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萍乡,公职人员在夜宵时,见邻桌女子漂亮,于是叫她过来陪酒。女子拒绝,女子同桌男子相劝,结果被公职人员殴打。其后,公职人员未道歉,也未赔偿。
被打男子叫张敏,过了2个多月,行凶者没有任何表示,于是将这事曝光了出来。行凶者居然还是公职人员,就这德性,被单位开除已成定局。
事发2月22日零点,25岁的张敏和女朋友,及高某在某餐厅夜宵。
邻桌坐着41岁的张波及杨某伟,张波见高某长得漂亮,于是叫高某过来陪酒。高某面对这样的无理要求,骂了句傻逼。
结果张波不仅没收敛,反而还非要人陪。张敏见此,便劝说张波算了,不要计较。
结果张波和杨某伟将张敏一顿狠揍。
2月24日,派出所做出处罚,对张波和杨某伟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
光天化日之下调戏女孩
两个大男人,半夜在外吃夜宵,估计是看到漂亮女孩,就起了色心。
作为男人,见到漂亮女孩,多看几眼算审美,但这么公开地叫人陪酒,把别人当什么了?这不仅是对女孩子的侮辱,也是对人的调戏。
在张敏好言相劝时,张波两人却对张敏动起了武来,看来是张敏妨碍了他的好事。
高某可不是一个人,身旁明明坐着两个大活人,可张波都敢骚扰,可见其平时是多么的嚣张跋扈。而且他想干啥就干啥,谁拦就揍谁。
这样的人,真不适合混在公职人员的队伍中。而且这个杨某伟还有前科,张波交这样的朋友,也难怪自身不洁。
民事赔偿不能少张敏的司法鉴定是轻微伤,有人说张波应判刑。其实派出所的处理倒是没毛病,按照司法规定,受伤程度要在轻伤以上,才能按刑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现在派出所是按第26条第一点结伙斗殴进行的处罚。有人说,应按寻衅滋事。从该条看出,其处罚结果是一样的。
但是,从派出所的处罚单上,看到没有进行罚款,这倒是不应该。
如今,张敏说对方没有向其道歉,也未赔偿。
我们不知道当时派出所有没有确定,要张波赔偿的数额大小。虽然张波两人不涉及犯罪,但这民事赔偿是逃不掉的。
如果张波不主动赔偿,那么张敏可以选择法律诉讼。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所以,张波赔偿张敏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疑问,想躲是躲不过,想赖也赖不成。
开除公职是否有悬念?大家很关注的一个话题是,张波是否必须开除公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普通劳动者,如果出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开除。
那么,对于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后,除了要受执法机关的处罚,同样要受到单位的处理。
公务员法第62条规定,公务员违纪违法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张波所在单位,对于张波的违法行为,不知是不了解,还是故意装着不知道,反正未对张波做处理。不过,单位终于在5月9日做出反映,迫于舆论压力,不得不做出调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于公职人员,如果犯罪,也是直接开除,否则就可能只是行政处理了。
张波虽然是被行政拒留,但事后不道歉,不赔偿,没有悔过的表现,社会影响太坏,理应从公职人员队伍中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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