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件几斤不超重(一场难得的实践)(1)

法学专业学生任同学在今年毕业季的暑假做了一件事:和快递公司打官司。起因是6月下旬寄行李回家的过程中,他无意间发现快递被多称重大约14斤。此后和快递公司沟通时,任同学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了退还运费外,快递公司还应该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即运费的三倍。

协商未果后,任同学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场案由为“运输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听起来着实普通无奇,然而自始至终受到了任同学亲朋好友的跟踪关注。一审公开审理的直播录像,在网上达到6000多次的播放,相比于该法院其他庭审录像的几十、几百次浏览量,已经算是了不起的数字。

它不同于课堂上的学术沉思,也有别于学校开展的模拟诉讼比赛。“对我来说,这是难得的法学实践”,从准备起诉材料到法庭上的经历细节,任同学自认为从中有不小的收获。今年9月,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快递公司退还原告运输费24.85元,并赔偿693元。之后经过二审,任同学拿到了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快递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12月14日,他收到快递公司转来的742.85元(包括退还运输费、赔偿金额及一审案件受理费)。

三箱快递,被多称了超7公斤

现于北京读研究生的任同学,那时还在广州,是中山大学的一名法学院学生。6月正值毕业需要往安徽家里寄东西,他在中大东校区(大学城)明德园门外找到了申通快递。根据此后任同学的民事起诉状描述,6月17日,该处快递聚集点可见多家快递挂出的毕业寄行李价格广告牌,经比对,他选定了申通快递,并扫码添加了名为“苏某活(申通)”的快递员微信。6月19日,任同学来到苏某活所在申通摊位领取纸箱,身穿带有申通标志工作服的苏某活称领取纸箱需支付10元/个的押金,该押金可最终抵运费。

任同学支付了押金,不过他发现6月19日、6月25日苏某活在朋友圈两次宣布运费单价上涨。任同学表示,因纸箱已封装好物品无法退还,他于6月26日将三个纸箱在宿舍楼下交给申通快递业务员苏某华。苏某华开着货车在校区各个宿舍楼下收取快件,当天晚上给任同学发微信称:三箱重量分别为17.60公斤、21.96公斤、25.55公斤;依照四舍五入的计算方式,告知任同学应按照总计66公斤(132斤)的重量支付运费。此时的单价已经是1.75元/斤,因此总运费为231元。任同学回忆,因毕业寄行李的人很多,所以这些快递并非现场称重,数据都是事后被告知的。

寄件几斤不超重(一场难得的实践)(2)

快递业务员微信告知三箱称重数字。

支付了相关费用,任同学查询到,他的快递被分成三个申通运单寄往安徽芜湖。然而就在那几天他得知:有其他同学想通过同一业务员寄快递,却发觉称重有出入,怀疑其中存在猫腻后选择了另一家快递。6月底,任同学毕业回到安徽,快递也被邮寄到家。听闻这一消息,他立马去找寻快递中转称重记录,果然有所出入。依照申通客服提供的扫描数据,三箱在广东磐石南洲分部的重量分别为15.40公斤、19.85公斤、22.40公斤,总共相差超过7公斤。

与企业反映沟通,没有满意结果

任同学平时关注一些快递的新闻报道,此时派上了用场,“快递运输每个中转点都有明晰的扫描称重记录。事情发生后,我及时找申通客服获取了该记录,固定了证据,这是关键的信息”。察觉到此事可能并非个案,任同学发了朋友圈,的确也收到不少类似的案例。随后大家自发组建了微信群讨论所遭遇的经历。有学生同样向申通客服进行了反映投诉,对比中转称重记录,他们同样发现了问题。

“这是欺诈行为,必须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凭着对专业知识的敏感,任同学找到了法律条文的支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据此,任同学开始与申通的客服、工作人员进行协商,要求对方承担退还运费231元的补偿性违约责任,并承担增加赔偿运费的三倍693元作为惩罚性违约责任,合计924元。经过多次沟通,对方没有答应他的要求。与此同时,他还向相关部门反映过此事,但仍未解决。

任同学提供的通话记录显示,自称为“申通快递广州大学城负责人”的谢女士在电话中辩解称,快递称重存在一点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快递不是我们收的,那个点可能是打着申通的名号收了货,但是涉及快递品牌,所以也想解决这个问题”。最终,谢女士拒绝了任同学的“退一赔三”的赔偿诉求。

“第一次坐在真实的法庭上”

面对日常的民事纠纷,很多人穷尽了各种办法,往往也不会选择走进法院起诉。而对于任同学来说,这中间没有特别的心理纠结:“平时都是书本上教的,现在是化为实践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提及,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毕业后同学四散各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只能靠自己。因此回到老家的任同学打算在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搜集证据材料打印装订,通话录音刻成光盘、提炼出录音摘要,写一份起诉状……7月7日,任同学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递交材料,法院于当天立案受理。

这个过程只花费了他一两天的时间。“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起诉和资料打印都花不了多少钱,当然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需要分类整理,之后也有向自己的老师等咨询请教。”任同学说,在法律适用问题、庭上如何阐述论证等方面,他也参考了老师的建议。

8月3日开庭那天,被告缺席了。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即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此后的一审判决书写明,被告于7月14日签收起诉状副本等材料,8月2日被告通过EMS交邮答辩状和管辖权异议,庭审后即8月3日下午15:38法院收发室收到被告上述邮寄材料。

“第一次坐在真实的法庭上,而且是原告,感觉是新奇的,也做好了十足的准备。此前并不知道申通会不会派人到庭,所以准备了不少应对的材料。结果对方没来,就没有太紧张。”任同学认为,庭审的流程比较顺畅,审判员进行询问、原告进行陈述,整个过程仅20分钟左右。

寄件几斤不超重(一场难得的实践)(3)

一审公开庭审直播录像。

旁听座位上,还有两个人,是任同学的父亲和高中同学,来现场鼓励支持他。此外,更多的人通过线上直播观看了庭审过程,引起了不小的关注度。

临近研究生开学前,任同学收到法院电话通知,让他去拿一审判决书:“我觉得事实很充分,被告也未出庭,感觉自己能打赢官司,实际结果的确如此。”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9月2日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运输费24.85元,并赔偿原告693元。

寄件几斤不超重(一场难得的实践)(4)

任同学拿到一审判决书。

经历一审二审,法院支持“赔三”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揽收员据以收取运费的行李重量为132斤,即使与运单载明的称重最高值之间的差距也达到了14.2斤,超过了重量误差的正常范围,违反了诚信原则。鉴于被告将原告的行李已运至目的地,原告也予签收,运输行为已完成,原告要求被告全额退还运费,不符合事实;但对于多收的运费24.85元(14.2斤×1.75元/斤),应予以退回。法院认为,因被告在运输过程中存在不诚信行为,原告作为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被告根据收取的运费给予三倍的赔偿即693元(231元×3),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任同学把一审判决告诉了大家,朋友同学都为他感到高兴。此后,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进行了上诉。“对照它的上诉状,我准备了答辩状。”从被答辩人是否为本案适格当事人到被答辩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等,任同学提交了答辩具体意见。最终在11月2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11月上旬,法院对上诉人(原审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进行了线上询问。这算是双方首次产生“交锋”,不似之前一审庭审那般轻松。“和真正的庭审没有太大区别,双方也会进行辩论。因为参与法律实践较少,在自称称谓上出现了一丝混乱。”既是原审的原告,又是二审的被上诉人,口头表达上还掺杂了“我如何如何”,任同学事后察觉到称谓不统一的“尴尬”。

线上询问结束后,任同学又写了一份补充意见提交给法院。12月初,他拿到了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该院在11月2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与这个过程本身就是有意义的”

二审法院表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申通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其与原审原告之间是否成立运输合同关系;案外人苏某活、苏某华是否构成欺诈,二人的行为后果是否应由申通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快递行业属于市场准入行业,申通公司才是案涉快递业务的合法主体,案外人苏某活、苏某华均为个人,均不具有从事快递业务的资质。申通公司应对二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但其承担责任后可依据有关合同向相关第三方追偿。申通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终审判决已经生效,一件追踪了5个多月的纠纷总算有了结果。对于案件本身,任同学解释道:小的方面,个人走完了一场诉讼的全流程,获得了合法权益的胜利;从周边环境说,可以帮助到其他有类似遭遇的人,给他们提供了参考的价值。

嫌麻烦、怕花钱、不愿意输,不少人解决纠纷的方式是把“打官司”首先排除在外的。其中花费的成本怎么算,到底值不值,怕不怕输?任同学回应称,司法途径并不是那么神秘和复杂;他的想法是通过法律实践来揭露某些不诚信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不仅仅是为了自己。

回顾这一经历,任同学总结说:“即使是输了也无所谓,参与这个过程本身就是有意义的。我觉得在其中学到的东西,是金钱不能衡量的,实践中有和书本里不一样的地方。老师听说我胜诉也很高兴,要把这个案子作为课堂学习的范例。”

采写:南都记者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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