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仍然有许多家暴受害者选择忍受,究其原因,是由于对家暴了解不够以及维权意识的淡薄。我国针对家暴制订了反家暴法,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反家暴法全文解读,看看反家暴法有哪些亮点吧。

反家暴法何时实施的(反家暴法全文解读)(1)

一、 明确了家庭暴力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我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发现,妇女、老人、小孩、残疾人等都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采访开始,陈会芳直奔主题地告诉记者,理论上一般认为,家庭暴力的类型主要有四种: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其中,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是比较常见的,因此,《反家庭暴力法》主要列举了这两种暴力形式。其他形式的暴力虽然发生几率比较小,但也仍然存在,为此,本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做定义解释时用一个“等”字进行了兜底。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者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精神方面的伤害,也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二、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等五项原则《反家庭暴力法》此次还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尤其是对儿童的保护非常重要。

三、强制报告制度“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特点,在现实中,许多家暴持续时间很长,知情人也很多,但直到发生严重后果才被曝光。”陈会芳说,对此,《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对不予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的责任人将被追责。此外,本法还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陈会芳说:“本法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四、紧急庇护制度“长期以来,将家庭暴力视为家务事的传统根深蒂固。受此思想影响,公众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包容性较高,在家庭暴力未造成严重后果前,对公权力是否应该介入,存在不同看法。”陈会芳说,《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明确表明,国家反对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问题,家庭不能成为暴力的庇护所,国家公权力必须保护公民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负有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上有着其他部门机构不能替代的重要作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本法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她表示,根据本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等。如以“家务事不便处置”为由推诿出警的,将有可能被给予行政处分。

五、公安告诫制度,“家暴”类案件的举证难问题将得以改善“家庭暴力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情节轻微不构成治安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意见。”陈会芳告诉记者,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了家庭暴力施暴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其适用往往要求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家庭暴力行为因为达不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的伤害标准而处于公权力无法干预的状态,相当多的施暴者因此而有恃无恐并逐步升级,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她表示,《反家庭暴力法》通过告诫制度将达不到行政处罚程度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提供依据,有利于化解受害人的困境。人民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对于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记录、告诫书,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予以认定,使得“家暴”类案件的举证难问题得以改善。

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内容主要是通过禁止或限制被申请人的行为,避免申请人进一步遭受家庭暴力。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相关措施。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法单列一章十个条文,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做了相应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陈会芳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家暴法还强调,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长期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依附其他案由,此次反家暴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为独立案由是一个突破,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别有利于家暴受害者,扩大了申请人的范围,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最大限度保护家暴受害者,将保护令分为一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对于严重家暴受害人有利于及时隔离,避免暴力升级。”陈会芳说。七、“同居”等共同生活关系也适用《反家庭暴力法》顾名思义肯定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现有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是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有些人之间虽然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但他们之间由于特殊的亲密关系或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类似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生活关系和权利义务,他们之间发生暴力的情况也比较普遍。”陈会芳说,本法附则中明确表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监护、寄养和同居等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