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的具体规定内容(我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将迎来重大变化)(1)

受城市化进程加快及土地资源限制,大量畜禽养殖项目因选址距离问题无法通过动物防疫条件资格审查,严重制约了生猪等畜禽养殖行业健康发展。

为此,2019年11月2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对不符合选址距离要求的引入“选址风险评估”条款。

2020年1月6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发了《关于征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确认选址评估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对于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选址距离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机关将组织3名或5名相关专业人员,对相应场所实施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认选址。

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或者具有防渗、防漏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污染饮用水;

(二)在禁养区之外;

(三)周边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树林、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等人工屏障,使其与其他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厂、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等实现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

(四)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五)所在区域(乡、镇)近半年内未发生同类易感动物大规模传染性疫病。对于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选址距离的,无需组织确认选址评估。

(编辑 岳波 张燕芳)

来源:广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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