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策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01增值税

质押金、保证金为实际收到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根据《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该项规定的精神:

(1)在建筑施工企业未开具与质押金、保证金相关的工程款发票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时发生纳税义务;

(2)建筑施工企业如果开具了发票,没有收到质押金、保证金也发生了纳税义务;

(3)建筑施工企业如果未开具相应的发票,即使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到了,也没发生纳税义务。

实务中,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义务时间,纳税人常常容易混淆,尤其是增值税, 先前与大家有分享,点击文章《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义务时间的判定原则》回顾学习。

02企业所得税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03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关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以上是质保金涉及到的政策规定,穗友们先行学习。更具体的实务处理,比如:收到质保金没有开票,是否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收到质保金,对所得税收入有影响?……等等这些问题,在《税苑微课》热播的《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管控及疑难问题实务应对》第3节中,财税专家会有具体的分析,同时也涉及建筑企业年底收入确认的疑惑。该系列微课汇集了实际业务中的难题、难点涵盖建筑企业全程项目税收业务处理学了就可以上手实操。如果您是建筑业财务或者即将进入建筑行业或者将来打算成为建筑业会计,那么,您一定要加入学习。

工程款多少以上缴纳质保金(建设工程质保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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