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4日,人民银行就《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新增两项银票规模上限限制指标,可能对部分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的银票业务规模上限形成限制。《办法》要求“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吸收存款规模的10%”。由于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的票据业务规模相较于资产规模的占比较高。因此,对于票据业务占比较高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该规定可能对银票承兑规模的上限形成限制。《办法》将商业汇票的期限由此前的1年缩短到了6个月,未来或对票据市场的规模产生影响。根据我们的假设进行测算,2020年年末所有商业汇票的加权平均期限或约在7.5个月左右。因此,未来若将商业汇票期限重新调整至6个月,或将意味着商业汇票加权平均期限将被迫缩短,进而可能对票据市场的总体规模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此之前,2021年5月26日召开的国常会就已着手研究缩短商业汇票期限,缩短票据期限的原因或与希望减轻中小企业占款压力有关。
事件:
2022年1月14日,人民银行就《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一、银票业务设定规模上限限制
《办法》新增两项银票规模上限限制指标,可能对部分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的银票业务规模上限形成限制。本次《办法》中新增第二十四条:“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吸收存款规模的10%。”
根据票交所数据,2020年,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农村金融机构的承兑占比分别为17.17%、44.87%、26.63%和5.08%,假设2021年上述占比保持不变,按照2021年11月末,电子银票承兑余额12.5万亿元计算,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农村金融机构的银票承兑余额约为2.15万亿元、5.63万亿元、3.34万亿元和0.64万亿元。根据银保监会披露的2021年11月末银行业机构的总资产的15%,对各类银行的业务上限进行估算,可以发现,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的票据业务规模相较于资产规模的占比较高,对于票据业务占比较高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该规定可能对银票承兑规模的上限形成限制。
二、缩短商业汇票期限,或影响票据市场规模
《办法》将商业汇票的期限由此前的1年缩短到了6个月,未来或对票据市场的规模产生影响。《办法》指出:“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虽然1997年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曾要求“承兑、贴现、转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但是2009年发布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将电子商业汇票的期限修改为“最长不得超过1年”。随着近年来票据业务电子化的逐步推进,电子票据的占比已远超90%,因此对于绝大部分票据而言,其最长期限已经从6个月延长到了1年。随着《办法》的出台,电子商业汇票的期限也将重新由1年调整到6个月。
若观察商业汇票年末未到期金额与当年签发量之间的比值,可以发现从2016年开始这一比值相较于此前发生了上升,在2018年达到了最高值0.797,并在2019年和2020年稳定在了0.62-0.64的区间,该比例的变化也与电子票据在所有商业汇票中占比从2016年开始快速上升有着对应关系。若假设票据承兑均匀分布在当年各个月份,0.62-0.64的比值意味着,2020年年末所有商业汇票的加权平均期限约在7.5个月左右。因此,未来若将商业汇票期限重新调整至6个月,或将意味着商业汇票加权平均期限将被迫缩短,进而可能对票据市场的总体规模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此之前,国常会就已开始研究缩短商业汇票期限,缩短期限的原因或与希望减轻中小企业占款压力有关。此前,2021年5月2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曾提及“研究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减轻企业占款压力”。当时对该项政策开展研究的背景在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纾困和发展。而在更早的2020年7月,国务院曾出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条例》要求“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对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条例》要求“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注:
[1]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144979/3941920/444555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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