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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实用指南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经验及体会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实用指南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经验及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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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塔式起重机是目前建筑工地上最常见、应用最广泛的特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在制造、租赁、安装使用的各个环节、管理要素都涉及众多单位。涉及数据审核、关键部位、环节关键控制、日常使用过程动态监控等各个环节。管控难度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为此,如何将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监管制度化、规范化,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总结。根据我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定的研究,以及我自己这几年的管理工作经验,我认为应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法规等的学习,并将其应用于安全监管工作。做好塔机安全监管工作,监理人员首先要掌握现阶段建筑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格。主要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知[建发[2008]91号)、《建筑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智[2008]75号)、《建筑质量[2008]75号)工程机械租赁业管理办法(建办市[2006]82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智[2008]76号),《施工塔H安装、使用、拆除欧鼎机械《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塔式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5031)等。更好地履行监督程序,在监督工作中做到正当。2、认真履行监事的“审计”职责“审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塔机进场安装前审核相应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专用设备制造许可证;(二)产品合格证;(三)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四)备案证明资料——本备案凭证由塔机所有权单位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站颁发的起重设备许可证;(6)建设单位与出租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七)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8)出租单位的行业确认证明。2、查看塔机安装、拆卸的相关资料:(1)施工单位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二)安装、拆卸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机械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四)塔机安装拆卸工、吊装司机、吊装信号工、电缆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其他部门出具的证书为无效证书;(6)塔机安装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该专项方案由安装拆除单位编制,由安装拆除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经总承包商技术负责人批准;(七)审核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安装单位出具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符合《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附录A的规定;(九)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10)塔机安装验收记录——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由租赁、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和拆卸安全技术规程》附录B;(11)使用备案证明——注册标志应放置或贴在设备的显着位置。三、审查使用的相应材料:(一)施工单位制定的塔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三)起重机械驾驶员、起重信号工、电缆操作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其他部门颁发的证书为无效证书;(4)月度和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格式应符合《施工中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和拆卸安全技术规程》附录C的规定。定期检查是指当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时,工业单位组织的塔机全面检查。三、做好以下关键环节的监测工作----根据《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QT60\\\/80塔机、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和自行安装的固定式塔式起重机是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产品。(2)超过规定使用寿命且评价不合格的产品-----《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规定的630KN.m以下(630KN除外)塔机公告,使用寿命为10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使用寿命15年;根据经验数据,塔式起重机在使用寿命超过8年时就进入了事故多发期,进场前需要进行综合评估,确认其是否为合格产品。(三)不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产品;(四)安全技术档案不齐全的产品。安全技术档案包括: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生产监督检验证书、操作说明书、起重机械等原件登记证;定期检查报告、定期自检记录、定期维护记录、维修记录和技改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行记录等运行数据;2、安装拆卸控制要点:(1)塔机安装前的基础及其基础承载力的检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检查应记录在监督日志。①塔机的基础及其承载能力是否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的要求;②基础的位置、标高和尺寸;③基础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④辅助设备安装基础、基础承载力、预埋件等;⑤基础排水设施。(2)检查安装拆卸单位对安装拆卸人员的技术交底是否落实,检查情况记入监理日志。(3)安装、拆除作业中的控制要点:①进入现场的工人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带等防护用品;②安装、拆卸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③严禁在雨雪大雾天气作业。安装时塔机最大高度处的风速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风速不超过12m\\\/S;④不宜在夜间安装;⑤安装应连续进行。将安装部位固定牢固并达到安全状态,检查确认无隐患后停止运行;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要求。(4)附着装置安装控制要点:①附着装置的部件和预埋件——应由原厂家生产。装置的安装单位必须为原厂安装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安装作业不得由无安装资质的出租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目前普遍由出租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顶升作业③附着装置的设计应符合《施工中塔式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和拆除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5)顶升环节控制要点:①建筑塔式起重机顶升必须进行u由原安装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目前,出租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进行顶升作业较为普遍,应作为重点控制。②顶升作业应符合《施工中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和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3.4的规定。3、使用环节的控制要点:(1)塔机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电缆操作员等持证操作人员的状态。起重机械使用中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施工起重机械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因此,在使用过程中,监管人员应以此为控制点,随时检查专职人员的状态。,使此项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并记入督导日志。(二)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电缆操作员等操作人员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监管人员应当检查安全公示是否及时、公示内容是否全面、公示人和接受公示人是否履行了签字手续,并记录在监管中。日志。(3)实现多班次作业、多班倒班的设备制度的实施——检查班次记录,并记录在监督日志中。(四)实行月检和定期检查制度。在月检和定期检查的实施中,检查不落实或不走动的情况屡见不鲜。重点控制实施月度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检查内容是否全面,检查报告各方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月检记录和定期检查记录应符合《施工中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和拆卸安全技术规程》附录C的格式。三、其他强制性规定1、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工地作业时,应制定专项计划,并采取防止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1)低位塔机臂端与另一台塔机塔身的最小距离不小于2m;(2)高塔机最低位置部分(或吊钩升到最高点或配重最低部分)与低塔机最高位置部分的垂直距离不应大于小于2m。2、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使用:(1)结构件有肉眼可见的裂纹和严重腐蚀;(2)主要受力构件有塑性变形(3)连接件有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4)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5)安全装置不完整或失效。3、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按程序进行调试。4、严禁使用其他替代品代替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落件。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用扭力扳手或专用工具与螺栓连接。5、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限幅器、行走限制器、高度限制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格使用限制器代替操作机构.4、塔机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安全控制现行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A单位安装资质、B单位编制的平面图等。(2)报审资料不齐全。最缺乏的往往是安全技术文件。应特别强调出租单位的资质和行业确认。(3)申请材料作废,如资格证书、人员在职证明等。(4)只关注主要数据的审核,忽略附件设备、连接器等数据的审核。2、安装、拆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二)安装单元的安装、拆卸工作不符合具体施工方案的;3)安装或拆卸没有组织,管理人员和安全员不在场;(4)只关注主体安装和拆卸操作的控制,而忽略了附接装置和顶升操作的控制;(5)拆装人员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6)装拆作业区无维修措施、无警示标志、无地面监控等;(七)安装后无自检记录,无新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记录。检测合格报告未经授权使用。这些违规操作增加了操作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也增加了安全监管的风险,应坚决杜绝。3、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无证聘用司机、售票员、电缆工;(2)多班作业不实行班制,无班次记录;(三)定期检查制度未落实或检查未通过议案。上述问题,监管者应注意落实。5.加强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监督和对拒不整改问题或单位的处罚。整顿存在的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工程安全生产,是我们一切安全监管工作的宗旨。这也是根除安全事件的重要手段。作为主管,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思想上的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并同时向施工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监管工作绝不能流于形式。要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督促建设单位整改落实,体现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实现工程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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