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是一生中最美好的时刻之一,在结婚的典礼上,新娘都希望可以把自己最美的一面留在这一刻。为了把美好留下,有些女孩还对自己的容貌和身材有了焦虑,为了让自己更美,于是在结婚前,便会联系整形医院,做最后的准备。
2021年7月,浙江温州的任女士怀揣着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以及即将在年底举行的婚礼来到了长沙的一家整形机构,对自己的身材和颜值进行改造,让自己可以更美地和相恋多年的男友一起步入婚姻的殿堂。
27日,在来到这家整形机构后,整形医生便根据她的条件为她提供了几套整形方案,而任女士在这几套方案中便挑选到了其中的一套抽脂以及隆鼻的手术方案。在挑选好方案之后,她还跟整形医生讲述了自己身体上的一些事情,希望可以得到整形医生的指导和建议。
在讲述中,任女士表示自己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有来例假了,而且这套手术还需要实行全身麻醉的医疗手段,所以有些担心这些会对自己的身体造成影响。在听了她的想法后,当时的医生便带着她在机构中做了一次血HCG检测。
所谓的血HCG检查其实就是通过对血清中的HCG水平进行检测得出一个水平值,通过水平值帮助医生确定求诊者早期妊娠的情况,不过有一定的误差。
而这名整形医生在带她去做检查时也表示,这一检查会有一些误差,随后还拿出了一份协议,在协议上也表明了误差的存在,并且表示若出现误差结果,机构方概不负责,最终,任女士也签订了这份检测协议。
随后任女士便在该机构内做了HCG检查,经过检查,任女士的HCG水平为阴性,也就表明这份检查结果得出的结论是任女士当时并未怀孕。在拿到检查报告后,任女士便期待手术的进行。
28日,任女士进行了整形手术,在手术结束两周后,任女士还没来得及对自己更为美好的身材感到开心,就感到了身体上的异常情况和不舒服。在去某三甲医院做了检查之后,看到检查结果的那一刻,她整个人的情绪都崩溃了,因为在医院的检查结果中显示,她已经怀孕了,而且孕期也已经有49天。
看到这一结果后,任女士也意识到自己在做手术时就已经怀孕了,那么当时整形机构的检查结果又是怎么一回事?而且当时她做的是全麻手术,还用到了很多药物,其中一些要会是对胎儿产生负面效果,在检查结束后,医生认为她在怀孕期间做了全麻手术,还用了这些药物,建议她最好还是将这个49天的胎儿。
在此时距离她的婚期也只剩下3个月左右的时间,在看到这一结果后,甚至有可能会被退婚。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任女士便来到了当时为她做整形的机构,要求机构方给她一个说法。
在这一起事件当中,首先要认定的便是整形机构当时是否尽到了自己的责任,而且机构为任女士进行诊疗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任女士在这家整形机构中做的是抽脂和隆鼻的整形手术,都是通过手术的方式来对自己的体型、容貌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改造,可以认定为属于医疗美容,而这也就可以认定为任女士所进行的整形手术其实是一种医疗行为。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的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任女士进行医疗美容行为的机构和整形医生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担任的,尤其是涉及医疗美容时,更需要执刀医生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认定方可作为医生为病人进行医疗美容手术。所以在这时,任女士可以要求当时为她做美容整形手术的机构方出具相应的资质,要求当时的医生出具资格证书。
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若是不存在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而为他人实施医疗方案,那么相关人员便存在过错行为,应当为任女士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若是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作为专业的医务人员,在对任女士进行手术时是否尽到了术前的告知等义务,在这一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过错,而患者的损害与机构方以及医生的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些都将成为侵权责任是否存在的条件。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追求美好的外表也是任女士对美的一种追求,而她也想在结婚前通过医美的方式,让自己在婚礼当天可以更美的出现,和未婚夫一起步入婚姻的殿堂。但这一切却因为一个误差,让她的未来走向了另一个结果,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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