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司法的进步,我国现在是疑罪从无的政策就是想判一个人有罪,必须能够在证据上排除一切可能性还能证明才能定罪打个比方,假如一个男的真的强奸了一个女人,女的报警说男的强奸并且女的身体遍体鳞伤,而男的供述说女的当时自愿和他玩sm这种情况如果不存在监控,其他人证等任何证据,那么法律就不能判男的有罪,因为无法排除掉确实如男人所讲述的这种可能即时这种可能存在性很小哪怕是百分之零点零一也无法定罪(事实是男的真的强奸了女的),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劳荣枝二审宣判全过程?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劳荣枝二审宣判全过程(劳荣芝二审改判的几率很大)

劳荣枝二审宣判全过程

随着司法的进步,我国现在是疑罪从无的政策。就是想判一个人有罪,必须能够在证据上排除一切可能性还能证明才能定罪。打个比方,假如一个男的真的强奸了一个女人,女的报警说男的强奸并且女的身体遍体鳞伤,而男的供述说女的当时自愿和他玩sm。这种情况如果不存在监控,其他人证等任何证据,那么法律就不能判男的有罪,因为无法排除掉确实如男人所讲述的这种可能。即时这种可能存在性很小哪怕是百分之零点零一也无法定罪。(事实是男的真的强奸了女的)

咱们再来看劳荣芝的四个案件。我国现在对待死刑是非常慎重的。通过以往案例绑架抢劫虽然是重罪,但是没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都不会判死刑的。但是这四个案件的前两个证据证明都是法子英在杀人时候让劳荣芝先行离开,法子英负责善后杀人,两人再在约定的地方汇合。第三个常州案是受害者唯一幸存的案件。没有造成人员死亡。而最让人关注的是合肥案件中死亡的小木匠和在笼子里面的殷某死亡案件,22号小木匠被法子英所杀,23号法子英被抓,法医鉴定殷某是在24号左右死亡。过了五六天警察才发现死亡现场,而劳荣芝辩解是22号晚上看到法子英杀了小木匠后心里受到严重的恐慌和刺激,于22号晚上借口离开。并给法子英留下了亲爱的,我先走了,我在家里等你,我爱你的字条。其实这种可能是当前掌握的证据是无法被排除掉的。通过上述时间线公诉人说劳荣芝存在法子英被抓后杀死殷某得可能。但是殷某在笼子里活着的时候本身就被铁丝缠住脖子里。所以就存在一种可能就是法子英被抓后还活着的殷某在笼子里受尽折磨和恐慌自己用脖子撞击铁丝而死。因为如果是劳荣芝所为。那么存在一种矛盾就是劳荣芝看法子英12点还不回来,知道法子英被抓了明知道他回不来了要杀人报仇了,还留下那个告别的字条让谁看呢?

所以劳荣芝辩护策略就有了,就是我答应和法子英参与绑架抢劫,但是我的意思是我不想杀人。虽然我帮忙捆绑并且恐吓受害人,其实我内心是不想杀人的。至于前两个案子法子英杀人都是在我走后他自己实施的,我不知情。最后一个案子是我亲眼经历了法子英杀害小木匠后内心受到巨大的冲击,所以我赶快在22号借口先逃跑了,留下那个字条就是稳住法子英别伤害我家人。法子英在劳荣芝走后23号独自去要钱被抓。殷某自然死亡。如此这四个案件杀人都与我无关。我只参与了抢劫绑架而已。那么我就有可能不判死刑了。

这种辩解得到的结论可能性虽然是微乎其微。但是因为法律的严谨性实在无法彻底排除这种可能。因为受害者都已死亡,死无对证,有人死亡的案件留下的就只是法子英和劳荣芝的口供。虽然按照常理劳荣芝不可能不知道法子英已经杀人。劳荣芝在合肥案中自己买冰箱她辩称不知道法子英让买冰箱干什么。按照常理来说不可能不知道。不就是为了装尸体吗?但是法律的严谨实在存在她本身还以为买冰箱是为了装蔬菜的可能呢?那这种可能性无法彻底排除掉。法律意义上劳荣芝就有可能逃过一死的可能。

公诉人的目前的策略已经不在乎劳荣芝动手不动手杀人了,因为他们在四个案件中地位同样重要。属于共犯,绑架抢劫造成7人死亡的事实,只是分工不同而已,不分主次。依据是你劳荣芝再怎么狡辩,证据证明你之前的案件后来你都知道法子英已经杀人了,你继续帮助法子英犯罪说明你已经知道下次绑架抢劫还可能会造成死亡,所以你已经认可抢劫杀人的行为,接下来的案件共同犯罪中就已经存在故意杀人的情节了。这种说法在法律上是成立的。

所以如果劳荣芝死咬一点,之前的前两个案件被害人死亡我确实不知情,我在小木匠被法子英杀害后逃跑这一种方案。那么法律改判的可能性就很大了,因为法律实在无法彻底排除这种可能。我国司法的进步就是宁愿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尽管常理是劳荣芝不可能不知情。大家都明白。但是现实生活中实在无法排除掉啊。真有当初年龄小被骗了这种可能。

如果这种可能存在。劳荣芝就是只是涉及了绑架罪。抢劫罪。就可以逃脱一死。

当然作为小便的我是非常希望劳荣芝二审判死刑的,但是大家有办法能彻底让证据链排除掉我说的那种可能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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