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讯费补贴,在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之间的支付方式都是不一样的,有的以发票形式实报实销,有的以现金形式发放。在实务中不管以那种形式给与补贴,企业都需要提前考虑好不同形式的补贴对企业财务处理、税费缴纳的影响!我们今天就来谈论一下给员工发放通讯费补贴时,财务上会出现哪些账务处理?税务上是否会涉及代扣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前是否能全额扣除?社保上是否应纳入员工社保缴费基数?

企业通讯费最新税务规定 企业通讯费补贴(1)

会计处理

根据财企2009年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因此对于企业不再以实物发放福利,而是以货币的形式是否按照统一补贴标准,是否按月发放补贴,根据以上规定这些都影响着财务上的账务处理:

1、当通讯费补贴按月以货币形式与工资一起发放给员工,在账务处理上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进行核算;

2、当企业以发票(抬头为个人)实报实销的形式给与员工的通讯费补贴,并没有规定是否按月按一定金额标准给与报销的,应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核算,

3、当企业以发票(抬头为单位)实报实销的形式负担员工的通讯费,比方说,实务中以公司名义为员工购置电话卡,并由公司支付通讯费的情形,其实质是企业的经营行为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也不属于职工的福利,在账务上应根据员工所处部门性质计入相应成本费用—电话费科目核算。

个税处理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于扣除标准,如果当地有扣除限额规定的可以按规定扣除,如果当地没有特殊规定的就要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了。这里仅列举陕西省对通讯费补贴扣除标准的规定,根据陕西省根据陕地税公告2017年第2号公告规定:一、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

根据以上税务总局文件和不同地区对通讯费扣除标准的规定,大家在执行中仍要区分不同税务处理:

1、如果单位通讯费补贴与工资一起发放给员工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一定标准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如果以取得发票抬头是个人的通讯费发票实报实销的,即使其中会有因公发生的费用,也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扣除一定标准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如果以取得发票抬头为单位名称的通讯费发票列支入账,实务中以公司名义为员工购置电话卡,并由公司支付通讯费的情形,其实质是企业的经营行为产生的费用,不存在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代扣个税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发生的通讯费、职工交通补贴符合34号公告规定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如果不符合34号公告规定,则必须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限额税前扣除。企业在执行中同样需考虑不同税务处理: 1、如果单位有固定的通讯费补贴制度,并与工资一起造表发放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应按规定限额在所得税前扣除(工资薪金的14%限额扣除)。

2、如果单位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是以个人抬头的发票报销的,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经营直接相关,实务中,往往不允许以个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3、如果以发票抬头为单位名称的通讯费发票列支入账,实务中以公司名义为员工购置电话卡,并由公司支付通讯费的情形,其实质是企业的经营行为产生的费用,即可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社保处理

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三条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第四项规定: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

因此当企业为职工支付的通讯费补助,不同形式的支付方式也会影响社保费的缴费基数:

1、如果企业与工资一起发放现金补贴,或者以员工个人姓名抬头的发票实报实销家庭使用的通讯费补助,应该计入社保费缴费基数。

2、如果企业以发票(抬头为单位)实报实销的形式负担员工的通讯费,比方说,实务中以公司名义为员工购置电话卡,并由公司支付通讯费的情形,其实质是企业的经营行为产生的费用,属于公用性质产生的通讯费,不应计入社保费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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