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陕西的孙先生在某店铺花4599元购买了一台标注为“55寸”的TCL液晶电视,不过在电视安装好之后孙先生觉得没有想象中那么大,于是他自行测量了这台电视机的实际对角线长度,发现之后140厘米,折算成寸之后大约只有“42寸”,而并非商家标注的“55寸”。

孙先生是西安消费维权联合会的一名志愿者,因此他认为可以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在查询后发现,类似的事情曾有先例,宝鸡商场就曾因销售电子产品宣传不规范,长度计量单位使用“寸”,被宝鸡市工商局给予罚款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于是他将店铺告上法庭,要求店铺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承担诉讼费用。

55寸和65寸电视(男子买55吋电视实测仅42寸)(1)

一审法院认为,经营者在电视促销宣传中使用了非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寸”形容电视机屏幕大小,致使消费者对电视机实际尺寸产生误解,被告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并构成欺诈,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需向孙先生退还货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不过店铺方面则认为,商家包装上的说明书依据国家规范说明了尺寸,日常生活并没有对“寸”代替“英寸”做出太多区分,因此并不存在主观上的误导和欺诈。因此,在一审败诉后,店铺上诉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中级人民法院依然维持原判,并要求店铺应退回孙先生购电视款4599元,并进行三倍赔偿合计13797元,以及承担诉讼费260元,孙先生也需要将电视机退还给商家。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原因在我们经常会将“寸”和“吋”搞混,虽然发音相同,但它们代表的含义不同。其中,“寸”代表传统的“市寸”,约等于3.33厘米左右,而“吋”一般用来描述的是英寸,它约等于2.54厘米左右。因为这个差别,导致商家对电视机尺寸进行了不恰当的描述,也正因为不恰当的描述让商家陷入了欺诈的大坑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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