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制图/李晓军
“你们遛狗不拴绳,差点咬到孩子,是不是该道个歉?”
“活该,不看好孩子,被咬了就是活该。”
9月15日,北京一小区内一对男女遛狗时没拴绳,险些导致一名儿童被小狗追到咬伤,随后遛狗女子抱起狗就要走,孩子家长上前追问养犬者为何不道歉时,不仅遭到养犬男子竖起中指辱骂,还被养犬女子讽刺“被咬了就是活该”。
事件被微博曝光后,网友在评论里一边倒地对遛狗男女进行了谴责。与此同时,这件事情也再次引发舆论对于规范养犬行为的关注。
在过去的半年时间里,几乎每个月都会有地方启动养犬立法工作。
9月19日,山东省聊城市政府官网发布了《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8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7月30日,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走进人大——听取养犬管理立法意见模拟听证会”活动……通过立法的方式规范养犬行为,已经成为多地共识。
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协副会长周世虹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全国部分省、市都已经制定了养犬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养犬行为有一定效果,但由于法律效力层级低、处罚设置过轻、缺乏可操作性等原因,导致狗患无法根治。
“建议尽快启动立法程序,制定国家层面的养犬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主管部门职责、养狗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管理方式等内容,并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养狗、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周世虹说。
遛狗不拴绳行为很常见
记者居住的小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区里有不少居民都养狗。
在小区附近,有个小花园,每天傍晚都会有居民到小花园遛狗。而且,居民在小花园遛狗的时候,几乎都会把束犬链解开,任由狗在草坪上撒欢打闹。有时候,这些狗还会跑到花园的小路上,这个时候,很多散步的居民只能远远绕开。
“没事儿,我家狗胆子可小了,不咬人。”
“反正草坪上也没人,就放开狗绳让它们玩了。”
当记者询问这些遛狗的居民为什么不用束犬链时,得到了这样的答复。
但对于这样的说法,居住在该小区的李峰却并不认可。
“前段时间,我回家上楼的时候,突然从楼梯上走下来了一只大狗,好像是拉布拉多犬,反正个头挺大,吓我一跳。虽然狗主人牵着,但上楼的时候迎面走来这样一只大狗,心里还是害怕啊!”李峰说。
李峰坦言,从那次之后,自己每次回家都得一边上楼一边往上看,再与那只狗“狭路相逢”时,都主动退回到楼下,让出楼梯。
“虽然有狗主人牵着,但那么大的狗,真要在擦身而过的时候突然咬我,狗主人也很难在第一时间牵住。再说,不是市区不让养大狗吗?”李峰无奈地说。
李峰说的“市区不让养大狗”,是有出处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规定,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等市区为重点管理区。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
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于养犬行为,《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都有着明确规定。
事实上,多地都出台了养犬管理规定。例如,山东济南创造性地提出“养犬积分制”、陕西西安规定3次遛狗不拴绳就会被列入黑名单。然而,这些规定取得的效果非常有限。
规范养犬人行为是关键
昆明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教授黎尔平认为,在分析不文明养犬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时,需要意识到这一现象发生的两个背景——熟人社会的缺失和小区市场化管理。
“在熟人社会或传统的单位大院里,因为彼此间的相互熟悉,主人不敢随意让狗患发生,否则就会受到道德的谴责。熟人社会的缺失,意味着道德的约束力会大大下降。小区市场化管理的思路是罚款,人们往往认为钱是解决问题的首选方案。”黎尔平说。
当道德的约束变得不再那么有力,法律就应该挺身而出。
周世虹指出,部分养狗人缺乏公德意识和法律意识,是造成恶狗伤人、扰乱社会秩序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其根本原因则是,我国有关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级低、处罚设置过轻、违法成本低,且存在执法力度不够、配套设施不足等问题,对违法、不文明养狗行为没有震慑力,不能起到引导、制约、规范文明合法养犬的行为。
“一些地方养犬规定难以落地,执法资源有限和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是主要原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文蕙同样认为,不文明养狗行为、其他群体与养狗者之间冲突等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根本原因正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虽然不少地方出台了相关规定,但基本上都只是设立义务却不涉及惩罚或惩罚力度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在近两年关于规范养犬行为的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成为重点内容。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设置了“法律责任”专章,对违反养犬规定的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例如,该草案规定,限养区内个人超标准养犬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同样设置了“法律责任”专章,其中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禁养区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董文蕙认为,狗的问题其实是人的问题,解决养狗问题的关键还在于规范养犬人的行为。因此,通过明确法律责任规范养犬人行为,非常有必要。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养犬人的处罚力度过轻,几十元甚至上百元的罚款显然不会对养犬人造成实质性的打击,因此必须加大对养犬人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董文蕙说。
国家层面立法规范养犬行为
在周世虹看来,对于规范养犬行为,地方立法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仍然有局限性。
“虽然全国部分省、市都已经制定了养犬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但因内容过于笼统、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同时违反规定的责任较轻,一般只有民事赔偿和行政责任,没有也不可能设定刑事责任,加之执法不严,相关部门职能衔接不顺、配套设施、措施缺乏等,导致狗患无法根治。”周世虹说。
周世虹建议,尽快启动立法程序,制定国家层面的养犬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主管部门的职责、相关社会管理、救助、防疫等部门职责以及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
专家认为,明确养狗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成为立法时的重点内容。
周世虹建议,可以借鉴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立法和执法经验,对养犬行为进行严格管理,规定养狗必须登记发证、强制佩戴约束性皮带和口套、强制注射疫苗、强制购买保险、缴纳“狗税”、禁止进入幼儿园、医院等特殊场所以及在犬只体内植入身份信息芯片进行跟踪管理等。
董文蕙同样建议,在国家层面进行立法,将束犬链、打疫苗、办理养犬证等作为养犬人的基础义务,强制执行。
与此同时,还要加大对于狗主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违法养狗、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而且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周世虹说。
董文蕙认为,对于不文明养犬造成的事故,不仅要求养犬人承担民事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者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保障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震慑漠视他人安全、不负责任的养犬人。
“应当立法明确规定,家养宠物犬必须注册登记,并且每年要为狗注射一次狂犬疫苗,否则要处以高额罚款。同时,赋予政府相关部门处置违法养犬行为的权力。例如,对于没有佩戴登记证、对公众造成伤害的犬只,相关部门可以进行扑杀。”刘俊海说。(应采访对象要求,李峰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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