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1314”……刚过去的元宵节,不少恋爱中的人都收到了男女朋友的“爱心红包”。逢年过节,赠送对方红包、礼物,成为不少人表达爱意的方式。然而,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恋情结束后,试图收回钱物未果而诉诸法律的事件时有发生。
近年来,围绕此类事件展开的相关争议一直未曾停歇。有人认为,自愿赠送,无法收回;也有人称,恋爱关系不再,要回财物理应得到法律支持。对此,红星新闻记者采访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和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就相关争议进行解读。
案例一
男子索要恋爱期间转款
法院:部分款项构成不当得利,退回
2020年,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官道口法庭审结了一起前男友诉女友不当得利纠纷案。
小峰(化名)和小娟(化名)于2018年春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每逢纪念日、节日和小娟生日,小峰均向小娟转款。几个月后,小娟提出分手。
分手后,小峰发现,从2018年4月至同年9月,在外务工的他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分17次向小娟转账共计32422元,其中“520”、“1314”、生日祝福类金额转账共8622元,其他金额的转账23800元。
小峰遂向小娟索要恋爱期间的转账款项,小娟归还13400元后不再归还。于是,小峰以不当得利为由,一纸诉状将小娟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峰追求被告小娟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是属于目的赠与,在目的未实现,被告继续占有该财产构成不当得利。但原告向被告转账32422元中,带有恋爱象征意义的金额转账8622元,属于一般赠与,应不予返还。剩余23800元属于目的赠与,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被告已返还13400元,剩余10400元未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小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小峰人民币104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案例二
送出金手镯婚却没结成
男子要求返还财物获支持
2021年,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法院审理一起类似案件。
小明(化名)和小兰(化名)均为离异。两人2020年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后来,小兰发现小明隐瞒其有女儿的事实,两人分居。
分居后,小兰称需要资金。小明多次向其微信转账共26000元作为出借款。此后,两人复合并言及婚姻。去年1月,小明为小兰购买金手镯、银手镯及一条钻石项链,并微信转账3600元给其购买手机。
除了前述财物,小明还通过微信多次转账给小兰,金额共计19752元。
去年2月,小兰提出分手。小明要求对方返还上述财物。经协调,仅要求小兰返还一枚金手镯和借款22000元。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恋爱同居期间,小明曾多次向小兰表达,他是以结婚为目的与其进行交往,双方已见对方父母并装修婚房。分居后,两人均有挽回感情的意向。因此,该案基础法律关系应属婚约财产纠纷。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支持。为此,法院依法判决小兰返还22000元和一只重32.25克的999纯金手镯。
〖律师说法〗
恋爱分手后,哪些钱款能要回?
1.红星新闻:元宵节、生日等特殊日子,恋爱中的一方,自愿发给另一方的520元等红包或物品,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返还?
蓝天彬:不能要求返还。520元、131421元等红包,带有恋爱象征意义,属于一般赠与,赠与完成后不能撤回。
林小明: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日子,恋爱中的一方自愿发给另一方的520元、131421元等红包或物品,在分手后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这些款项,但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除非对方自愿返还,否则赠与方无法要回这部分款项。因为这种发送红包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赠与,在这种赠与行为完成且没有出现可以撤销的情形时,根据《民法典》等规定,受赠人不需要承担返还款项的责任。
2.红星新闻:“不当得利”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林小明: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了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判定标准要求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者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合法根据;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而民事诉讼对立案数额没有要求,只要符合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等就可以立案。也就是说,不当得利跟金额大小多少没有关系。
蓝天彬: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有几个条件:有一方取得可见的财产利益,另一方受到财产损失,一方获取利益与另一方损失财产之间有因果联系,并且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不当得利的首要条件是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和金额大小没有必然关系,金额大小只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参考因素。
3.红星新闻:以案例一为例,法院认为,“一般赠与,应不予返还。剩余23800元属于目的赠与,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一般赠与和目的赠与有何不同?
林小明:就案例一而言,这里的一般赠与就是普通赠与,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并且已经接受赠与,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且没有可撤销的情形;而这里的目的赠与则属于附义务的赠与,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具体到案例一,也就是目的赠与附有目的或条件,恋人间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当目的没有实现、义务没有履行时就丧失了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自然应当返还。
蓝天彬:目的赠与是指为了达到某一具体目的而为的赠与,也就是对受赠人有一定的义务要求。如果在目的赠与中没有达到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返还多少的处理。而在一般赠与中,赠与财产交付之后,如无法定原因,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4.红星新闻:案例二中,小明自愿赠送手镯,为何法院判决返还?
林小明:就案例二而言,小明自愿赠送的手镯系附义务的赠与,也就是目的赠与,即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带有彩礼的性质,当双方没有结婚则该赠与丧失了合法依据。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像手镯这种物品价值不菲,同时也并非个人的生活用品,应当予以返还。
蓝天彬: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重32.25克的999纯金手镯带有彩礼性质,是基于结婚为目的而购买赠送的,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应当返还。
5.红星新闻:恋爱分手后,要求对方补偿“青春损失费”的行为,法律是否支持?
林小明:法律上来说一般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要求补偿“青春损失费”的行为有悖公序良俗,一般得不到法律支持。但如果因为恋爱造成对方人身或健康权遭到侵害或损害,当事人可以主张对方给予相应赔偿。此外,如果双方因分手达成补偿协议,且协议是各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也应认定为有效,法律应当予以支持。
蓝天彬: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主要考虑到可能违背公序良俗。关于情侣之间的分手费,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一方自愿给予另一方分手费,相当于是赠与,那么就合法有效。如果一方承诺给予另一方分手费,但事后并没有兑现承诺,并没有给分手费,另一方即使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如果男方有过错,比如导致女方怀孕、流产,或者导致女方产生某些疾病,女方可以要求补偿,数额可以根据实际损失以及男方的经济状况来定。
红星新闻记者 彭莉
编辑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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