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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仲裁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劳动者双倍工资的适用情形及仲裁时效)

关于劳动仲裁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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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的适用情形及仲裁时效

为规范用工,防止用人单位肆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双倍工资”,双倍工资是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用人单位出现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月工资。

一、双倍工资的适用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双倍工资的有两种情形: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2、当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一)、(二)、(三)三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在这里,也许有人会有一个误解: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适用双倍工资呢?毕竟形式存在用人单位持续用工且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上述情形,是“不适用”双倍工资的。因为法律规定上述情形属于“已订立”了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

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据此可知,劳动争议的一般仲裁时效是一年,若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的,而不受一年的限制。

双倍工资中“另一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吗?在司法实务大多认为双倍工资差额是属于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金,而不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因此,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时,还是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由于工资是按月发放,因此对于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劳动者领取当月工资时逐月计算。

比如:劳动者2018年1月1日入职,至今在职。那么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于2018年2月1日前就应当与劳动签订劳动合同,否则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这段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的仲裁时效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假如劳动者在2019年5月1日提出劳动仲裁,从其提出仲裁之日起往前推一年起算双倍工资期间,即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该段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可获得仲裁支持。

三、双倍工资如何主张

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时,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