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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不得以研究生为准 高校不得以研究生
光明日报北京11月20日电(记者李玉兰)日前,教育部网站发布《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普通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做出明确规定。
据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高校非学历教育存在部分高校办学定位有偏差,办学治校主体责任落实不够,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等问题,特别是在与社会机构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方面,存在一些逐利倾向,滋生了腐败风险,影响了高校品牌声誉。“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就规范高校非学历办学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这位负责人说,教育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此版《规定》。
《规定》第三章第十一条明确: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规定》明确高校的办学主体责任,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建立学校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严禁高校委托校外机构代理招生,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如确有合作办学需要,要坚持高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
《规定》要求高校对非学历教育实施归口管理,且归口管理部门不得设立在实际举办非学历教育的院系或部门。
此外,该规定还在招生、教学质量、财务、条件保障等方面做出详细要求。
《光明日报》( 2021年11月21日04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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