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5日,雪芳公司(甲方)与吴某某(乙方)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拟对甲方京东手表供货项目进行项目投资;乙方投资金额为200万元,具体投资额以最终打款额为准;项目合作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合作到期后,乙方有权全额收回投资款和投资收益,甲方应如期返还,并于15日内汇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三天内按出资比例打款,并将资金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收款账户为易新历名下银行账户);乙方作为财务投资方不承担甲方项目的亏损,且甲方保证乙方投资资金的安全、投资收益,该项目如产生的亏损、民事责任或债权债务由甲方全权承担,与乙方无关;该项目投资日期从乙方打款日期开始计算;该项目甲方保证乙方的年投资收益为投资额的18%,超出的收益部分全部归甲方所有。

作为投资款的借条如何返还(名为投资协议书)(1)

协议书还约定,如甲方不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相关款项,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逾期违约金等内容。协议书尾部的甲方一栏加盖雪芳公司公章和“易新历”签名,乙方一栏有吴某某签名;另还有手写内容“该笔借款由本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因公司出现意外,由本人偿还该笔投资款”,落款时间为2019年12月3日,并有“徐某某”的签名字样和指模。同日,吴某某(债权人)与雪芳公司(债务人)、阮某某(担保人)签署两份《担保合同》。

吴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雪芳公司、徐某某连带返还吴某某投资款300万元;2.判令雪芳公司、徐某某支付返还款项前的收益(以3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19年12月16日起计至2020年2月11日止);3.判令雪芳公司、徐某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0年2月1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某与雪芳公司虽然签订了《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但协议书约定全额收回投资款及固定投资收益的内容,表明双方实际应属借款法律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借款合同纠纷。吴某某主张雪芳公司拖欠300万元及按18%年利率标准计付收益的事实,有吴某某提交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两份《担保合同》、银行账户流水及其陈述为证,吴某某要求雪芳公司返还300万元及拖欠的投资收益,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吴某某主张的投资收益实为其款项的利息。一审法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酌情确定本案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吴某某自认雪芳公司已支付的款项46万元应当从上述收益中予以扣除。对于吴某某要求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作为投资款的借条如何返还(名为投资协议书)(2)

关于徐某某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徐某某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和两份《担保合同》中虽然表示愿意为雪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主债务履行期限于2020年2月届满,吴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向保证人徐某某主张权利,故徐某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审判决:一、雪芳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吴某某返还300万元;二、雪芳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吴某某支付利息(以200万元、100万元为本金,分别自2019年1月15日、2019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标准计付;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已支付的46万元应当从中予以扣除。

一审判决后,原告吴某某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中,徐某某在作出保证承担,系案涉债务的保证人,吴某某主张徐某某为共同借款人,缺乏依据,不能成立。就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而言,按照我国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吴某某提交了其与徐某某的微信联系记录,吴某某自2020年3月1日起向徐某某主张返还款项,徐某某在微信联系中承诺尽力解决,并实际偿还了部分利息款项。吴某某的提交的微信联系记录,有手机原始载体记录予以核对,徐某某亦未到庭对该微信联系记录提出异议,更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徐某某所承诺的还款和实际偿还的款项与本案借款无关。故吴某某主张其在保证期间内向徐某某主张权利的意见依法有据,二审予以采信,并对吴某某要求徐某某对雪芳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徐某某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雪芳公司追偿。

作为投资款的借条如何返还(名为投资协议书)(3)

二审增判:被告徐某某对原审被告雪芳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雪芳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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