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概述」
1.质权的特征
(1)质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
(2)质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者权利。
(3)质权是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押期间,质押财产转由质权人占有。若是以权利设质权,有权利凭证的,要将权利凭证转移占有,没有权利凭证的,办理出质登记。
2.质押合同
(1)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要式合同),除法定或约定外,自双方在合同书上签章,即成立并生效。
(2)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依约交付质物,出质人不交付的,应当基于合法有效的质押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3.质押权
有效合同 交付(移转占有)=动产质权。即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即动产质权的设立采“公示生效主义”。
|「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的特征
动产质权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条件。移转质物的占有是质权与抵押权的根本区别。
2.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权变动,交付时设立。
(1)当事人不得约定不交付标的物,约定的,约定无效(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只能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而不能是占有改定(实践中的表现形式为约定由出质人或出质人的代理人代为占有质押财产,此时质权不生效)
(3)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
理解为质权消灭更为妥当。理由在于,质权是留置型担保,目的在于通过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一方面对债务人产生心理压力,从而迫使其尽快清偿债务,另一方面防止债务人处分担保财产,保障债权人优先受偿。占有之后再返还,本质上是通过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设定质权,违背动产质权设立的目的。
(4)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如质物因遗失、被盗、被侵夺或其他情形,质权人已失去事实上的管领力,如不能请求返还,动产质权自应消灭。但是,质权人虽丧失占有,但在能依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时,质权仍不消灭)
(5)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6)从物随同质押财产交付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从物未随同质押财产交付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3.流动质押的设立与监管人的责任
在流动质押中,经常由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监管协议,此时应当查明监管人究竟是受债权人的委托还是受出质人的委托监管质物,确定质物是否已经交付债权人,从而判断质权是否有效设立。
(1)如果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质物,则其是债权人的直接占有人,应当认定完成了质物交付,质权有效设立。监管人违反监管协议约定,违规向出质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如果监管人系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质物,表明质物并未交付债权人,应当认定质权未有效设立。
(3)尽管监管协议约定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质物,但有证据证明其并未履行监管职责,质物实际上仍由出质人管领控制的,也应当认定质物并未实际交付,质权未有效设立。此时,债权人可以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请求质押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其范围不得超过质权有效设立时质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管人未履行监管职责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
4.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1)孳息收取权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享有孳息收取权。仅是孳息收取权而非孳息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依然归出质人所有。质权人收取孳息后的处理分三步:先后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的清偿。
(2)处分权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与抵押权的放弃法律效果相同)。
(3)保全质物的权利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妥善保管义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5)及时行权义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6)质物或余款返还义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淸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金钱质权」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2.核心:须完成出质金钱的交付,交付给债权人管领控制。
3.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可以用于质押。金钱质押作为特殊的动产质押,不同于不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还应当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要件,以使金钱既不与出质人其他财产相混同,又能独立于质权人的财产。
|「权利质权」
1.有价证券类
(1)交付生效:五类债权证券(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两类物权证券(仓单、提单)。均有权利凭证。
(2)登记生效:无权利凭证的,以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
(3)背书对抗:以票据出质的,应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以公司债券出质,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得对抗公司与第三人。
2.基金份额、股权质权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知识产权中财产权质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不动产收益权出质,如,不动产的未来租金等;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
5.应收账款质权(即债权质权)
(1)普通债权出质=意思主义 通知次债务人。
债权出质≈债权买卖,因此参照债权让与的相关规则。甲乙之间债权质权协议生效时,债权质权设立。甲乙债权质权协议通知次债务人丙时,对次债务人丙发生效力。即甲可要求丙直接还款,且优先于乙的其他债权人丁受偿。
(2)应收账款债权出质=登记生效主义。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次债务人接到通知应停止向原债权人清偿的行为。次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或抵销,可以对新债权人(债权质权人)主张。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债权质权的诉讼
可以“上家”告“中家”和“下家”。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债务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次债务人)。
可以“上家”告“下家”:质权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次债务人)。以登记作为设立要件的权利质权,其存续期间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贰】质权的二级市场:转质
以质权人名义将他人之物去设质,叫转质。出质人同意则为承诺转质;出质人不同意则为责任转质。以所有权人名义将他人之物去设质,叫无权处分,对接收人的善意取得质权。
|「承诺转质」
1.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将质物转质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转质权。
2.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转质权担保的债权额度不得超过原质权担保的债权额度,超过部分无优先受偿效力。
|「责任转质」
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将质物转质给第三人,第三人不能取得转质权。因为质权人转质时,明明白白告诉第三人这个质物是出质人的,第三人必然构成恶意,故不能取得转质权,但是根据物债两分原则,该责任转质合同有效。【叁】留置权
|「留置权成立要件」
1.债权已到期。
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包括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基于合同性质定作人、托运人、委托人、寄存人需移转动产于承揽人、承运人、行纪人、受托人、保管人占有)。但是遗失物的拾得人并非合法占有失主的动产,不属于合法占有,不得行使留置权。
3.动产的占有和债权的发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具有牵连关系,商事留置权除外)
4.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双方可以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留置权的分类」
1.民事留置权:自然人和自然人、自然人和企业之间(上述四个要件均需满足)。
2.商事留置权:企业和企业之间(只需满足三个要件,不需要具有牵连关系)。
|「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不可分留全部,可分留部分)并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2)必要保管费用返还请求权。
(3)优先受偿权。
2. 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保管不善致损须赔偿。
(2)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因此致损须赔偿。
(3)积极行使留置权,怠于行使的,债务人有权请求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4)债权实现后,应返还留置物。
|「留置权的实现」
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留置权的消灭」
1.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2.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肆】担保物权之间的竞合
|「抵押与抵押竞合」
1.动产:登记有先后、登优于未登、同时登或均未登按债权比例。
2.不动产:登记有先后、同时登按债权比例。
|「抵押与质押竞合」
基本规则:一看设立先后;二看登记与否。
(1)先抵后质:登记抵押>质押>未登记抵押。
(2)先质后抵:质押>登记抵押>未登记抵押。
|「留置权的优先效力」
1.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抵押或者质押
为何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的留置权优先呢?其法理基础在于,留置权担保的是留置权人已经付出劳务的费用,而抵押与质押通常担保的是普通债权,劳务费用应当获得优先保护。
2.留置权不优先的情形
(1)留置权人将留置的财产进行抵押;(2)留置权人将留置的财产进行出质。
|「抵质留三者竞合」
1.先抵后质:留置>登记抵押>质押>未登记抵押。
2.先质后抵:留置>质押>登记抵押>未登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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