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杭温高铁一期永嘉段工程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昨天,永嘉县温州北站高铁新城综合开发管委会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杭温高铁一期永嘉段工程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及建议的公告》。

根据《公告》要求,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6月22日至6月30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1073137158@qq.com);传真(0577-57671679)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联系人及方式:周仕斌,13968985388,57671671。

杭温高铁征地最新信息(杭温高铁一期永嘉段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1)

杭温高铁征地最新信息(杭温高铁一期永嘉段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2)

杭温高铁一期永嘉段工程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杭温高铁一期永嘉段工程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杭温高铁一期永嘉段工程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第三条 本工程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循“决策民主、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原则。

第四条 征收部门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实施单位为黄田、三江、南城、东城街道办事处,沙头、枫林、岩头、鹤盛、岩坦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 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

第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一)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按《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7〕205号)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置留地折算货币补偿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明电〔2015〕13号)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予以补偿(具体标准参照附件1和附件4)。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实际给予补偿(具体参照附件2)。

(四)工程建设占用的溪流、滩地、道路(包括老公路废弃用地)、国有林场及建设项目已带征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手续。

第三章 合法房屋产权认定标准

第六条 原有房屋面积确认

原有房屋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及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产权凭证记载的内容为准。被征收人对相关证件记载内容有异议的,可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核对确认。

 第七条 未登记权属房屋合法性认定根据

未登记权属房屋合法性认定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未登记权属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195号)有关规定执行;已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其建筑面积和基底面积按住建和国土资源部门实地勘测的建筑面积或基底面积为准。合法建筑的认定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凡在1986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房屋,虽未取得有关批准建房手续,但权属四至清楚,未进行过拆建、扩建、改建的,视为合法建筑。

(二)凡在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证》”或人民政府有关建房审批、处罚手续的视为合法建筑。

(三)凡在1990年4月1日以后在城乡规划区内建造的房屋,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补办手续的视为合法建筑。

(四)未经审批修建、拆建的房屋,其合法面积以修建、拆建前有关证件记载的内容为准。

(五)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中合法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实际土地面积、建筑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不符的,经被征收人申请,由实施单位调查核实认定;对核实结果确有异议的,经实施单位申请,由县未登记权属房屋调查认定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复核认定。

第八条 征收公益事业房屋以及附属物,征收人按照有关法律、政策和当地规划要求给予安置或货币补偿。

第九条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对其残值给予补偿,不享受安置。

第十条 涉及租赁的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第十一条 涉及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章 住宅用房安置方式和补偿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合法产权房屋的补偿方式分“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占地面积置换地基安置(仅限于沙头及以上山区各乡镇)”三种方式。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为单间通天式住宅,则按合法房屋建筑基底面积的3倍确定应安置面积,如应安置面积小于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则按原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为公寓式住宅,则按原合法建筑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

同一间单间通天式房屋局部层数不一致的,按实际层数分开计算空翻或增购面积。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安置房为高层建筑,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的价格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对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及房屋装修价值进行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补偿;应安置房屋面积(包括公摊面积)按综合成本价4200元/平方米计算。“空翻”部分建筑面积(即应安置面积减去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下同)价格按综合成本价4200元/平方米计算;如遇某安置地块控规限制不能建高层建筑的,其安置房造价按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政策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15号)规定执行。

(二)安置房最终价格待被安置人认购确定后,在协议签订价格的基础上根据该安置房套型的层次、朝向以及区位等因素增减确定;交付时的最终建筑面积以县房屋登记部门测量审核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其市场化安置计算公式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总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 增购面积 自然增购面积;

(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总安置面积×市场评估价-被征收人应支付的价款

(三)被征收人应支付的价款=应安置面积×综合成本价 增购面积×增购价 自然增购面积×综合成本价-各项奖励-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原房屋重置价(折旧后)-房屋装修补偿-其他附属物的补偿

第十六条 对依法已取得“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故未建的地基,其批准房屋为二层(含)以下的,按房屋建筑基地面积的 3 倍计算安置面积。如批准房屋为三层(含)以上的,按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安置面积。安置房价格按综合成本价 4200 元/平方米结算,不享受奖励政策。

对未经规划许可但已取得“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证”并经审查认定为地基(不包括道坦)的,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每间用地面积的 90%计算建筑基底面积(基底面积大于 40 平方米时,以 40 平方米计算),并按建筑基底面积的 3 倍计算安置面积,多余用地面积按合法道坦给予 300 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安置房价格按增购价 5800 元/平方米结算,不享受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认购安置用房套型总面积控制在与安置、奖励增购合计面积最相近的一档,认购时按安置面积就近就上原则执行。因设计原因,安置房套型超出协议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以内(称为自然增购)的,按综合成本价4200元/平方米计算,其余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均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被征收人按户只能享受1套安置房的自然增购。

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的,超出协议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具备分套安置条件的,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经实施单位同意可以分套安置,但选择最后1套安置房所需的剩余安置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不包括自然增购面积),少于65平方米的剩余安置建筑面积由实施单位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安置总面积加上自然增购后(其他合法房屋合并计算),仍然小于安置用房最小套型面积的,被征收人可以按市场评估价80%再增购至最小套型面积给予安置,若最小安置房套型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超过80平方米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予以增购。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按10万元/个的平均价格购买安置用房地下车位。原则上每个被征收公寓式住宅地下室只允许置换一个地下车位,认购确定后车位最终价格根据车位具体区位、大小等因素增减确定。地下车位兼具人防功能,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如被征收公寓式住宅有地下室的,由房屋实施单位以50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不再计算重置价。

第二十一条 物业用房的配置按商品住宅规定标准执行。安置房应交缴的税费由被征收人按规定缴纳。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实施人与被征收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在协议中应明确拆迁面积、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临时安置和搬迁费、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其它合法证件交实施单位,并书面委托实施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同时被征收人应在公示规定期限内将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并交征收人验收。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奖励期限(另定)内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的,其安置用房为高层建筑的,奖励标准如下(不包括增购面积):

(一)协议签订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自愿签订补偿协议的,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交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经验收合格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每平方米奖励1500元。

(二)房屋腾空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腾空截止日期(另定)前自愿搬迁腾空房屋、交付钥匙,未造成被征收房屋结构破坏,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应安置面积500元/平方米的奖励。

(三)整体拆除奖:选择产权调换和合法房屋基底面积置换安置的,本地块(以村为单位,公寓式住宅可以幢为单位)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率与搬迁腾空率都达到100%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奖励;

(四)面积增购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自愿签订协议、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增购面积奖,具体如下:

1.被征收房屋为单间通天式,合法建筑为一层的,给予建筑基底面积0.9倍的增购;合法建筑为二层的,给予建筑基底面积1.15倍的增购;合法建筑为三层的,给予建筑基底面积1.5倍的增购。合法建筑为四层的,给予原合法建筑面积25%的增购;合法建筑为五层以上的,给予原合法建筑面积15%的增购;被征收房屋为公寓式住宅,给予每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的增购。

2.增购的建筑面积价格按5800元/平方米计价。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腾空房屋的,给予临时安置费5元/平方米的奖励及每个车位3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如安置地块控规限制不能建高层建筑的,其奖励标准按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政策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15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相应规定给予购房补助:

(一)购房条件和补助标准

1.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本县范围内的市场房源(包括商品房、二手房、拍卖房等)的,其新购房屋金额高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金额的,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金额(包括各项补偿、奖励和旧房重置价)的5%给予补助;新购房屋金额低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金额(包括各项补偿、奖励和旧房重置价)的,按不高于新购房屋金额的5%给予补助。

2.被征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由政府提供安置房的,不享受购房补助,并可享受产权调换相关政策。

3.购房补助经费由所在地实施单位支付,并统一纳入该工程房屋征收拆迁成本。

(二)购房时间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款购买市场房源(包括商品房、二手房、拍卖房等)的,其可申请补助的购房时间规定在领取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8个自然月内,被征收人购买现房的,以契证取得时间为准;购买期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间为准。

购买期房的,必须在取得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之后才可申请领取购房补助。

(四)购房补助流程及其他按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嘉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永政办发﹝2017﹞77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置换地基安置的,原则上由当地乡镇统一采取集中安置(若个别村因征收房屋间数较少,且无法在本村安排安置地的,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解决),安置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方式供地,地基置换方式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25平方米(含)以上的,以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予以置换,被拆迁人多间房屋应合并计算。用于安置的标准地基(含阳台垂直投影面积)为52.5平方米以内。

原房屋置换后剩余地基面积在25平方米(含)以上的,按一间安置;如小于25平方米的,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置换地基和原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相差部分的差价,按照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市场评估价结算。如用地和规划许可的,经实施单位批准,其安置后小于25平方米的剩余地基面积,可以在同安置区块内的被安置人之间相互调剂凑足一间(不少于52.5平方米)安置,并以协商方式由其中一人置换;或者将剩余面积分摊增加到被安置人应安置的每间地基上。

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小于25平方米且是被拆迁人在本村唯一一处住房的,经实施单位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和当地政府核实确认后,给予一间地基安置,并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具体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属地政府审核把关。

第二十八条 按地基安置的地块按完成“五通一平”( 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排水、平整土地)的要求完善后提供给被征收人。

第二十九条 鼓励被安置人建设公寓式住宅,其建筑层数原则控制在5层以内,如该安置地块规划限高在5层以下的,应按照规划限高规定要求实施,其安置房建筑风格及基础配套设施严格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

第三十条 按地基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按重置价结合区位、层次等因素及其装饰装修给予一次性补偿,安置地块按完成“五通一平”( 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排水、平整土地)后提供给被征收人。规划设计方案由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安置房建设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施工单位和安全质量管理按照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占地面积置换地基安置方式的,不享受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的奖励。

第五章 商业、工业用房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土地权属登记用途或土地审批手续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县住建和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第三十三条 征收范围内的营业用房,按1:1比例在安置房区域范围内进行安置,被征收商业用房和安置商业用房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第三十四条 商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费参照当地租赁与被征收房屋相当地段商业用房的租赁单价确定,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发放至安置商业用房交付后6个月止。

第三十五条 征收范围内的工业用房参照《永嘉三江核心片区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永政办发〔2016〕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房地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由实施单位从报名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实施单位应当提前3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投票确定或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投票确定或随机确定评估机构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当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代表等参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被征收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七章 其他土地和附属物补偿标准

第三十七条 已列入产权调换或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基底占有的土地面积不再另行补偿。

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的道坦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的道坦有合法土地手续,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偿;无相关手续但有围墙闭合的或四至清楚且已硬化的道坦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偿。

第三十九条 已实行补偿安置以外的其他土地上附着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砖混结构建筑物为300元/平方米;

(二)木结构建筑物为200元/平方米;

(三)猪栏、牛栏、粪坑等附属物均为50元/平方米;

(四)化粪池2000元/个;

(五)粪坑为500元/口;

(六)砖石、块石、乱石结构围墙均为40元/平方米(仅计地上部分);

(七)其附着物的建筑基底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补偿;

(八)其他未涉及附着物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 本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青苗、果树、树木等补偿标准按照附件2规定执行。在本方案公布之日后,对抢种、补种现象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章 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

第四十一条 被征收人原则上自行解决周转用房,原合法住宅建筑或未经权属登记经认定视为合法住宅建筑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时间规定如下,但最低每户每月不低于800元:

(一)选择市场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住宅,其临时安置费黄田及沿江地区为15元/月.平方米,沙头及以上山区各乡镇为8元/月.平方米,其中选择市场化货币补偿的计算时间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腾空搬迁后,按6个月一次性计算;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计算时间为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之日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安置房工程建设周期原则上为36个月,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超过工程建设周期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各地临时安置费标准翻倍支付。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施单位在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先支付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12个月临时安置费;剩余临时安置费每年度结算一次,交付安置用房后的6个月临时安置费由实施单位在交付安置用房时支付给被征人。

(四)被征收人选择合法房屋占地面积置换地基安置的,从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给被征收人“五通一平”安置地止,外加24月的建设期和装修期。

第四十二条 商业用房和工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费参照当地租赁与被征收房屋相当地段商业用房的租赁单价确定,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发放至安置商业用房交付后6个月止,超过工程建设周期未提供安置房的不享受翻倍支付。

第四十三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原合法建筑或未经登记经认定视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

(一)搬迁费标准:

房屋用途:1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元

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含),1200元

住宅用房: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含),1500元

500平方米以上,1800元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回迁时,实施单位应当支付与搬迁时等额的搬迁费。

第四十四条 商业用房搬迁费按被征收住宅标准支付;工业用房的搬迁费按市场评估确定。

第九章 安置房认购程序和付款结算方式

第四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截止日前签订协议、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由实施单位结合购房款缴纳情况发给认购顺序号。安置用房交付时根据以下办法和程序分档依次选择认购:

(一)凡在截止日前签订协议、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按时缴纳各期购房款的,确定为“并列第一”。安置用房交付时由公证机关先组织“并列第一”被征收人摸文确定新房认购顺序号。

(二)凡在“并列第一”之外被征收人的认购顺序号实行积分制,从高分至低分确定认购先后顺序。被征收人的基准分为100分,未按时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及各期购房款未按时缴纳的,逾期一天对应项扣1分。如遇同分,由公证机关组织同分者摸文确定认购顺序号。

(三)按照安置房认购顺序号依次在各自的套型档位内认购定位,确定幢、室号。

第四十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和合法房屋地基面积置换安置的,按期签订协议、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实施单位在协议规定期限内,一次性结清被征收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款和奖励金;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期签订协议、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实施单位在协议规定期限内一次性结清被拆除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款和奖励金,并冲抵安置房购房款。剩余应缴购房款按工程进度缴纳,安置房分期缴款规定如下:

第一期:安置房开工后20天内预缴应缴购房款的30%;

第二期:安置房主体施工至±0.00时缴至应缴购房款的60%;

第三期:安置房主体工程结顶时缴至应缴购房款的90%;

第四期:安置用房交付前凭缴款通知和结算单结清实际差价款,领取住宅安置用房调配单,办理住宅安置用房交接手续。

因被征收人责任逾期交付差价款的,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按日计收应交差价款的0.5‰违约金,逾期6个月未缴清差价款(包括违约金)的,实施单位有权处置该被征收人的安置房。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按地基安置方式和认购程序由各地乡镇自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房屋腾空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独立报装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等凭有关证件按现行报装价格给予补偿:

(一)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二)水表:凭水务公司报装证明予以一次性补偿780元/户;

(三)电表、水表统一由电业部门和自来水公司拆除、注销,原电费、水费由被拆迁人在领取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

(四)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一次性补助108元/户;

(五)电信宽带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补偿企业208元/台、个人308元/台;移动宽带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补偿58元/台。

(六)其他未涉及事项,凭有关凭证按现行报装价格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坟墓迁移

(一)自行落实坟墓迁移的每穴补偿1000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迁移的每穴再奖励1000元;

(二)因各种原因无法落实墓地,自行购买市场生态公墓的凭发票每穴补偿5000元;

(三)无人认领且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迁移的墓穴,视为无主墓穴统一集中作深埋处理。

第五十条 县政府确定当地乡镇(街道)为房屋征收安置实施单位,必要建立征收安置政策处理办公室,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确保专人负责。抽调事业心和责任心强的干部组建精干的征收班子,在规定时间内,搞好宣传动员,落实好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办理有关手续,处理、安置好征收单位和个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施工。

第五十一条 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大力支持杭温高铁一期永嘉段工程建设涉及到的水、电、通讯、广播、电视等设施,由主管部门限期组织力量及时迁移,不得影响工程进度;各新闻单位要积极做好新闻舆论的宣传工作。

第十一章 征收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各类纠纷与争议,由当地政府协同村两委(经合社、社区组织)调解解决;调解不成,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房屋补偿协议签订后,双方如有发生争议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十四条 已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在签约期限内虽达不成补偿协议,但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且拒不交出土地已影响到国家建设征收工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对房屋所有权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附被征地房屋的具体补偿方案。

第五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经催告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搬迁前就被征地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和进行安置财产提存。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方案涉及的相关参照标准,如遇在项目实施期间进行调整的,按相关最新标准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方案涉及的补偿协议签订时间、房屋腾空时间,均以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确定公布的时间为准。

逾期签订协议或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政策。

第六十条 本方案未涉及事项按相关法律和政策执行。

第六十一条 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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