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职务和级别(公务员法解读十六)(1)

☆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

如何理解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关系?

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职务和级别(公务员法解读十六)(2)

领导职务与职级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最低职级分别是:

厅局级正职对应一级巡视员、一级总监;

厅局级副职对应二级巡视员、二级总监、督办;

县处级正职对应二级调研员、二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办;

县处级副职对应四级调研员、四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办;

乡科级正职对应二级主任科员、二级主管、二级主办;

乡科级副职对应四级主任科员、四级主管、四级主办。

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职级,按规定有相对应的级别,也就是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都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在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对应关系上,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一个领导职务、职级对应多个级别,上下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的级别相互交叉;一般来说,领导职务、职级层次越低,对应的级别数相对越多。

领导职务与职级作为两条并行的晋升通道是互通的,可以互相转任、兼任。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可以在职数比例内晋升职级,也可以转任职级公务员;职级公务员符合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资格条件的,可以选拔担任相应的领导职务。

来源:灯塔滨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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