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来源于冀法通12348。

游客在旅游合同纠纷中亦应履行相应义务   老赵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参加我公司组织的新马泰十日游,旅游费用为每人5000元;原告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由此给组团社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向游客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合同签订后,老赵向旅行社缴纳了旅游费用。   2015年1月,老赵随旅游团出行。旅行中,老赵在随团旅游至马来西亚大皇宫与皇家马合影时被马咬伤。庭审中,老赵提供照片,以证明其受伤情况。旅行社提供了其旅游团领队的说明,以证明当时事发的经过,该说明中记载其提醒了客人注意安全,且记载了马拉西亚皇宫的马已不是第一次咬人的内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出境旅游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遵守合同项下之权利义务。原告作为成年人,在旅游过程中与动物合影时,应注意自身安全,而原告未履行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造成了其与动物合影时被咬伤的事件发生,故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专业社团,其应当对在旅游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安全隐患有明确的判断,本案中,依据被告领队提供的说明,可以认定在此之前马来西亚皇宫皇家马咬伤游客的事件已有发生,被告就应当加强保障游客安全的注意义务,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现原告被马来西亚皇家马咬伤,故被告应当在其保障游客安全义务的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旅游经营者在游客自由活动期间,如果已经履行了相关注意义务,旅游经营者就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比如事前的安全告知义务,包括旅游经营者在行程前的书面告知,导游领队在行程中的口头告知,旅游经营者和导游领队向游客提供救助的联络方式,以及接到游客受到伤害后的信息后,导游领队赶往现场帮助救援等。只要旅游经营者和导游领队能够如此操作,旅游经营者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游客在整个旅游行程中,也应当为自己人身财产权益承担很大的责任,而不能简单地把全部责任推给旅游经营者。即使不在自由活动期间,游客也应当履行注意义务,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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