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民法典对婚生子女概念界定?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民法典对婚生子女概念界定(民法典夫妻姓名权)

民法典对婚生子女概念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相关解读:

1、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者非法使用的权利。姓名权是自然人的一项重要人格权,是自然人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志。2、夫妻的姓名权:

夫或者妻有无独立的姓名权是夫或者妻在婚姻家庭中有无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志。

我国古代婚姻大多为男娶女嫁,结婚后女方要冠以夫姓。 在近代一些西方国家要求妇女从夫姓,这显然是夫权婚姻的产物。

195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废除在姓名问题上歧视妇女的旧法,代之以夫妻在姓名权上完全平等的规定。之后修改的婚姻法都重申了这一规定。这次编纂民法典,对这一条仅作了文字上的修改,实质内容没有变化。根据民法典本条规定,自然人的姓名权不受婚姻的影响,男女双方结婚后,其婚前姓名无须改变,妇女结婚后仍然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这对于保障已婚妇女的独立人格,促进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具有积极意义。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石宏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12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014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民法典第1055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举个例子:

张三和女朋友李四结婚了,婚后两人可以各自使用自己的姓氏和名字,张三不能强行要求李四改名为张三嫂或者张四,同样的,李四也不能强行让张三改名为李四夫或者李三(以上均为化名)。

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综合,谨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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