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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代理案例(劳动仲裁案例学习)

劳动仲裁代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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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内容】

原告:黄XX,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告: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

法定代表人:许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XX与被告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网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被告XX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45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工资补偿10000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罚金1000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费4000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年终奖6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不服安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安吉劳人仲案(2022)93号仲裁裁决书,理由如下:

仲裁委员会认定《劳动关系解除合同》签订时间系2022年3月12日,是在庭审后,加之被告对该解除合同予以否认,因此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致使作出错误裁决。

首先,该《劳动关系解除合同》上并未记载有日期,原告虽是在开庭后提交,但该份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产生重大影响,提交时间不应该成为仲裁委员会不予采信的理由。

其次,该《劳动关系解除合同》上有被告的盖章,被告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应该举证证明该份合同非由其盖章,其也未提出鉴定申请,在被告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在庭后提交有悖常理便不予采信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在与原告就解除劳动关系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以原告工作失误单方面开除原告,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实际上,原告并未给被告造成任何损失,即便原告工作能力达不到被告的要求,被告也应该在履行加强培训、更换工作岗位等义务后再解除劳动合同,即便是此种情况,也应该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现被告在双方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未提前30天通知就解除劳动合同,还在此后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侮辱原告,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而诉讼。

XX网络公司辩称:

首先,被告方认为原告依据伪造证据提起诉讼,属于妨害司法的行为。原告方提供的《劳动关系解除合同》虽加盖本公司合同专用章,但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余相关人员的签字,并且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时担任公司财务,该合同专用章系原告保管,原告完全有机会利用职务之便在空白A4纸上盖章后将相关内容再予以填写。

其次,被告方已在2022年3月11日的仲裁庭审中明确表示,原告方是自动辞职而非由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方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元、代通知金9000元的仲裁请求不认可,当时原告仲裁即上述两项仲裁请求。被告方在3月12日仲裁庭开庭以后与原告达成《劳动关系解除合同》明显不符合常理,况且,该《劳动关系解除合同》也是在仲裁开庭后的第二天提出的,对此我方不予认可,我方认为该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最后,本案中,原告为自动离职,其诉请于法无据,在劳动仲裁案件中,被告方提供了原告与被告公司人事部经理赵XX间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10月13日,原告在未向被告提前30日提出口头或书面辞职申请的情况下,临时告知被告方要辞职并且拒绝配合被告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所以原告系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其诉请的各项经济补偿金均无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黄XX、XX网络公司均提交的浙安吉劳人仲案(2022)93号仲裁裁决书,黄X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EMS物流信息截取页面、移动公司通话记录、工资清单、打卡记录,XX网络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黄XX产品订单详情,上述证据当事人质证后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仅对部分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定,证明目的能否实现在下文综合论述。对于争议部分,评述如下:黄XX提交《劳动关系解除合同》,以证明其与XX网络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签订协议一份,XX网络公司应补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5500元;XX网络公司质证不认可,XX网络公司从未与黄XX签署过该份合同,黄XX作为XX网络公司的原财务人员,可随时获得并使用该合同上加盖的合同专用章,该合同签署时间在黄XX已经自行离职后,存在伪造的可能。本院认为,该合同未有XX网络公司经办人员签字,不符合证据的要件形式,且XX网络公司对该份合同的真实性予以否认,本院对此不予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黄XX与XX网络公司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黄XX自2021年7月12日开始在XX网络公司处工作。2021年10月12日,XX网络公司人事主管赵XX通过微信向黄XX询问“今天怎么没来上班啊”,黄XX回复“不来了,把我的工资一起发给我”,后双方协商补偿问题无果致纠纷成讼。另查,黄XX在XX网络公司职务为出纳,月基本工资3000元,2021年9月实发工资合计8472元。

2022年2月21日,黄XX向安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2年3月27日,安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黄XX的仲裁请求。黄XX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黄XX诉请要求XX网络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45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XX网络公司存在法律载明的需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具体情形。现黄XX此项诉请依据的《劳动关系解除合同》不符合证据的要件形式,且就合同具体内容而言:该合同签订时间已晚于黄XX离职时间五月余,XX网络公司在与黄XX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期间又与其签订一份可能加重自身责任的合同,与常理不符。此份合同加盖的“XX网络公司合同专用章”通常情形下非用于公司的人事处理,且黄XX本人对于合同的签订过程语焉不详、存在多处矛盾,故黄XX的第一项诉请已无证据支撑,理应予以驳回。此外,关于黄XX诉请的第二至五项,系其在本次讼争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黄XX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系认为XX网络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该请求权基础与本案讼争的补偿金间不存在关联性,应当另行向安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经本院释明,黄XX仍坚持在本案中予以提出,本院对此不予受理,该裁定内容已被本案判项吸收,为节约司法资源,本院不再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已预收、减半收取),由原告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学习笔记】

一、案例梳理

1、黄XX的诉求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2)代通知金(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3)返还罚金

(4)加班费

(5)年终奖

2、争议证据:黄XX提交的《劳动关系解除合同》

3、XX公司观点

从未与黄XX签订过《劳动关系解除合同》,黄XX原为XX公司财务人员,可以随时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因此该证据存在伪造可能。

二、案例焦点

1、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黄XX诉请要求XX网络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45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XX网络公司存在法律载明的需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具体情形。

2、《劳动关系解除合同》为什么未被采信

本院认为,该合同未有XX网络公司经办人员签字,不符合证据的要件形式,且XX网络公司对该份合同的真实性予以否认,本院对此不予认定。

(1)从合同具体内容角度来说

该合同签订时间已晚于黄XX离职时间五月余,XX网络公司在与黄XX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期间又与其签订一份可能加重自身责任的合同,与常理不符。

(2)从合同签订来说

此份合同加盖的“XX网络公司合同专用章”通常情形下非用于公司的人事处理,且黄XX本人对于合同的签订过程语焉不详、存在多处矛盾。

3、黄XX其他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黄XX诉请的第(2)至(5)项,系其在本次讼争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黄XX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系认为XX网络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该请求权基础与本案讼争的补偿金间不存在关联性,应当另行向安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三、学习重点

民事诉讼中,法院采纳证据的标准主要是:客观性、合法性与关联性

1、客观性

客观真实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1)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

(2)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证据在经过法庭质证后,法官没有理由怀疑其为虚假,才可以认定其真实性。

2、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指民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它是由这种证据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有两种形式:

(1)直接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

(2)间接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3、合法性

合法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证据主体合法

(2)证据形式合法(如上述案例中黄XX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

(4)证据程序合法

文书内容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2)浙0523民初2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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