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老王  第二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民法典担保新规则的解释与适用?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民法典担保新规则的解释与适用(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之六)

民法典担保新规则的解释与适用

法务老王

  第二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注:本条是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的规定,一般保证人未丧失先诉抗辩权的,债权人应该首先起诉的是债务人,当然也可以起诉一般保证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而不对债务进行诉讼或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该规定的理解应为,此情形下无论一般保证人是否主张先诉抗辩权,人民法院都应主动审查,而后驳回起诉。如果债权人连同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都起诉时,法院应当在判决时明确,一般保证人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依法强制执行指的是终结本次执行或执行结案。即债权人先要执行债务人,经强制执行,穷尽手段后,债务人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一般保证人才对不能执行的部分承担责任。债权人追究一般保证人责任时,应按本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一般保证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否则会丧失胜诉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也不是万能的,民法典687条但书条款和本条第二款但书条款都规定了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形,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定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在债权人跑路又找不到其财产时,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这没什么可说,只能对一般保证人表示同情,你被债务人给坑了。债务人破产,一般保证人也丧失先诉抗辩权,在上文中的破产规定中,已经明确债权人有权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也丧失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其也丧失该权利。作为一般保证人的权利,其当然有权放弃,这种权利放弃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法律也不会强制干预。争议来自于债权人证明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债权人举证到什么程度,就可使法官内心确认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就会千案千判,这就使得一般保证人也失去了对风险的判断,使风险不可控,就会尽量不担保,这与当下活跃经济的政策方针是对立的,但愿在具体案件审理时,法院会审慎使用本规定。本解释第三款也是对一般保证人的保护规定,即债权人在起诉时不保全债务人财产,直接保全一般保证人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不管能不能保全住债务人财产,债权人都应先对债务人财产申请保全,没有改申请,或保全的债务人财产足以偿还其债权的,都不能对一般保证人财产进行保全。

  第二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前项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情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注:民法典694条对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很多人读起来都会感觉很绕嘴,不好理解,其实简单说就是丧失先诉抗辩权时开始计算。本条改变了原担保法解释关于一般保证中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将执行终结或法院收到执行申请一年内未作出裁定,以满一年之日起作为诉讼时效起点。保证债务作为从债务,只有在主债务确定后,才能产生从债务,一般保证债务更需要对主债务进行强制执行后,不能执行的部分才被认定为一般保证债务,不能执行的部分什么时候确定,一是终结本次执行之日或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在一年内没有作出终本裁定,放哪儿不管了,为防止该状况,使债权人利益受损,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一年的时间,一年后就可以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前两款是对有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三款是对丧失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人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即民法典687条但书条款中的四种情形出现时,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四种情形出现时计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第二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699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700条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注:本条规定赋予了债权人的选择权,即债权人有翻牌子的权利,其想要谁承担保证责任,谁就要承担保证责任,未被主张权利的保证人是幸运的,他逃脱了保证责任。该条规定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保证人会争想取悦债权人,尽可能的仍保证人不翻自己的牌子,以免除债务。也可能会取悦执行法官,让法官执行其他保证人,而免除自己的义务。这也将成为律师的必争之地。对有相互追偿权约定的保证人,债权人也需注意了,不能仅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会引发有追偿权的保证人主张免除不能追偿的债务。法律既然赋予你了翻牌子的权利,你只对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原本拥有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但因债权人放弃,致使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无法追偿,这时保证人就有了向债权人主张免除不能追偿部分债务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前款所称债权确定之日,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

民法典第423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注:最高额保证期间的计算一直有争议,本条则进行了明确,首先是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即有约定的按约定,这没有争议。其次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被担保债权是否全部到期分两种情况,全部到期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计算;还有未到期债权的,以最后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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