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离婚证明书(这份证明书充满温情)(1)

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离婚,当领到准予离婚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后,需要拿着判决书或调解书以及法官给开具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去派出所变更户籍涉及婚姻状态信息。但这无疑会将判决中记载的情感纠葛、家庭矛盾等个人隐私向他人公开。11月7日,温州中院出台《关于出具离婚证明的实施细则(试行)》,率先在全市推行统一规范的离婚证明书,一张只记载当事人身份信息、离婚事实、裁判文书案号和生效时间的证明,既有着与裁判文书相同的证明力,又化解了当事人的尴尬。

离婚证明书有什么用?原来,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到民政局登记,领取离婚证;二是到法院打官司,由法院下发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上只写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登记”,不会涉及隐私。但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法官需理清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需要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且这些事实往往详细记载于判决书上,往往涉及离婚当事人的隐私。在一些场合,经常要用到离婚判决书,比如办理再婚手续、出国签证、房屋过户等事务证明婚姻状况时,必须提供判决书,给当事人带来不便。

“这里的‘不便’有两个方面:一是,判决书上涉及的个人隐私在向他人提供离婚法律文书的同时,那些难以启齿的隐私也不得不一次次展示人前,这无疑对起诉离婚者造成了‘二次伤害’;二是,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只有一份,少则几页,多则十几页或几十页,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需提供原件、复印件,使用上非常不方便。离婚证明书就可解决这些问题,一个看似小小的便民措施,彰显的是司法温情。”温州中院民一庭庭长夏孟宣说。

除了对两级法院出具离婚证明的格式进行统一以外,温州中院还就申请提交方式、证明出具流程等进行了明确。据介绍,在判决或调解准予离婚的情况下,离婚案件当事人可向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官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和裁判文书,申请人身份可确认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向立案庭或法庭立案窗口提出申请的,立案庭或法庭立案窗口应予以受理并移交给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官处理。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身份、案件裁判结果、是否已生效等信息,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提交内勤统一登记并制作离婚证明,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毕向申请人送达。

截至目前,温州两级法院已发出离婚证明书463份。“但之前的离婚证明书,各家法院没有统一的格式和标准。对已经拿到离婚证明书的当事人也无需担心,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夏孟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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