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8月30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该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在市场经济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旨在保护企业之间的自由竞争,保障消费者权利,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到今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满十周年。今天,23号小组就来说说反垄断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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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反垄断之路,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中国特色反垄断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中共中央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该机构组建之后整合了反垄断执法职责。比如,将国家发改委承担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进行整合。
全国人大
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进一步厘清了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完善了我国的竞争法律体系。
国务院
国务院出台了相关行政法规,反垄断执法机关先后出台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反价格垄断、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等部门规章12部、规范性文件3部、办事指南和指导意见10部,大大提高了反垄断法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
在反垄断法治化水平提高的同时,反垄断执法机构也查处了一批反垄断案件。
8月1日,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承办的第七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发布了反垄断十大案例,具有敢于向大公司动刀、敢于动部门的奶酪、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突出特点。
据统计,十年来,我国依法打击垄断行为,查结垄断协议案163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54件,累计罚款金额超过110亿元人民币,查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183件;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283件,查处未依法申报案件2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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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垄断行为?
市场经济的灵魂是什么?是竞争。而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本身既是竞争的对立物,也是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
反垄断法规定,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三种,分别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此外,还有一种垄断行为,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一直追求的目标。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完善市场监管体制。这一论断,明确了反垄断工作的任务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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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反垄断?小心被调查
如果有经营者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在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很多措施,比如:
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一旦查出垄断行为属实,那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十大反垄断执法案件
1. 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13年11月底,根据国内外一些企业和行业协会的举报,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进行了调查。2014年8月初,国家发改委表示,已经确定高通公司的垄断事实。
2015年2月10日,国家发改委在网站上公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经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高通公司在CDMA、WCDMA、LTE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
2. 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12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根据相关企业投诉,对利乐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
国家工商总局认为,2009年至2013年期间,利乐利用其在中国大陆液体食品纸基无菌包装的设备市场、纸基无菌包装设备技术服务市场和纸基无菌包装材料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没有正当理由搭售、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以及排除、限制竞争的忠诚折扣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责令利乐停止违法行为,对其处以2011年度在中国大陆相关商品市场销售额百分之七的罚款。
3. 附条件批准陶氏化学与杜邦合并案
2016年3月21日,商务部收到陶氏化学公司与杜邦公司合并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5月6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
11月17日,商务部对申报方的重新申报予以立案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对中国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市场、水稻杀虫剂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对全球酸共聚物市场、离聚物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2017年5月2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
4. 十二个省份相关政府部门在“新居配”建设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收到多起举报,反映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指定供电企业,统一建设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并统一收费(简称“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据此,国家发改委组织开展了调查,分别听取了有关部门、供电企业、房地产企业和住宅业主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督促相关地方对照反垄断法,清理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全国共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出台了“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各地高度重视,及时清理纠正。
5. 日本12家汽车零部件企业横向价格垄断协议案
2014年6月,国家发改委宣布已经完成了对12家日本企业实施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价格垄断案的调查工作,并将依法进行处罚。这12家涉案的日本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以一家企业报低价,其他企业报高价的方式轮流中标,进而实现横向垄断。
涉及的零部件产品包括加热器控制面板、转向信号灯开关、雨刮器、电锁、仪表盘仪器、安全气囊、方向盘及座椅安全带。除汽车核心动力系统之外,这几乎囊括了其他零配件的多个门类。
2014年8月20日,国家发改委宣布对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
6. 禁止马士基、地中海航运、达飞设立网络中心案
2013年9月18日,商务部收到马士基、地中海航运、达飞设立网络中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12月19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文件、资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对该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
2013年10月,马士基、地中海航运、达飞签署协议,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合伙制的网络中心,统一负责交易方在亚洲—欧洲、跨大西洋和跨太平洋航线上集装箱班轮的运营性事务。
2014年6月17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经审查,此项经营者集中形成了交易方紧密型联营,在亚洲—欧洲航线集装箱班轮运输服务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不能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商务部对马士基、地中海航运、达飞3家航运企业设立网络中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案作出禁止决定。
7. 安徽信雅达等三家密码器企业垄断协议案
2015年2月5日,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兆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海基业高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涉嫌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发现,3家公司实施垄断协议分割销售市场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在实施垄断行为期间,其支付密码器售价明显高于同期竞争状态下的市场价格,牟取了高额垄断利润。同时,3家公司的行为在安徽省分割支付密码器销售市场持续时间长达5年,时间久、数量多、价格高、违法所得较大,致使消费者仅能以高价购买指定产品,既剥夺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又加重了消费者负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6年9月18日对涉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 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每股12.2港元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总收购价为179.2亿港元。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宣布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商务部立案后,从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及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认定,这项收购案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收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收购行为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9. 上海港、天津港、大连港等港口经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17年11月15日,国家发改委对上海港、天津港、青岛港、宁波舟山港等存在的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进行了曝光。
调查中发现,港口普遍存在三方面问题:要求船公司使用本港下属企业提供的服务,收取远高于竞争性国际中转集装箱的装卸作业费,向交易对象附加强制服务、不竞争条款、忠诚条款等不合理交易条件。
10. 重庆青阳药业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案
2013年,重庆青阳药业有限公司称其在当年9月与湖南湘百合医药公司签订《别嘌醇原料经销协议》后,客户反映其经营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为避免担负更大的法律责任,重庆青阳药业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了协议原件和别嘌醇原料药、制剂相关生产情况的资料,请求对其经营活动是否违法进行确认。
经核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其涉嫌滥用在别嘌醇原料药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实施拒绝交易行为。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官方微信
来源:西交民巷23号 微信号npc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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