许可了这一行为。

举个简单的例子,张三去嫖娼,但是对方要求他使用安全套,张三不同意,强行与之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张三违背了女方的意志,也构成强奸。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女方因醉酒或其他因素处于不能抗拒、不会抗拒、不知抗拒时,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也属于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综上所诉,周某构成强奸罪,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合理合法。法律规定每位妇女都享有性自主权,尊重女性,切勿以身试法。

对此案,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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