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临床试验从业者,耳边萦绕最多的恐怕就是"遵守GCP"了。那么,GCP是什么?从哪里来?又到哪里去?本文将全面介绍GCP指南的现状及发展历程,从国际和国内两个角度,分享最新的关于GCP的资讯。。

GCP是什么?

GCP是Good Clinical Practice的缩写,即《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是规范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是一种国际性道德和科学质量标准。GCP不但适用于承担各期(I--IV期)临床试验的人员(包括医院管理人员、伦理委员会成员、各研究领域专家、教授、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及实验室技术人员),同时也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药企业临床研究员及相关人员。

目前国际通行的GCP是ICH-GCP,我国执行的是CFDA颁布的中国GCP。

ICH-GCP的前世、今生和未来

ICH是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zation的英文缩写,根据协调会议的内容,即"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CH自1990年成立以来,出台了很多指南,包括质量Q、有效性E、安全性S、多学科M共4个领域。其中,有效性包括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安全性和报告,还涵盖新型生物技术衍生药物和使用药物遗传学/基因组学技术生产的靶向药物等20多个指南。E系列中的E6即ICH-GCP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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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E系列

1996年5月1日,批准了ICH GCP(R1)指南。

2016年11月9日,发布最新修订稿ICH E6(R2),也是现行的ICH-GCP指南。

2019年6月1日至6月6日,在荷兰召开会议,ICH-GCP已经进入了新的修订周期R3(E系列文件中ICH E6(R3)EWG代表专家工作组正在进行修订)。

2016年发布的指导原则是自1996年5月制定以来的首次修订,修订目的是为了鼓励在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记录和报告中采用更加先进和高效的方法,如计算机化系统、基于风险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中心化监查等,以保证受试者的权益和临床试验数据的质量。

ICH E6(R2)指导原则未对原版进行结构和文字的修改,而是采用了补充条款的形式,共增加条款26条,涉及总则、名词解释、GCP原则、研究者的职责、申办者的职责和临床试验保存文件等6个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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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H E6(R2)增加的主要内容

ICH于2019年6月1日至6月6日,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召开会议。会议由16个ICH成员与28个观察员约500名人员参加。在ICH随后发布的会议纪要中,明确表示ICH-GCP已经进入了新的修订周期R3,并在ICH官网公布了R3的修订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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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H官网公布E6(R3)修订

正在修订中的R3将是对ICH E6(R2)指南的全面修订,其修订目标包括:1. 解决在日益多样化的临床试验类型中GCP原则的应用问题,如研究者发起的临床试验、真实世界临床试验等将会制定新的E6指南;2. 解决支持监管和医疗决策的数据源管理问题;3. 促进新技术在临床试验中合理应用;4. 解决当前全球监管环境下的复杂的临床试验问题。

参与修订的EWG(专家工作组)包括来自不同学科的专家,包括临床、统计、数据科学、临床结果评估、法规遵从性以及其他潜在的学科。

ICH E6(R1)为1996年实施,E6(R2)为2016年实施,以当前R3的日程来看,预期等待的时间不会要多久。

中国GCP的前世、今生和未来

在ICH于1996年批准ICH-GCP指南后,中国的GCP指南也诞生并不断发展:

1998年3年2日,中国卫生部发布了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

1999年9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发布《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2003年8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CP》),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该版GCP也是我国现行的GCP。

2015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首次发布微调的第一版修订稿征求意见。

在ICH于2016年11月出台ICH-GCP(R2)后,紧接着中国CFDA在2016年12月出炉变动较大的第二次《GCP》征求意见稿,与ICH-GCP最新修订稿遥相呼应。2017年6月1日,中国CFDA加入了ICH,修订GCP更为必要。2018年7月17日第三次《GCP》(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目前还处于意见征求阶段。

中国GCP是以ICH-GCP为蓝本,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拟定的。要求基本与国际接轨,又基本可行;既符合国际GCP的基本精神,又符合中国的药政管理法规。在文字形式上,与中国的法规及GMP和GLP保持一致。

2003版GCP其内容9000余字,包括13章70条,2个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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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版GCP指南目录

2018年7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发布了最近一次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版GCP参照ICH-GCP制定,使试验各方责任明确,要求更高,可操作性强,亮点很多。

该征求意见稿在总体框架,以及章节内容上较现行GCP做出了较大幅度地调整和增补,字数由9000余字增加到29000余字,章节由原来的13章70条调整为8章84条,保留了总则、试验方案、研究者、申办者、术语等5个章节,增加了伦理委员会、研究者手册、必备文件管理等3个章节,删除了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受试者的权益保障、监查员的职责、记录与报告、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试验用药品的管理、质量保证、多中心试验等8个章节。将术语及其定义提前至第二章,便于读者对规范内容的阅读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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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GCP》(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还处于意见征求阶段,生效日期待定

总结

从GCP的发展历程来看,无论是国际通行的ICH-GCP指导原则还是我国的GCP,其更新频率明显加快,修订周期变短,与快速发展的时代大趋势相一致。

中国已于2017年加入ICH成为正式成员,并于2018年当选管委会成员,中国临床试验已经开始对接全球。对于我国来说,结合国情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及管理理念,如ICH相关技术指导原则、FDA和EMA相关法规,仍然是制定中国GCP新章程的总体思路。中国现行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于2003年实施,至今已近17年,期待中国的新规章早日落地。

参考文献:

1. ICH Guidelines/Efficacy Guidelines

https://www.ich.org/page/efficacy-guidelines

2. ICH INTEGRATED ADDENDUM TO ICH E6(R1):GUIDELINE FOR GOOD CLINICAL PRACTICEE6(R2)

https://database.ich.org/sites/default/files/E6_R2_Addendum.pdf

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8-7-17

http://www.nmpa.gov.cn/WS04/CL2101/329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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