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大综合一体化高效能”的行政执法新格局,2022年浦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积极与行业管理部门联动,以房屋租赁市场突出问题为导向,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为依托,初步建立了分工明确、协作有力的行政执法合作模式,有效破解房屋租赁市场监管执法难题。
截至目前,浦口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与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11次,对辖区内7家住房租赁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其中4家住房租赁企业26件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办结行政处罚案件7起,有效保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产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由住房租赁企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的,可以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租赁企业不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2022年5月10日—6月10日,浦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联合开展中介租赁市场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某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浦口区江浦街道新浦路105号江佑铂庭17幢某租赁房屋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联合检查
联合约谈
2022年7月1日,浦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上述住房租赁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对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完善手续办理。
2022年7月8日,浦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约谈了上述住房租赁企业负责人,详细询问了合同签订、备案办理过程及逾期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原因。
约谈企业负责人
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处理结果
2022年7月18日,浦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据《行政处罚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0日,当事人按照规定要求履行缴纳罚款,并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热点问答
南京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渠道有哪些?
1、双方当事人可向属地街道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各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2、微信公众号“南京房产微政务”:
进入南京房产微政务”微信号—菜单栏“房帮宁”—房屋租赁—租赁备案;
3、微信小程序“宁慧租”:
微信打开“宁慧租”小程序—选择“租赁备案”;05
4、“我的南京”APP:
下载“我的南京”APP—首页选择“政务(更多)”—选择“南京房产”—选择“房屋租赁”。
线下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2、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每名户主、租客都需提供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即有几名户主和租客就提供几份证件);
3、租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4、若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书。
法律链接: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产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权属材料;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件等合法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由住房租赁企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的,可以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提交虚假材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虚假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的,由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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