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郓城县人民政府发布了郓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详细内容如下:

淄博教育培训机构停止办学校(菏泽一艺术培训机构因办学场所面积不足200平方米)(1)

淄博教育培训机构停止办学校(菏泽一艺术培训机构因办学场所面积不足200平方米)(2)

〔2020〕郓行审撤字3号

当事人:郓城县俏丫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南段工商银行南88米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RDA2T55。

办学许可证号:137172570000201。

2019年12月30日,郓城县俏丫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向郓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学许可,本局于当日进行了受理,12月31日进行了现场踏勘,2020年1月6日作出行政许可准予决定书。

经查明,2020年6月18日,本局在对该许可事项进行回访时,发现申请人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足200平方米。

本局认为,郓城县俏丫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不少于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之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20年1月6日《行政许可准予决定书》((2019)郓行审社民字20号))及郓城县俏丫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教民137172570000201号)。

如不服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郓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郓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来源:郓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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