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08 16:48 | 温岭司法

以为“上海制造”会促进销量,温岭一鞋厂竟然心存侥幸,虚假标注加工地、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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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赔了夫人又折兵”,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立案查处,对涉事鞋厂处以6.2万元罚款!

明明是在温岭本地生产的儿童凉鞋,外包装上的标注产地却为上海。2018年7月,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一起虚假标注案,涉案鞋厂被处以6.2万元罚款。

在对城北街道某鞋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一批刚在该鞋厂厂房加工好的儿童凉鞋,其外包箱、鞋盒、质量三包卡上产地写着是“上海市宝山区”等字样,厂名写着“上海某体育用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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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该批产品包装上的地址及厂名实为该鞋厂负责人在上海注册的一家空壳公司。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相关规定,已构成虚假标注商品加工地、生产地行为,属不正当竞争,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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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厂负责人葛某,我觉得,产地如果标注是上海这种大城市,童鞋会更好卖,哪知道违法了,后悔莫及啊!

现场共查获虚假标注生产地的童鞋930双,合计货值3万余元,执法人员责令葛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6.2万元罚款。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表示:(二)虚假标注加工地、生产地、原产地、规格、性能、等级、用途功效、数量、成份及其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经营状况、售后服务等或者对上述内容作引人误解的标注。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予以纠正或者消除违法状态,并按照本章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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