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用?

在讲授信之前,我们先要理解一个概念,那就是“信用”。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对于信用内涵的界定,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信用属于道德的范畴,其内涵是信任、资信、诚信。我国词源对信用解释为:“人之道德,有诚笃不欺,有约必践,夙为人所信任者,谓之信用。词源的解释主要是在道德方面对信用进行的概括,强调的是说话算数,履行承诺。”;从经济学和金融学的角度来看,信用的内涵是以偿还和付息为基本特征的借贷行为,也即信用是一种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特殊价值运动,信用是一种他人认可的未来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

信用,可以说是一个古老而又现代的话题。

说起古老,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当时一些商人在当地的集会广场上放一条长凳,经营货币借贷,正是那个时期出现了“信用(credit)”这个词。当借款人前来借款时,放款人使用这个词,意思是他相信借款人,这种做法可以说是“信用”的雏形。同时,也出现了“破产(bankruptcy)”一词。有时,放款人因错误相信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而发现自己已无法继续经营时,就会将长凳一摔为二,说明其已经“破产”。

说起现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关系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关系形成市场秩序,成为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和价值标准。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信贷机构对客户进行信用分析,对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分析,可以使商业银行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贷款风险,保障贷款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

从经济学和金融学的角度来看,信用是一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能力,是一种不用立即付款就能换的资金、物资、服务的能力。信用是一个人的无形资产。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不长,社会无信不稳。信用的意思是能够履行诺言而取得的信任,信用是长时间积累的信任和诚信度。信用是难得易失的。费十年功夫积累的信用,往往由于一时一事的言行而失掉。本书在探讨信用时是基于经济学和金融学的角度。

什么是授信?

所谓授信,就是授予信任,在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两种授信行为一是信贷,一是赊销。在金融领域我们常说的授信是指银行等机构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一般认为,信用的要素包括:授信人、受信人、付款期限、信用流通工具和风险。就信贷业务而言,银行等信贷机构是授信人,借款人为受信人。

由于信贷业务本身是一种授信行为,而信用包括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两方面,信贷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需要对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和了解,并且需要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对借款人授信以及授信的额度和期限。

“授信”与银行业务和风险天然相伴,然而《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监法》这些大法中均无此词。笔者搜遍金融相关法规,均未找到“授信”的普世概念,相反,散落在各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授信概念往往是为规范某一类型的授信行为。汉语中一词多意,是授予信用,还是风险暴露?可能要结合相关语境才能明晰。

授信业务全流程

风险管理过程实质上是规避风险,实现效益,以确保机构授信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一般来说,一笔授信业务至少应主要包括十个流程。

1、授信申请。借款人有授信资金需求时,应根据机构的要求提出授信申请,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合法有效。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人名称、经营范围、财务状况等),申请授信的基本情况(包括授信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用途、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等),如果涉及项目授信,还应提供项目情况。

2、授信受理。机构在收到借款人相关资料后,指定客户经理进行受理,根据借款人的情况,设计授信产品,并与借款人讨论,确定授信方案。

3、授信调查。机构在确定授信方案后,由客户经理进行调查,收集借款人的信息(借款人授信申请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购销合同、银行对账单等,若涉及项目授信,应提供项目情况),分析借款人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评估项目效益和借款人还本付息能力。同时分析借款人担保能力,如果涉及抵(质)押物,须分析抵(质)押物权属情况、市场价值和抵押率等,客户经理根据调查内容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调查结论和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4、授信审查。客户经理将调查报告上交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根据调查报告和授信相关资料进行风险评价,对借款人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还款付息能力和担保情况进行审查,根据主要风险设置相应先决条件和管理要求,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5、授信审批。有权审批人按照“审贷分离、逐级审批”的原则,对信贷资金的投向、授信金额、期限和利率等进行决策,逐级签署审批意见。

6、合同签订。机构与借款人应共同签署借款合同,明确借贷双方权利和业务,基本内容包括借款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和还款保障等。对于保证担保授信,机构还需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对于抵(质)押担保授信,机构还需签订抵(质)押合同,并办理抵押手续等。

7、授信发放。机构设立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授信审核发放。授信发放前应确保借款人满足合同提款条件,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对授信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监督授信用途实际使用情况。

8、授信支付。机构应设立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授信支付审核和支付操作。目前一般采用受托支付方式,机构将授信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支付给其交易对手,确保授信按约定用途使用。

9、贷后管理。机构应监督借款人授信使用情况,跟踪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及还款能力,检查抵(质)押物有效性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客户经理定期收集借款人的财务报表,并了解借款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或项目实际施工情况。

10、授信收回或处置。机构应在授信到期前向借款人提示到期还本付息。对于授信展期的,机构应评估展期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对因借款人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授信的,机构可与借款人协商授信重组;对于不良授信,机构应按照规定采取核销或保全处置方式。

授信业务中全流程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

根据机构授信业务的相关流程,结合全流程风险管理要求可按三个风险管理流程进行控制。

第一,风险端口前移,现场论证,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完善和优化授信方案。

第二,优化审查审批流程提高质量,有针对性地提出先决条件和管理要求,使之更具操作性,便于贷后管理。

第三,定期与资产监控部沟通,了解每月增加的不良授信情况,分析不良授信产生的主要原因,并对授信审批过程中如何避免该类风险提出相关建议,举一反三。

1、风险端口前移完善授信方案。风控经理提前介入一些综合性高的项目,协助客户经理现场调研,了解借款人基本情况和项目的真实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完善和优化授信方案;对于一些条件未成熟项目,与分支行营销部门前往现场调研,逐步完善授信方案。

例如,某机构上报了一笔土地储备贷款,贷款金额2亿元,期限5年,利率按同期限基准利率执行,以储备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风控经理应与客户经理等人前往现场查看地块储备进度,实际施工进度情况,并了解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四至范围、土地面积、已取得证照等),项目投资结构及筹资结构(总投资中土地补偿费、土地开垦费等,筹资中自有资金金额及比例等),还款来源(土地拍卖收入及返还比例等),担保情况(抵押物权属情况、抵押物价值、抵押率等)。

客户经理根据贷款资料清单收集相关的资料,查看借款人是否是政府融资平台、项目的证照是否齐全、总投资是否合法合理、筹资结构是否合理、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抵押物是否有效充足等。若总投资超过发改委批复,应说明超支具体原因,超支理由应充分;项目还款来源不充足,应提供补充还款来源;抵押物价值偏高,建议增加抵押物,降低贷款风险;风控经理协助客户经理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完善授信方案,上报授信审批部门。

2、优化审查审批流程提高质量。机构审查审批人员应独立于其他部门,保持审查审批的独立性,并按照不同审批权限,及时审查审批授信,提高工作效率,有针对性地提出先决条件和管理要求,使之更具操作性,便于贷后管理。

风控经理根据客户经理提供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按以下顺序审查授信。笔者仍以土地储备贷款案例进行分析:

(1)首先了解借款人是否是政府融资平台,若是,则新增的平台贷款要满足五个条件,同时,其投向限于有偿还能力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额,包括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动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大型居住社区等,以及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监管结构规定的用途。

(2)分析借款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若资料不完整,待资料完整后再审查分析。

(3)了解项目总投资确定依据,分析是否有发改委的批复,一般按照发改委的批复确定项目总投资,若最终项目确定的总投资超过了发改委批复的总投资,应说明具体原因,分析原因的依据,若依据不够充足,则项目总投资应按照发改委批复确定。

仔细查看发票和凭证,分析已投入项目资金是否到位,发票金额与已投入资金是否相符,已投入资金与施工进度是否相匹配,并分析资本金是否足额有效,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若借款人存在多个项目,应对资本金进行分摊,并分析本项目资本金是否足额。

(4)了解还款来源主要内容,若是动迁地块土地出让收入,需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该地块用途,分析是住宅用途、办公用途还是商住用途等,再可上搜房网查询该地块周边近期相同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并考虑净地率等因素确定项目预计的土地出让收入是否合理,另外考虑返还比例,借款人实际可获得土地出让收益,分析是否能够覆盖贷款本息。

另外了解借款人对外融资规模,分析对外融资规模与可获收入是否匹配合理,如果不合理,应提供其他补充还款来源。

(5)了解贷款采取何种担保方式,若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则需要说明抵(质)押物权证号、权利人、房地坐落、土地性质、土地面积、建筑面积、抵(质)押物价值及认定方式、法定优先受偿权、抵(质)押率等,了解抵押物目前用途,是出租还是自用,若抵押物出租,则应告知承租方抵押事项。

若采用保证担保方式,则应评价保证人,信用等级多少、即期的资产负债、经营情况,分析其是否具备担保能力。

土地储备贷款采取预告登记,则应关注预告登记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3、定期沟通协调与举一反三。定期与资产监控部沟通,了解每月增加的不良授信情况,分析不良授信产生的主要原因,具体是由于贷前调查不透彻,还是贷时审查不谨慎,还是贷后检查不到位,并对授信审批过程中如何避免该类风险提出相关建议,举一反三,提升授信质量。

例如,从2013年起钢贸企业开始出现“跑路潮”,究其原因主要是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不严,贷后管理不到位,授信资金跟踪不到位导致信用不断扩张。钢贸企业存入30%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敞口大多为互保或联保,再将银行承兑汇票去他行贴现,贴现资金再用于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如此循环,300万元资金最终可获得几千万甚至几亿元授信,授信风险无限放大,一旦一处资金链断裂,银票不能按期归还,另外保证人实际代偿能力较差,银行授信一下子出现大规模逾期并产生连锁反应。

授信语境分析

授信是担保还是信用怎样确定(信用和授信的本质)(1)

(一)动词与名词

从汉语言角度,授信既可以是动词也可以是名词,“授”是“授予”、信是“信用”。如果作为动词,是银行“授予信用”的行为或过程;如果作为名词,则是银行对客户“授予的信用额度”。

(二)主动与被动

站在银行角度,授信是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起点,并伴随客户用信的全过程。站在客户角度,授信是获得银行信用的开始,通过合理的杠杆放大资产与负债规模,所以对客户而言,去掉“扌”的“受信”这个词更恰当。

(三)名词前加定语

如果在名词“授信”前加定语(形容词或名词)形成的新名词可以理解为授信的品种或分类。比如,“表内授信”与“表外授信”,“法人授信”VS“个人授信”,“集团客户授信”与“单一客户授信”,“全额授信”VS“敞口授信”,“新增授信”与“存量授信”,等等。各种同义词、近义词、反义词加在授信之前构成了相当多的结果,但均无“不合规”之意。

(四)动词前加副词

如果在动词“授信”前加上一个副词形成的新动词则可以理解为授信行为或授信管理的某种方式,比如,“公开授信”与“内部授信”,“统一授信”与“多头授信”,“集中授信”与“分散授信”,“联合授信”与“单独授信”,“超额授信”与“过度授信”,“本地授信”与“异地授信”等等。个别动词所代表的行为往往是区分合不合规的分水岭。

(五)动词后加补语

如果在“授信”这2个字后加名词补语多为1104和客户风险统计的范畴,比如,授信额度、授信金额、授信净额、授信敞口、授信余额、授信期限、授信日期,等等。当然还可以加更多的叠词来明确其具体含义,比如,实际使用授信金额、未使用授信额度、现有业务余额占用授信、贷款余额占用贷款授信额度、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型企业,等等等。

正因为授信前后加上不同的叠词其概念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单独来定义“授信”的概念难度很大,必须要结合特定的场景。笔者通过法规中对授信概念的演进让大家体会其中动词和名词之间的转换。

授信是担保还是信用怎样确定(信用和授信的本质)(2)

授信内涵演进

授信是担保还是信用怎样确定(信用和授信的本质)(3)

为何在众多法规中均提及“授信”一词,而且再三强调“统一授信”,其根本目的还是通过有效的授信管理机制来防范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但授信一词的概念在发展过程中其内涵和外延是在不断变化和扩充的。

(一)授权与授信

最早可以追溯到授信明确定义的法规是人民银行于1996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403号)。该办法发布有个背景,信息化联网让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有了转轨一级法人体制的基础。而要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就必须要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防止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超越权限从事业务活动。

授权属于内部控制,授信属于风险管理,将授权和授信放在同一部法规里,原意是想通过内控加强信用风险管理。但该办法对授信的定义为“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所以这里的授信却是名词“风险暴露”的概念。

(二)统一授信

银行在经营中通过分散授信、多头授信来绕开监管规定,放大对客户的授信风险集中度屡见不鲜。早在1999年,人民银行就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银发〔1999〕31号),以此来改进银行授信管理制度,并提出授信主体、授信形式、不同币种授信、授信对象的“四统一”。

该办法明确了统一授信的概念,“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的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

这里的统一授信已演化为动词——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因此,授信的目的是核定客户的风险暴露程度。

(三)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

2004年4月2日印发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4年第3号)第19条,将授信定义为“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该定义将“授信”定义为动作,属于动词授信。

该文同时还限定了关联交易授信集中度监管指标。比如,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所以该文同时包括名词“风险暴露”的概念。

(四)授信尽职

2004年7月16日印发的《商业银行授信尽职工作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2条,将授信定义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这里的“授信”是名词概念,只列举了授信品种,但该指引却是用来规范银行授信管理和授信行为,对于动词“授信”用“授信工作”明确。

(五)集团客户授信

2003年12月23日印发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5号)第4条,未对授信定义,只是说明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此后该指引分别与2007年和和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并明确授信为“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该指引中“授信”为动词,颁布的目的也是为了加强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并首次提出授信的三原则:统一、适度、预警。

(六)三法一指引

2009年至2010年,银监会印发“三法一指引”,即流贷、固贷、个贷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也包括授信的概念。比如《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6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这里是“风险暴露”的概念。第15条“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这里的提到了授信管理的前奏,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测算客户可“受信”的额度。

(七)同业授信

传统以来,对银行授信政策规范均集中在非同业客户,随着银行同业业务发展壮大,对同业风险暴露也开始逐步予以关注。2014年5月8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第6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由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不得进行多头授信,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这里首次提出同业业务也需要授信,并体现了授信管理的3种要求:授信主体的规范、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额度的确定。

(八)穿透授信

2016年10月15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要求商业银行改进统一授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在全面覆盖各类授信业务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定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以及地区行业的综合授信限额。综合授信限额应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及其并表附属机构授信总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同业客户纳入实施统一授信的客户范围,合理设定同业客户的风险限额,全口径监测同业客户的风险暴露水平。对外币授信规模较大的客户设定授信额度时,应充分考虑汇率变化对风险暴露的影响”。

42号文虽然是规范银行统一授信管理,但对名词授信的概念在同业授信中已引入“风险暴露”概念,2018年,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

授信是担保还是信用怎样确定(信用和授信的本质)(4)

授信策略选择

授信是担保还是信用怎样确定(信用和授信的本质)(5)

当然,我们现在会用“风险暴露”指意名词授信,以与动词“授予信用”进行区分。在讨论如何授予借款人或交易对手合理的信用额度时,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敞口授信和全额授信,作为两种不同的授信余额计算方法,监管部门在法规中并未明确,各行的授信额度的确定方式也是多种各样。

(一)敞口授信

常见的敞口授信策略比如扣除合格抵质押物来计算授信额度,有点类似“净额结算”的概念,净额结算是指使用交易对手的存款对该交易对手的借款进行扣减。如此一来,授信净额等于授信余额扣除抵质押在银行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比如,保证金存款、本行存单和国债。

正因为净额结算可以将银行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所以理论上可以给交易对手无限授信,典型的是滚动签发百分之百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站在微观角度承兑、本行贴现都是低风险业务,但实际上无穷扩大了银行自身和交易对手资产负债表,导致杠杆无极限。而站在宏观角度则是货币资金空转,广义信贷资金未全部流入实体经济,导致央行的货币政策效果变差,这也是MPA将广义信贷增速作为核心考核内容。

(二)全额授信

全额授信在监管法规中多体现为统一授信、适度授信,“统一”既包括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的统一,也包括集团客户成员的统一;“适度”是指对交易对手的授信金额应控制在其可承受范围之内。全额授信实则是对交易对手可承受信用的一种判断,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盈利能力、用信目的、资产负债率(杠杆率)、其他可获得融资的渠道,等等。否则短期授信可能被动变为长期授信。

我们在“对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债权”可以找到全额授信的答案。除符合小微型企业标准外,风险暴露不超过500万元,而对风险暴露的判断标准包括表内外余额(表外为乘以对应的信用转换系数后的金额),但不考虑资产减值准备和风险缓释。什么意思了?全额授信就是确定对交易对手风险缓释前的最高风险暴露,即便交易对手提供了保证金、本行存单和国债这样的合格抵押品,也不扣除。

(三)策略选择

如果所有银行均按照全额授信方式来操作,虽然可以防止过度授信,但又会带来新的问题,比如未考虑借款人或交易对手可提供的合格抵质押带来的风险缓释作用,以及合格质押和担保导致的风险转移作用。因此,银行至少要同时考虑授信的两种策略。一是控制交易对手最大可承受信用,二是控制自身大额风险暴露在限额之内。我们以传统的授信集中度来举例。

案例

假设,A银行资本净额1000亿元,B银行资本净额10亿元,C企业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均为30亿元,默认最大资产负债率为70%。银行对企业可以授信,银行之间均可相互授信。

其一,A银行对C企业可以采取全额授信的方式,测算才启用最大受信金额为70亿元,一方面授信集中度永远不会超标,另一方面企业达到最大授信后,资产100亿元,负债70亿元,不可能通过提供存贷再扩大规模,否则资产负债率将超过70%。

其二,B银行对C企业需要采取敞口授信的方式,虽然C企业最大可受信70亿元,但企业扣除合格抵押品后,最高也只能用信1.5亿元,否则B银行集中度超标。但全额授信对B银行来说就难以确定。

其三,A银行对B银行可以采取全额授信的方式,因为A银行对B银行的同业融出比例即便达到500亿元(考虑一级资本净额还能更多)也不会超标,而B银行同业负债还不能超过全部负债的三分之一,永远在A银行的授信额度之内。

其四,B银行对A银行需要采取敞口授信的方式,因为B银行对A银行的同业融出比例最高为5亿元(假设B银行无二级资本),A银行如果提供了一定金额的合格抵押品,其授信总额会水涨船高。

综上所述,是采取全额授信还是敞口授信策略,还是和银行自身的资本大小密切相关。这就解释了为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难以建立合理的授信政策,更多是采取敞口授信方式了。这也难怪,资本小了,没有话语权。

当然,授信远非如此简单,上述案例还是停留在银行内部授信的方式,并不对授信对象公开。如果是公开授信还要考虑未使用额度是否可以随时无条件撤销,因为不可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也会形成风险暴露。这就留在另一篇笔记《大额风险暴露》中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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