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好友,帮你退押金”

“好友下单奖励”

“10元特惠充值”

……

沉寂许久的ofo,

再一次因为退押金问题

被骂上热搜。

ofo邀请好友退押金引争议(拉好友退押金ofo这波离谱操作)(1)

ofo邀请好友退押金引争议(拉好友退押金ofo这波离谱操作)(2)

近日,ofo推出“邀请好友,帮你退押金”功能,称“好友越多,退押越快,不封顶”。退还押金本来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ofo却“花招百出”,玩起了营销手段,这一波操作引发了网友热议,“这分明是把好友往坑里推”“退押金排队本就遥遥无期,还要拉人入坑,这究竟是拉好友还是拉仇人?”“欠钱的真把自己当大爷了”……

ofo邀请好友退押金引争议(拉好友退押金ofo这波离谱操作)(3)

那么,如此操作,

是否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

离开套路,

押金到底能不能退回来?

Q1

“好友越多,退押越快”,

这种做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ofo这种单方的活动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没有与消费者协商,属于诱导消费者签约。企业借此功能营销,扩张其合同利益,明显违反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不得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Q2

除了“拉好友退押金”外,

ofo还推出了“充值10元

立即退押2.5元”的活动,

这种“充值退押金”的操作是否合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按时退押金本来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次ofo却加上了“拉好友退押金”“充值退押金”等条件,限制了消费者退押金的权利,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ofo此次就退押金增加的邀请好友、再充值等条件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Q3

押金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企业可以挪用吗?

押金,实务中也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在实践中,用户和ofo之间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当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返还租赁物,受押人应当返还押金,或者返还已扣除损害赔偿后押金的余额。押金不退或挪用均违法。

2019年六部门联合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Q4

消费者如何维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这5种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ofo的此番做法,不仅涉嫌违法,更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作为债务人,退还押金给债权人是其法定义务。ofo退押金进展缓慢的状况下,还屡屡设定各种“花招”,不断搞营销套路,不仅没有解决押金问题,反而透支了自身的企业信用,让用户既破了财,也寒了心。企业既要合法经营,也要多些真诚,与其消费用户,不如重建企业信用。否则,费尽心思的套路,最终只会套住自己。

感谢《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梅对本文提供的专业支持!

作者|罗聪冉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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