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购买新房后才发现旁边有墓地,这样的事情偶有发生,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房屋旁边有墓地能不能退房?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房屋旁边有墓地能不能退房(能作为退房的理由吗)

房屋旁边有墓地能不能退房

■ 前言:

购买新房后才发现旁边有墓地,这样的事情偶有发生。

以新房旁边有墓地的理由要求开发商退房,恐怕不是想象中那么容易。

情理上说,在墓地旁盖新房,售卖给存了大半辈子积蓄的业主,似乎很不厚道,但这都是道德范畴。讨论结果不能等同于法律适用。

从法律角度看,要退房,必须满足解除合同的条件。(当然,你也可以提出撤销合同来实现退房之目的,但难度系数不比解除合同低。)

本文采集的案例是购房者以新房旁边有墓地,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涉案楼盘存在多处墓地的违约事实来要求退房。

这类案件要胜诉,基本绕不开这几个难点:

1、证明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违约行为,取证较难,开发商的法务早已做好该类法律风险的防范。

2、即便存在不一致的宣传,但虚假二字能否算到开发商头上?如宣传资料来源于政府,往往难以认定其主观存在恶意。

3、即便存在虚假宣传,是否足以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达到足以解除合同的条件?

4、如虚假宣传部分并非在开发商规划、建设范围内,也难以认定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因其无法控制。如虚假信息导致购房者作出错误选择,开发商或许有一定责任。但此情况下,购房者也有相应责任。毕竟,买房是一笔大买卖的交易,相比于一般交易,购房者自身更应持谨慎注意义务。

案号:(2020)鲁0112民初627号

「案例内容2364字,阅读约5.9分钟」

■ 基本事实:

为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首付款,与被告(出卖人)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的中新国际东城(济南雪山项目地块)X号楼X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共114.14平方米,总价款1483706元。

该合同附件6第二部分项目周边不利环境因素提示第10条载明:“本项目东侧方向龙骨山上有零星坟墓,可能会影响A-04地块部分住户的视觉感受,敬请知悉。(该山体后期改造具体以政府实际规划及建设为准,具体时间未确定。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对此做出任何承诺及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除前期已付首付款外,剩余购房款已通过按揭贷款方式给付。

2019年10月28日,涉案楼宇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

2019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邮寄送达《交付通知书》,2019年12月11日,该邮件由他人代收。

2019年12月25日起,被告开始向涉案楼盘的业主集中交付房屋,原告拒绝接受房屋。

原告诉称涉案楼盘周边所建坟墓问题,提交如下证据:

(1)涉案楼盘销售沙盘照片、影像资料、楼盘鸟瞰图片,拟证明销售楼盘模型中均是规划建成的现代化楼房,所涉及的山体均为风景区,并无提示标注有坟墓,涉案房屋所处的位置位于森林公园住区;

(2)涉案楼盘宣传彩页、通话录音及视频两段,拟证明被告置业顾问在原告购买涉案楼房时,并没有告诉原告所谓的风景山为墓地;

(3)证人李X、许X、尹X、崔X视频各一段,拟证明上述证人购买的楼房与原告系一个楼盘,购买房屋时,被告亦存在虚假宣传等实际情况;

(4)龙骨山、西山坡区域照片及视频多份,拟证明被告宣传建设的森林公园,被建设成多处墓地;

(5)2019年4月9日,齐鲁晚报、山东卫视问政山东新闻媒体视频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宣传的山体公园变成了公墓,被多家媒体报道;

(5)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2019)规-057号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信访事件处理意见书及济南市历城区雪山片区建设指挥部关于雪山片区西山坡公园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各一份,其中答复意见载明:“所申请的西山坡公园、韩三村公墓和西山坡公墓一期三个项目,未在我局办理过规划许可手续”,处理意见书载明:“你们来信来访咨询历城雪山片区西山坡在建公墓规划问题,我局按规定进行了受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你们反映的在建公墓位于世纪大道以北、飞跃大道以南、绕城高速公路东环线以西、龙骨山西侧25米规划道路以东,该范围在市政府已审定的雪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为非建设用地。

目前我局未收到该地块办理规划许可的申请材料”,情况说明载明:“……其中西山坡山体位于绕城高速西侧防护绿地内,为章灵一村、章灵二村、程庄和彭庄的集体用地,近几十年来,周边村民形成风俗习惯,村里死亡人员骨灰在该处进行掩埋,自发组织形成了胥家墓地群和刘家墓地群。考虑到片区村民不同意坟地外迁需求,为保障项目建设,经多次会议研究,原计划将片区内分散的坟地按照影响市政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的缓急程度,由雪山片区指挥部引导村民将历史已现状形成坟地分批次迁入西山坡原公墓西北侧,距离中心国际城项目北侧边界约600米。

同时考虑到整个西山坡占地面积约480亩,植被覆盖率较低,环境很差,计划在该处实施破损山体整治、荒草地绿化提升、裸露地绿化补植,通过乔灌草混植的方式构建绿色山体生态景观,补植面积约14万平方米,同时修建上山步道、铺装小品、引水上山和健身空间等,相关建设手续正在筹备办理。

在此,对工作中沟通不到位给各位中心国际城业主造成的误会和影响深表歉意,我指挥部承诺在未取得民政、规划相关公墓建设手续审批之前,不再引导村民迁坟,迁坟涉及有关建设一概停止。我指挥部将积极联系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现状坟地事宜”,拟证明被告宣传的会在涉案楼盘毗邻的西山坡至龙骨山间等地建设的森林公园等项目从未办理过任何规划与报请,被告系虚假宣传。

■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890706元以及占用期间的同期银行利息。

■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本院分述如下:

1. 关于被告在涉案楼盘销售过程中宣传的山体公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问题。

原告主张被告在销售时宣传涉案房产北邻约600米处的西山坡位置会建一处山体公园,但如今不存在山体公园,而是两处墓地,被告存在虚假宣传。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事实,西山坡位置将建设山体公园,是济南市城区山体绿化提升和山体公园建设三年行动的规划项目,该地块系涉案楼盘周边地块,并非被告开发规划范围,被告根据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内容在商品房预售时进行宣传,虽然预售时就山体公园的宣传内容,与涉案楼盘集中交付时现状不一致,但并不构成虚假宣传。

2. 原告以被告宣传建设的山体公园现为多处墓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能否成立的问题。

本院认为,西坡山位于涉案楼盘北侧约600米,并不在被告开发规划范围内,原告作为购房人,对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房屋买卖事项应当持谨慎注意义务,应当对超出开发规划范围以外的周边环境进行查勘,以确定是否购买涉案房屋。

根据本院查明事实,西山坡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就已存在多处墓地,原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充分评估,以确定是否购买涉案房屋,对此,被告并无法定告知义务。

另,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附件6第二部分项目周边不利环境因素提示第10条中,也向原告告知了本项目东侧方向龙骨山上有零星坟墓的问题。

关于涉案楼盘开发过程中周边新增坟墓的情况,亦非被告所能控制,不能认定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综上,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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