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关务问答
(一)
企业管理及检验检疫
Q1:
请问“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登记注册在自贸区外的企业适用吗?
A:
根据《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附件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第三中规定:
仅适用于登记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企业备案后可在全国开展报关经营活动。
Q2:
我司要申请海关认证企业,请问海关企业认证标准的赋分规则是什么?
A: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附件1《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说明第二中规定:
赋分选项分为两种,一是“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2”;二是“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1”“-2”。达标:企业实际情况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的,也应当符合每个分项标准。基本达标:企业实际情况基本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的,也应当符合或者基本符合每个分项标准。不达标: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的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中如有不达标情形的,该项标准即为不达标。不适用:相关标准不适用于该经营类别企业的,海关不再对该项标准进行认证。对分支机构实施认证的,每一家分支机构相关指标的赋分参照以上规则与总公司合并计算。
Q3:
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中,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的备案要素有哪些?
A:
根据《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附件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第五中规定: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的备案要素为:(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二)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三)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的记录;(四)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五)《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Q4:
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书是否有有效期?
A: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50《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效。除对活动物签发的《检疫许可证》外,不得跨年度使用。
Q5:
进口条状的椰糠需要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吗?
A:
根据《关于取消部分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1号)规定:
经风险评估,决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取消对部分产品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条状椰糠在该公告公布的附件清单中,在产品进口前,相关企业不需要再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但货物入境时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依法接受检验检疫。
关税及统计
Q1:
请问海关会对在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设备使用情况实施稽查吗?
A: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3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在海关监管年限及其后3年内,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有关规定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
Q2:
我司想申请减免税项目,应向哪个海关申请办理?
A: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3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Q3:
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需要到海关提供哪些材料?
A: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3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海关需要事先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三)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Q4:
我司是一家外贸公司,请问“寄售、代销”这种贸易方式是否纳入海关统计?
A: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规定:
“寄售、代销贸易”纳入海关统计。
文︱金鸣 程宁 张莉
(南京海关12360热线)
文章来源于《中国海关》杂志11月刊
编辑:常相婧
发布:鲁翔宇
出品:中国海关传媒中心
投稿邮箱:569613217@qq.com
(秀米投稿账号同邮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