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罗门教纲领(世界宗教源流史婆罗门教-印度教之三)(1)

婆罗门教-印度教之三:伦理原则和三大纲领

1、伦理原则

婆罗门教的宗教活动和社会生活是密不可分的。在梵书、奥义书时期,一切社会意识形态──哲学、政治、法律等无不包括在婆罗门教的神学体系之内。其社会思想和伦理原则体现在种姓制度、教徒修行和生活历程的四行期方面。

(1)种姓制度

种姓是以血统、职业世袭、内部通婚与不准外人参加等为特征的社会等级集团。印度的种姓思想在《原人歌》中已见端倪。吠陀诗人宣称:婆罗门从原人口中生出,刹帝利从臂中生出,吠舍从腿中生出,首陀罗从脚生出。种姓制度的正式确立大约在公元前10世纪之后,即梵书制作和奴隶制国家形成的时期。当时的种姓分为四等,即婆罗门(祭司)、刹帝利(王族、武士)、吠舍(农民、手工业者及商人)和首陀罗(奴隶)。四种姓中婆罗门最高贵,首陀罗最卑下,首陀罗一般是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此外,在吠陀末期还出现了种姓以外的旃陀罗(贱民)。他们被称为“扫除污物的人”。根据婆罗门法典规定,前三种姓可以诵读吠陀经并参加宗教祭仪,从父母亲那里获得第一生命,通过“入法礼”再获得第二次生命,因此被称为再生族;首陀罗不准读或听吠陀,亦不能参加宗教仪式,被称为一生族。对各个种姓在社会地位、权利、义务和生活方式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规定。

婆罗门在《梨俱吠陀》时代管理祭祀的祭司或祭官,在社会和宗教生活中没有突出的地位。在梵书时期出现了世袭祭司的婆罗门家族,自诩为吠陀仙人的后裔。种姓制度确立后,他们的权力和地位日益提高。《耶柔吠陀》称之为“人间的神”。他们不单是宗教的指导者,也是当时的知识阶层。他们享受种种特权:接受布施、豁免赋税、犯重大罪行时可以免死,本人连同妻子甚至所有的牛都要受到公众的敬礼。法经列举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学习和教授吠陀,为自己和别人祭祀,接受和施放布施。印度奴隶制国家兴起后,刹帝利是国家的统治者,他们与婆罗门经常发生矛盾,因之,婆罗门的权威有时亦受到挑战。

(2)四行期

为了把世俗生活纳入宗教行事中去,婆罗门教提出了教徒修行和生活历程的四行期:

①梵行期:从师学习吠陀,接受宗教训练,敬事师长,过苦行生活,一般为12年;

②家住期:在家过世俗生活,娶妻生子,经营与婆罗门身份不相违背的社会职业,进行家祭并施舍;

③林栖期:家事既毕,本人或携妻隐居丛林,作种种苦行,亲证梵我,严格奉行祭祀的各种规定;

④遁世期:弃家云游四方,靠接受施舍为生,把苦乐弃之度外,以期获得最后解脱。在吠陀后期文献中,有的主张把遁世期安排在林栖期之前,也有人认为在梵行期后即可漫游在外,成为行者、头陀或苦行僧,以后,这种制度也为印度教所袭用。

2、三大纲领

婆罗门教的三大纲领是:吠陀天启,祭祀万能,婆罗门至上。

①吠陀天启

婆罗门教认为,《吠陀》是由古代圣人受神的启示而诵出、最后由广博(Vyāsa)编集而成的,乃是神圣的知识。所以,吠陀文献只有“再生族”才有资格阅读,“一生族”无权问津。“天启”(Sruti)原意为“听”,引申为“神的启示”。人类早期经典文献的这种神圣性,是世界上几大文化传统所共有的一个特征:它们是“天启”或“神的启示”、而后由圣人编定的。这使我们想起中国的“群经之首”《周易》,它也是神的启示,而其编定也是“人更三世”(经过三代圣人)。后来佛教的经典,也具有类似的神圣性。

②祭祀万能

婆罗门教认为,祭祀活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祭司是人与神之间的中介,通过祭祀活动,既代表人向神献祭,又代表神向人传谕。祭祀活动乃是人类早期精神生活的一个基本要素,祭司充当着人与神之间的沟通者。在中国古代的祭祀活动中,“史巫”便是人与神之间的沟通者。后来的佛教(后期佛教),也有自己的祭祀活动及其仪轨。

③婆罗门至上

婆罗门教认为,婆罗门是“最胜种姓”、“人间之神”。“婆罗门”(Brāhmana)意思是“清净”,据说是从“原人”(Purusa)的头生出来的。他们是一切知识的垄断者,《摩奴法典》规定,婆罗门有六法:学习《吠陀》,教授《吠陀》,为自己祭祀,为他人祭祀,布施,受施。这六法的教义规定也多被后来的佛教吸收了,只是具体的内容有所不同。

婆罗门教的三大纲领是由“梵书”确立的。梵书(Brāhmana)又称“婆罗门书”、“净行书”,是婆罗门教的重要典籍,约形成于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前500年间。其主要内容有:仪轨(祭祀仪式的具体规定);释义(对仪轨的解释);吠檀多(即“奥义书”,是对研究吠陀的最终目的的哲学说明)。现存梵书有十五部,例如附属《梨俱吠陀》的《爱达罗氏梵书》、附属《夜柔吠陀》的《百道梵书》(此书首次提出了灵魂转世的理论很容易与佛教哲学的三世因果相混淆。佛教是否认灵魂实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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