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碧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来源 | 风声OPINION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过去一段时间发生的一连串事件,让各界对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关注形成了新的舆论高压。有人批评我国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收买妇女、儿童行为的惩罚力度太轻,最高刑仅为3年有期徒刑,类似于隐匿赃物犯罪、收购假币犯罪的处罚,而《刑法》第341条收买濒危动物都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批评没错,当前法律对于买人的惩治力度甚至还不如买动物。
回顾立法变迁,你会惊讶地发现,这一罪名在1997年刑法里的处罚更为轻缓。在当时,如果“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一语概之,就是买方免责。
立法原因是在打拐过程中,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会遇到重重阻碍。何种阻碍,请参考电影《盲山》,有举村围堵警车的,有设卡抗拒检查的,有联合转移被拐妇女、儿童的;在极端情况下,也发生过杀害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立法者考虑到如果对于收买人也进行严厉打击,反而会对解救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对于不妨碍解救的收买人,基本上都不追究刑事责任。
时至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终于删除了对收买人的绝对免责,但还保留了对善待儿童的从轻和不妨碍妇女返乡的从轻、减轻的规定。此次修法还有个插曲,在二审、三审稿中仍然有“如果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表述,一些人大代表对于“免除处罚”表示了强烈反对。感谢他们的坚持,最后立法才确立了今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这成为我国打击拐卖犯罪立法的根本转变。
01买方刑责不可免
如果不谈社会原因,只谈法律问题,很多人都认为:多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打不绝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原来刑法规定买方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给很多人造成了一种买方无罪的错觉。只要有大量买家攒好钱坐等媳妇和孩子送上门,人贩子就敢于铤而走险,去拐去骗去下药。买方刑责不可免,对铲除买方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此后,公安机关对于新发生的拐卖案件,在解救被拐妇女儿童受害人的同时,一律对买主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去年有新闻爆出,2007年被拐的男孩符建涛被多年寻子的亲生父母找到;与此同时,收买他的养父母也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他试图劝血亲出具谅解书,从而使得养亲具备从轻情节。这说明,在司法实践中,买方刑责不可免已经落到了实处。
但让人仍感不安的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对于收买者的处罚大量从轻、减轻,适用缓刑,从判决书的说理部分看,要么基于收买人的手段主要体现为对儿童的收养,对妇女体现为婚后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子女,情节并不严重,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要么就是论证说收买的行为对被害人并不具有实质上的人身危险性,甚至有个别案例里双方已经建立深厚的感情,在此基础上,决定对买方从轻发落。
然而,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记载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事实虽然都是客观描述,不带任何感情色彩,却能看到收买人的自私、冷酷和人性泯灭。
尤其是收买妇女,收买人目的直指性和生育,被收买的女性沦为泄欲对象和生育机器,那些不能生育的女性、敢于反抗的女性处境悲惨。我不忍转述这些情节,因为那对象是人,而不是物;但是,她们在日光之下被当成了动物,甚至工具。
迄今,《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已六年有余。在小康社会物质极大丰富的背景下,人们更关注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和权益;随着自媒体的宣传和公安部寻亲行动的深入,越来越多的拐卖、收买事件被公之于众。人们愤怒之下纷纷点赞“人贩子一律死刑”,也呼吁买卖同罪。2021年《亲爱的》原型失散多年的父子相聚和2022年刘学州寻亲后自杀事件,让收买行为被更多人关注,人们再一次愤怒发问:对收买人的惩罚能不能加重?02保持冷漠是最大的背叛
时至今日,刑法对于收买方的法定刑是不是太低?需要进一步考量。公安机关已将先进技术广泛应用于打击拐卖犯罪案件,以及基层执政力量的下沉和加强,之前存在的解救难度似乎已经缓解;更何况,近年来国家已表达了严惩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的鲜明导向,民间对买方无罪的法律认识错误也已逐渐消除,立法是时候考虑做出适当调整,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惩处力度。
大部分人都同意,在拐卖案件中,买方与卖方均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但买方相对更轻。罪刑相适应,人贩子比买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故而对前者行为的处罚更重、对后者处罚更轻是应该的。相比较拐卖行为来说,收买行为社会危害性更低,是可以处罚更轻一些。但是,这个罪只有一个最高刑期三年,虽然对收买过程中或之后的其他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数罪并罚来解决,比如并罚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然而,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相比,收买罪的量刑档次设置较少,并且在实践中很多都进行了从宽处罚。而域外关于收买行为最高可达十年,如此比较,情何以堪?
针对此罪名,现行《刑法》确实到了增加刑期、量刑幅度的时候了,这样才能够体现对人的尊重,真正打击买方市场,遏制这些非法需求。
另外,在修法之前,司法机关也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适当加大打击力度,减少适用从轻、减轻以及缓刑。
最后,还要提到一个可怕的情形,有一部分收买妇女案件案发时,被害人存在精神分裂等精神残疾。发疯有两种可能:一是精神发育迟滞是自身因素,即她在走失流浪、被拐卖、收买时已经是精神残疾者;二是在被拐卖、收买过程中或之后,因为被控制、长期侮辱、虐待而出现精神分裂等障碍。
在最近一起事件中,涉事女性患有精神障碍,那么,她婚前的状态究竟如何?精神障碍是因何导致?对她的拘禁、侮辱、性侵等行为和她的精神障碍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当地警方也应将此作为审查重点,尽快消除谣言和各界的焦虑。直到阳光照进黑暗,我们可以直面现实。
即便那些被拐卖的女性真正患有精神障碍,又或者她们并非被拐卖的对象,只是流浪至此,亦不能成为某些家族繁衍后代的工具。设身处地想一下,她们本来就因精神疾患无法自理,或被家庭抛弃,或自行走失,却要遭受人世间更大的恶意。一个噩梦的终结,竟然是另一个更深噩梦的开始。在人间,还有比这更悲惨的遭遇吗?
对妇女儿童保护的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真实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我们的底线保护。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写法律评论尽量不动感情,但写这个罪名让我心里发紧。作为一个女性,必须克制着自己的同情、悲愤以及背后泛起的恐惧。这份深渊、这片乌云,或者是集体无意识里带来的森森恶意,稍不注意,就会吞没我以及这个时代每一个都市里自以为安全的女性。在这些美好时代里的无辜者、无助者的遭遇面前,如果保持淡漠,认为与我无关,那就是对我们自己最大的背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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