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为什么要签认罪认罚书(要勇敢地拒绝以取保候审引诱认罪认罚的错误做法)(1)

我为一起涉嫌非法拘禁案件的当事人辩护,案件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当事人家属打来电话说,检察院通过当事人的单位带话说,如果认罪认罚就可以考虑取保候审。临近春节过年,当事人和家属都希望能够早日回家,问我到底认罪还是不认罪。

我的回答是:

当事人本人自始至终都不认可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事实。

我阅读过了全部案卷,我认为本案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我不建议认罪认罚,更反对检察机关通过取保候审引诱当事人认罪认罚的做法。

《刑事诉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这里的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也就是说,量刑时公诉机关可以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也可以在诉讼程序上建议简化处理,适用简易程序或者简化程序。但是其中并没有说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可以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其适用时考量的的依据是不采取羁押措施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如逃跑、串供,毁灭证据或者引发新的刑事案件等等。

所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决的是案件的结果问题,取保候审解决的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羁押的问题,是两个层面并不相交的问题。

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的基本法理上来说,认罪认罚必须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充分认识到认罪认罚的后果,并自觉自愿地承认犯罪事实和愿意接受处罚结果的情形,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神内核。如果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认罪认罚,就是与认罪认罚制度设置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检察机关以取保候审换取当事人的认罪认罚,势必形成以羁押相威胁,迫使当事人认罪认罚的不良后果的产生。如果当事人以认罪认罚换取暂时的取保候审,也将自己陷入有罪被罚的不利境地。

因此,面对违背基本事实的指控,和以取保候审换取认罪认罚从宽的错误做法,我建议当事人勇敢滴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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